美国教育论文范文

2023-03-03

美国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现代美国的法律教育独具特色,没有一般意义的法律本科生,建立了不同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教育体系。除此之外,还具有以下特色:秉承实用主义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理念,在学制选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更侧重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深入探索美国法律教育的独特性,能为我国法律教育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多样

美国法学教育的承办权并不掌握在联邦政府的手中,教育部门无权过问,更多的管理责任落在美国律师协会及各州律师协会的手中。因此各个律师协会根据所在州、所在法学院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设置标准。与此同时,美国慈善事业的发达,导致私人办学非常繁荣。各个法学院为了录取到优质的学生,也为了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在法学教育的学制选择、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上都采取了自主的形式,因此也就形成了美国法律教学多样化的局面。

学制多样 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教育后教育,大体而言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J.D.,LL.M.和J.S.D.。J.D.需要申请者拥有大学本科学位,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即可。J.D.属于美国正统的法律教育,通过J.D.之后,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大多美国学生选择此种学制。而LL.M.通常是在取得J.D.之后再攻读。LL.M.大抵需要九个月来完成,LL.M.除了个别侧重一般理论外,更多的侧重学生对某专业领域的了解。因此,在美国的法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开设不同的LL.M.课程非常多见。J.S.D.的学位是以学术研究为前提的,没有完成博士论文且通过口试是不可以毕业的。申请就读J.S.D.需要提交研究计划,但对于是否进行课程学分学习,各个学校要求不一。美国本土学生和留学生都可以选择就读,就读期间没有严格的年限要求。因为J.S.D.强化了对论文写作的要求,学校在审查学生的入学申请时更具有自主性,学校会视教授是否有指导意愿及委员会审查等决定是否许可申请者入学。从实践操作来看,美国高校审查似乎不倾向直接录取没有在美国就读LL.M.学位的留学生。但对于本国学生而言,则没有任何类似的要求。

课程多样 美国没有统一的法学课程设置标准,各个法学院秉承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在设置核心基础必修课程之外,根据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在配套系列选修课程的设置上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学生在第一年完成宪法、刑法、合同法、侵权法、诉讼法、法律写作等课程外,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更深更细的课程或者程度更高的专题讲座。

教学方式灵活 在美国的法律课上,教师真正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上课方式更侧重于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其教学不仅仅在于教授法律规则,而在于传授律师的思考方式——如何运用案例、如何操作案例、如何把案件变成可以辩论的内容、如何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案件。因此,除了大班上课外,课程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分组讨论、小组专题等方式更为多见。任课老师很少照本宣科地讲教材,更注重如何营造轻松自主的学习氛围,指出争论焦点,不断地追问、反问甚至是换个角度问问题,从而对学生进行高度启发式的职业训练。

实用

实用主义是美国教育的核心。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以实践来展示法律的生命。故此,在教学中更强调生活中的法律,培养学生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 1871年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兰德尔提出凸显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的上诉法院的判决才是普通法的真正权威,这些判决应被编做教材,供学生学习使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案例应采取苏格拉底问答教学法来取代讲解式教学。自此这种教学法在各个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展开。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分发给学生。学生们需要在课前阅读这些案件,并分析和整理案件的事实、争论的焦点、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在课堂上,老师像个苏格拉底式的引导者,不需要讲解,而要提出各种实验性的问题,组织学生自行理解案例中隐藏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分析和评价其中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这种教学法培养了学生洞察法律问题如何发生,以及律师、法庭及立法机关如何设法解决的能力,通过个案的研究,使学生了解如何运用法律的有关材料,不断地把法律原则与具体的事实相互结合,并预计社会改革或实际运用对法律原则的影响力。对于法学学生而言,鲜活的案例远比枯燥的百科全书式的知识更具有吸引力。

组织诊所教学 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原则的发展概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学方式大抵有两种,一种是模拟诊所,在专任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学生模拟扮演案件的各种角色,体验法律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包括提供法律意见、撰写法律文件、提起诉讼;一种是真实诊所教学。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地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具体的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重视伦理素养 杰出的法律人不只是一个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是一位充满智慧的人,这种智慧超越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是其基于道德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尊重,才能够认清活动内在价值的意义,才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获得较多的快乐。而这些所谓智慧或者基于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即为:法律职业伦理。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美国律师协会指定在所有的法学院内,增设伦理课程,要求所有的学生接受法律职业及其成员之历史、目标、结构、义务、价值观的教育,包括《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的教育,并要求法学院在任课教师的遴选范围上,包括法院和律师协会的成员。从实践来看,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状态,各个法学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程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包括贯穿性教学课程设置、单独的课程设置、诊所式教学、仿真实践教学等。为了让学生切实感悟法律伦理,采取案例教学法、问题导向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影像展示、合作课程、专家协同、讨论教学等多种方式综合开展。

新趋势

联合学位 传统的法学院课程更多侧重法律课程。其培养的学生掌握更多的是法律技能,而欠缺对其他行为科学或者社会科学能力的掌握。为了加强学科整合,使得毕业生具备更多层面的能力,美国的律师协会核准法学院设置联合双学位。就此,美国的法学院也非常乐意并积极着手与本校内的其他院系合作,推广联合双学位计划。迄今最为多见和广受欢迎的是法学与工商管理专业的联合双学位,但除此之外,还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合学位。

重视公益 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美国的法学院都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而2012年纽约州的律师协会甚至规定自2015年起,法律毕业生必须完成50个小时的法律服务方可考取律师资格。自此,各法学院纷纷效仿,制定自己的法律公众服务标准和课程体系。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明确规定,40个小时的法律公益服务是法学必修课程。在课程体系上,除了专题讲座、社区服务外,学生还可以参加依托學院设立的公益法律中心所开设的法律援助项目完成课业。为了确保法律公益服务的质量,美国的法学院从专业技能、职业技能和工作时间等方面对于从事法律公众服务的学生做出严格的资格限制:第一,完成法学院第一年的法律基础课程;第二,参见严格的法律公益服务培训;第三,能够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的连续性。

美国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特殊教育在美国当今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全美3~21岁年龄段中共有约642万特殊儿童和青年。美国政府高度关注特殊儿童的入学机会问题,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政策和现实举措保障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一、特殊教育法律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教育机会均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虽然1788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各级政府按照宪法的规定确立了义务教育制,但当时大多把残疾儿童排除在外。20世纪70年代,美国约有800万残疾儿童,其中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得到适当的教育服务,100万残疾儿童完全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那些被安置在普通班的残疾儿童也因为人们的不接纳态度和缺乏支持制度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学习。公立学校体系内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足够的服务;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

基于上述状况,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Children Act),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该法案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第一,零拒绝(zero reject)。该原则保证任何一名儿童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即学校应向社区所有儿童(包括特殊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公立教育。

第二,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evaluation)。该原则要求学校对特殊儿童进行公正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属于哪类特殊儿童及障碍程度如何,同时确定其教育的侧重点和所需要的相关服务。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必须考虑到儿童自身的文化和语言背景,不应有任何偏见性的评估。

第三,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 education)。该原则要求学校在公正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Individual Education Plan,IEP)。IEP应对特殊儿童当前的表现、教育的目标、服务提供的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第四,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 restrictiveenvironment)。该原则要求学校尽可能地安排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在最少限制的环境里接受教育。

第五,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该原则确保专业人员和家长共同有责任为特殊学生制定公正的教育决策,保障学生有权反对学校的决定,并有权向法庭起诉。

第六,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该原则保障家长有权参与学生的评估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保障家长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表现有知情权。

为了实施这个法案,美国卫生、教育等政府相关部门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作为对联邦政府这项法案的回应,全美50个州都通过了本州的法律,以保障该法案各项条款的实施。

1.美国特殊教育法案的修订历程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自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其基本的六条原则的内容和细节也不断在新的法律中得到了发展。

1990年,美国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这种服务对象称谓上的改变体现了在特教用语上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即障碍只是人的某种特征,不应把人等同于障碍。这次修订在障碍类别上增加了孤独症和外伤性脑损伤两类新的残疾类别;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在年龄上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两端延伸,涵盖了0~21岁的特殊儿童;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不仅包括0~2岁特殊婴幼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3~21岁学龄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以及16~21岁残障青年的个别化转衔计划,在相关教育服务中还增加了康复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多项服务和康复领域。

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期望值偏低、实践中难以确保运用经研究证实的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等不足,更加强调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受益和成效问题。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重视与普通教育的连接,重视对障碍学生的标准化教育结果负责,更加注重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在教育成效上更加突出国会所提出的特殊教育在机会平等、独立生活、融合共享、经济自立等方面应达到的实效目标。此外,《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还对行为障碍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管理和处置措施上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2004年末,布什总统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Improvement Act),对《障碍者教育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其中的一项重要改进就是进一步完善了对特殊教育中的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学生的无歧视性评估原则。该法案明确指出,全美国所有学区须为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学生接受特殊教育实施转介前教育方案(pre-referral program),确保这些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特殊教育,并对转介干预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做了详细规定,更加完善了《障碍者教育法》的各项条款。

2.美国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

美国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正常班(regular class)。即普通学校的普通班。在正常班的特殊儿童,有的可以全部课程、所有时间都与普通学生一起;有的要有受过专门特殊教育训练的教师在普通班上课时或课外对他们进行辅导;有的要在一定的课外时间或上课时间接受专职特殊教育教师的辅导。只有当儿童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达到了在正常班级教育中使用补助性帮助仍然不能令人满意时,才能被安置在特殊班级或隔离的环境中。

二是资源教室(resource room)。它是指接受辅导的特殊儿童大部分时间在普通班学习一般课程,其余时间到资源教室接受资源教师或特殊教育人员的指导的一种安置方式。通过这种安排,特殊学生的潜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缺陷可以得到及时补偿,同时发展了社会适应能力,从而可以在普通班顺利就读。资源教室教育模式的特点是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普通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适用于轻度残疾儿童的教学。

三是隔离班(separate class)。即设立在普通学校中的特殊儿童班,但这种隔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隔离。隔离班一般由3~4名或稍多一些的学生组成,由专门的特殊教育教师全日或部分时间集中授课。教师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合特殊儿童特点的教学,教材、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等都和普通班不同。课问和课外时间,隔离班的学生可以和普通学生在一起。“隔离”仅是在主要教学活动中,如有时隔离班的学生(如聋哑儿童)到普通班上课,经常有专门的手语教师随班到教室做翻译,课间交往时亦可找校内穿有特殊标志服装的懂手语的教师翻译。

四是隔离机构(separate facility)。即专门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的走读学校、寄宿制学校、寄宿制的矫正医疗机构、疗养院和关闭在家中。上述几种类型的机构从与社会接触和交往角度看是越往后隔离的程度越重,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越少。一些人认为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疾儿童打上有害标记或标签的地方,与社会隔绝,不平等,不利儿童心理发展,应予取消。而另一些人认为,美国最早为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服务的就是单独的特殊学校,残疾儿童可以在这里与同伴自由交往,根据特点学到知识、得到发展;可以得到劳动训练或毕业后仍可得到学校的追踪帮助和关怀;而且这里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种设施、教具、住宿、行路、上课等方面的条件,完全考虑到了他们的特殊需要。目前,特殊学校在美国很多州或地区逐渐减少,但依旧在美国残疾儿童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与其他几种安置方式相辅相成地存在着,它在一个州或地区起着收纳重残、多残或作为特教资源中心的作用。

3.美国特殊教育理念的变化和发展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

(1)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2)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障碍者教育法》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事实上,障碍者的特殊需要教育就是旨在帮助障碍者达到对于他们自身能力而言具有挑战性的生活要求,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展。

(3)特殊教育从关注外在的环境安置到注重内在的服务品质。特殊儿童的教育从隔离式教育发展到回归主流教育,关注的焦点是特殊儿童的外在安置环境上的变化。随着全纳教育(inclusiveeducation)理念的实施,特殊教育将不再体现为一个安置的地方,而是一种支持和服务。《障碍者教育法》正引导教育工作者通过整个学校的改革和重建,使全体学生得到平等教育。融合的理念逐渐从政策走向一种文化和权利。

(4)关注个体的生涯发展和特殊教育成效。《障碍者教育法》为0~21岁的特殊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教育服务保障,从婴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到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再到成年后的个别化转衔计划,涉及到个体在家庭、学校、社区、工作环境、成人服务机构等不同生活环境的发展。对特殊教育成效目标的关注不再只是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数量,而是转向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后其成年生活的质量,即障碍者在独立性、融合性、生产性、满意性等方面的发展成效,对障碍者应抱有较高的期望。

(5)重视多元评估和实际干预策略的研究。《障碍者教育法》重视对特殊儿童的评估,除了在评估中对多元文化和不同语言的尊重以外,在评估内容上,注重多领域专业人员的团队合作,从认知、行为、生理和发展等多领域整体地考察障碍儿童的需要与长处,并决定他们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在实施特殊教育的实践中,注重转介前教育方案的介入和以研究证实为基础的有效教育教学方案的引入。

二、特殊教育现实举措保证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对特殊教育公平的维护除了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外,具体实施措施是贯彻特殊教育公平的实际行动。美国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特殊教育公平,在具体实施上做出了不懈努力。美国之所以能在特殊教育领域保持领先水平,与其特殊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教师的优化配置,这对于维护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1.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支撑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持续增加对其实现特殊教育公平有着重要意义。自从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遭到严重打击,奥巴马总统上任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力图恢复经济。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签署的《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计划未来2~3年内,在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投入达到约1000亿美元。美国特殊教育领域也得到了大量的政策性投入,这些资金由各州的教育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发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13亿美元发放到各州;4亿美元发放到学前机构;5亿美元发放给孤儿和贫困家庭。依据该法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在规划与使用这些政策性投资资金时需遵循四大原则:一是迅速发放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保留和创造就业机会;二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学校的设施与制度来提高特殊学生的成绩;三是确保透明有效地使用资金;四是尽量投资短期项目,避免资金断层效应。美国教育部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OSERS)的一份教育经费使用公告中还提到经费计划使用的目的是,利用各种教育媒体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包括电视节目、录像带和网络技术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涵盖了其为特殊儿童自出生到成年后提供的教育及安置服务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2.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配备保证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高素质的教师人才,教师队伍的质量和规模直接影响着特殊儿童所接受的特殊教育,是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教师要求非常严格,要求所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都要由教师资质合格的人来担任。特殊教育教师的薪酬同学生的学业成绩相关,学校对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评估,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效率。美国教育部还拿出专门经费用于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其在培养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同时,也允许普通学校的教师经过一系列的特殊教育专业化培训,进入到特殊教育行业。美国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构成了本国的特殊教育教师体系。

3.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方式确保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儿童的多样化教育安置方式,直接体现了其在促进特殊儿童接受教育与普通儿童有同等权利上的公平公正。前文提到的四种基于儿童的残疾程度的教育安置方式确保所有的特殊儿童都能接受到与其残疾程度相适应的教育和服务,使每个特殊儿童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安置到资源教室和普通教室的特殊儿童占了特殊儿童总数的70%以上,确保了大部分特殊儿童都能与正常儿童共同学习,直接体现了一体化和融合教育观念?

(责任编辑 张慧籽)

美国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法律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充分保障。农业法律制度也是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美国农业发展中,农业法律制度保障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保护产权,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引导投资,维持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产品出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美国农业立法的现状与目标

美国是实现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优越,生产力较发达,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农产品大量过剩、价格猛跌,农场主入不敷出、负债累累,使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遭到严重损失。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背景下,为了实施政府对农业的有效干预,美国通过加强和实施农业立法,促进农业发展。自1933年美国颁布的农业调整法至今,经过70多年的变迁,美国已形成以农业法为基础和中心、100多部重要法律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使美国农业真正实现了法治。

在美国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农业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原料和资本积累。农产品是美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是美国同其他国家换取重要战略物资的手段,也是进行外交斗争的工具。有学者将美国200年来的农业政策与法律目标概括为三个方面: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和稳定农场主收入,增进社会福利和农村发展。

二、美国农业立法的演进过程

美国第一部系统的农业法产生于1933年,称为“农业调整法”,是美国在经济大萧条时期重振经济、加强政府对农业有效干预的具体措施之一。该法的目标是:解决生产过剩危机,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场主收入。建立和维护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平衡以及因此产生的销售条件,以便重新为农产品建立一种价格水平,使工农产品比价和农民的购买力恢复到对农场主有利的1910~1914年的水平,因为当时工农产品比价最合理,农民的购买力最高。该法规定了土地休耕、限额销售、信贷和价格支持、农产品贮备等制度。政府对休耕的土地和实行限额销售的农产品提供补贴;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规定平价,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提供贷款帮助建立农产品的正常贮备。

1935年,美国形成1935年农业调整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最主要的一个内容是,规定用海关收入的30%来促进出口和国内消费,鼓励使用剩余农产品发展工业和其他用途,资助农产品的调整活动,这就是著名的“第三十二条款”。该修正案还授权总统,在他认为农产品进口妨碍到农业调整计划时,有权对农产品实行进口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第二十二条款”。

1938年,美国制定1938年农业调整法。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土壤资源,并为洲际和对外贸易提供适量和供需平衡的农产品。

1941年,美国通过斯蒂格尔修正案。它要求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需要扩大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一律实行价格支持,并要求把非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的85%或更高的水平上。1942年的紧急价格控制法对斯蒂格尔修正案作了修正。

1948年6月,美国制定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该法规定,创办农产品信贷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支持和保护农产品价格和收入,帮助维持平衡的、适当的农产品供应,并协助达到农产品有秩序销售的目的。同年7月,美国制定1948年农业法。该法主要目的是授权农业部长稳定农产品价格。

1949年,美国制定1949年农业法。该法否决了1948年农业法计划实行的灵活的价格支持政策,而继续把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90%(1950年作物)和80~90%(1951年作物)的水平上。该法对第三十二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正,规定分配给农业部长使用的海关收入部分将主要用于易腐的非主要农产品及其制品的价格支持。

1954年,美国制定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该法通称第480号公法,目的是增加美国农产品在国外的消费,改善美国的对外关系。同年,美国制定了1954年农业法,其目的是为农业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和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和处理。该法授权农产品信贷公司拨出25亿美元作为储备。

1956年,美国制定1956年农业法。该法是一个包括价格支持、生产控制、剩余农产品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农业法。该法规定了土壤银行计划和价格支持。

1962年,美国通过1962年食物和农业法。该法目的是改善和保护农业收入,降低联邦政府农业计划的成本,减少联邦政府过多的农产品库存和维持合理的、稳定的农产品及其制品的价格。该法包括土地使用、第480号公法修正案、对饲料谷物和小麦实行生产计划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1964年,美国制定1964年农业法。该法的目的是鼓励消费更多的棉花,维持棉花和小麦生产者的收入,为1964和1965年生产的小麦实行自愿的销售证书计划。

1965年,美国制定1965年食物和农业法。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农业收入,稳定价格和保证适量的农产品供应,减少过剩,降低政府成本,促进外贸,并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的经济机会。

1970年,美国制定1970年农业法。该法的目的是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计划。该法授予农业部长更加灵活的权力,放松了作物的播种限制。该法把每个农场主从每一种作物中取得的政府补贴总额(包括价格支持补贴、转耕补贴和销售证书补贴等)限制在5.5万美元以内。

1973年,美国制定1973年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的目的是保证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充足的食物供应,因此,它强调扩大生产和控制食品价格的上涨。这个一揽子计划包括农产品计划、480号公法、农村发展、土壤保持和食品计划。该法内容包括目标价格、差额补贴、生产控制计划、补贴限额、灾害补贴、牛奶计划、羊毛计划和出口计划。

1977年,美国制定1977年食物和农业法。该法是综合性立法,包括农产品计划、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食品券计划以及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政策。

1981年,美国制定1981年农业和食物法。该法包括各种农产品计划、农产品出口、食品券和农产品分配、农业研究、资源保护以及信贷、农村发展等。

1984年,美国制定食物保障法。该法包括各种农产品计划、农产品出口、土壤保护计划等。该法的目的是实行灵活的农产品价格支持,以扩大出口潜力,使农产品计划和贸易、土壤保持、研究、信贷和谷物储备等政策协调一致,降低政府在农业方面的开支。

1990年,美国制定1990年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该法修正了1938年和1949年两个永久农业法、1977年食品券法和1985年食物保障法。该法包括农产品计划、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农业研究、食品券计划、信贷、农产品推销、谷物质量、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作物保险、农村发展、全球性气候变暖等。该法是美国农业立法史上包括内容最广的一个立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进一步削减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开支;通过扩大农产品出口,帮助农场主维持收入的增长;加强环境保护。该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制度。

1996年,美国制定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该法主要包括农业市场过渡法、农产品贸易法、营养援助法、农业发展法、农业信贷法、农村发展法、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法等。它围绕土壤保护、增加农产品产量和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三个目标,旨在通过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减轻政府农业支持政策的财政预算压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该法取消了原来的农产品计划及其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制定农业市场过渡计划,向农场主提供为期7年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最终在2002年以后实现无补贴。取消了对农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农场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来耕种自己的土地。保留了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是利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该法取消了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该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推进贸易的自由化。

2002年,美国制定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该法自2002年开始实施至2007年止,为期6年。该法案规定在今后10年内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到1900亿美元,至2007年为止财政拨款将比现有的农业法案所确定的拨款增加67%。该法包括农产品计划、环境保护、农产品贸易、营养计划、信贷、农村发展、科研、林业、能源及杂项(主要是产地国标示及防疫检疫)等。该法扩大了受补贴农产品的范围,调整了补贴的标准,补贴金额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三、美国农业立法变迁的规律

自罗斯福新政以来,为了缓和农产品过剩危机,拓展国内和国外市场,美国政府推行了一整套以价格支持体系为手段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从1933年至1985年间,农业法以限制农产品播种面积、政府建立农产品储备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扩大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的工业用途和实行国内的食物分配计划为主要特征,其实质是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一种保护。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农业法总的趋势是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由于供给学派的市场调节理论取代了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使得当时的经济政策朝着市场调节的自由贸易方向发展,要求农产品贸易政策随之发生相应变革。鉴于国际市场对农产品需求旺盛, 1985年农业法对农产品实行固定补贴,并降低了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从而减少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同时,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在过去5年平均价格的基础上再减少15%。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不断上升,迫使各个部门不得不控制政府财政补贴。此外,这个时期国外对农产品需求依然旺盛,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美国农产品继续沿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1985年农业法的市场导向延续到1990年农业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将减少农产品的财政补贴,以鼓励农场主通过自由竞争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

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因为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不断攀升,减少农产品补贴已是大势所趋。另外,克林顿政府主张减少国家干预,强调自由市场机制,这对农产品自由贸易产生较大影响。在国际市场,由于食品短缺,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继续在国际农产品市场进行抢购,这也在较大程度上加速了美国农产品销售的自由化势头。所有这些,最终导致了1996年农业法的出台。1996年农业法是继1985年农业法及1990年农业法后更进一步朝市场导向的原则迈进。但执行两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从1998年起,由于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普遍下降,再加上美国农业政策刺激了农业的增长,农产品过剩加剧,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的收入有所下降,原计划的补贴额不够。为此,美国政府又推出两项保障农民收入的政策,即作物收入保险计划和市场损失补助,帮助农民克服市场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1999和2000年,政府继续增加农业支持的支出。

从1933~2002年的70年间,基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美国农业法几经变革,不同阶段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也体现了不同的特点。自1985年农业法揭开了美国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篇章开始,其后1990年农业法、1996年农业法尽管出台的背景不同,法案内容也有变化,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但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促进农场主加强自由市场竞争,向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农产品价格低迷,库存积压。2002年美国农业法大幅度提高了对农业的补贴,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业法致力于削减农业预算、提倡自由贸易的目标不同,标志着美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重大转变,使美国政府自由市场农业改革大踏步后退。2002年美国农业法背离了削减农业补贴的承诺,违背了WTO规则下贸易自由化的趋势,遭到了世界各国的批评。这种做法降低了美国农产品的价格,致使其他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农产品失去竞争力,拉大了南北贫富差距。

结语:在近百年美国的农业法律变迁中,农业法的内容由过去早期的农业保护逐渐转向现在全面的农业支持。尽管GATT(关贸总协定)弱化和减少了国际贸易中的农业保护,但进入20世纪中后期,美国又利用GATT与WTO的基本规则,借助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开始了新一轮的农业保护主义浪潮,借以提高本国或本共同体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阻止或排斥来自别国或共同体外部的农产品的大量进入,以此来实现其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从其农业法律创新的内涵来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那就是一改过去孤立的农业保护立法,转而走向主动而全面的农业支持。法律变迁中,既充分尊重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撑作用,尊重农业生产发展的内在规律,又强调政府的功能与作用。农业支持中,政府主动设计与农业自主配合有机耦合。美国传统的单一农业保护法律政策体系转向以科技推广、食物安全、贸易促进、资源保护以及区域发展为中心的农业支持模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农村公共设施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科技研发推广等方面的财政及信贷支持也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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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锡文、程国强:《美国新农业法对中国农业的影响和建议》,载《WTO经济导刊》2003年第4期。

[14]韦蔚:《美国1996年农业法对中国粮食安全的影响,载《暨南学报》1998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美国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2014年7月,由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与美国过程研究中心、美国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过程哲学与思想品德教育”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师范大学举行。来自美国格雷斯兰德大学、克莱蒙特大学、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等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一百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在会议期间,国内外专家学者紧紧围绕着“过程哲学与思想品德教育”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共收到论文五十多篇,有三十多位学者做了大会报告。学者们就过程哲学的德育观、中西方的道德教育实践、生态文明时代的思想品德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过程哲学比较研究等议题展开了研讨。下面将会议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过程哲学的德育观

过程哲学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怀特海在20世纪中叶创立的一种新哲学。过程哲学是建设性后现代哲学的基础,作为一种相互依赖的宇宙观,过程思想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教育等领域影响日益扩大。近年来,过程哲学与教育特别是与德育的关系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关于道德教育的目标,鲍勃·麦斯里教授认为,道德教育是让学生建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伦理认识,让学生获得正确的伦理观点。道德教育目的在于让孩子更有同情心。共情(Compassion同情)是传统智慧的核心概念,应置于道德教育的核心。道德教育不是为了让受教者适应一个无情的世界,而是培养道德主体赋予世界以更多同情心和爱心的能力。道德教育要求人们将共情从自我、家庭、社区扩大至陌生人甚至敌人。只有让受教育者有共情能力,才能解决“我们怎么做人”、“我们希望孩子怎么做人”、“我们希望构建怎样的社会”这三个道德教育所面临的基本问题。

凯文·克拉克博士则从自我概念出发论述了共情的生成过程。他强调自我概念的生成、更新性质。“自我”是一个旧我不断抛弃,新我不断生成的过程,万物均在联系之中,自我离不开他我。认知则是对外在世界的情感吸纳的过程,认知从情感开始,对德育教育的启发就是自我不断学习并与他我感同身受的共情过程。

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王治河教授从过程教育所传递的价值观论证了过程教育的道德属性。他认为,过程哲学强调尊重他者的价值,是一种欣赏差异、尊重他者的教育。他者,既包括他人,也包括大自然。尊他教育要求对己对他、对人对物一视同仁,尊他教育教育出来的人对人不会贡高我慢,对物则不至于狂妄地视自然为征服对象,肆无忌惮地掠夺自然。尊他教育有助于克服人类中心主义。

过程教育所传递的其他价值观念也揭示了其德育本质。道德教育与道德知识密切相关。陈伟功博士认为,道德知识是“知识的知识”,即如何运用知识的知识,德育的目的是教给人们如何运用知识的艺术。教育的主题不是僵化的道德教条,而是五彩缤纷的生活。从过程哲学的角度来看,道德教育就是要培养对更高的价值的感受能力。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要让受教育者常常感受伟大崇高等更高的价值。这种培养不能仅靠讲解、论证等方式,更重要的是启发受教育者的自觉,即受教育者自己的经验感知,这种感知不能由教育者代劳。

上海社会科学院孙抱弘研究员认为,过程论的主要立场可简明地概括为:强调主体性、关注主体间性、突出动态生成——过程性。从过程论的观点来看德育,必须将德育从传统的灌输式德育过程转变为对话式、平等交流的教学过程。只有在独立思考、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教学过程中,人的独立人格和共同体意识才可能形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意识与行为才可能生成,人的素质才有可能从生存竞争层面上升到伦理合作层面,一个个具有这些现代素质的良好人才有可能养成,一个良性有序运行的良好和谐社会才可能出现。

二、中西方的道德教育实践及比较研究

道德教育必然要具体化为道德教育实践。会议围绕当代中西方的道德教育实践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天津师范大学王秀阁教授认为,首先,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教育是有机教育,其首要原则是“视学生为鲜活的生命”。后现代有机教育将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教育对象视为活生生的、具有主体性的人,将后现代有机教育的观点应用于当代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在理论上厘清了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的认识,有助于教育者正确认识教育对象,在教育工作中切实做到与教育对象人格平等,以教育对象为本;此外,也有助于教育对象正确认识自己,在教育活动中充分发挥自主性、能动性,在教育合力的形成中自觉发挥正向作用。其次,和谐教育是后现代有机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和谐”指的是多样化的协调,是共赢。和谐教育反对你输我赢的“竞争教育”,反对二元对立的“排他教育”,强调现实中的矛盾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和谐教育也反对以“个人为中心”的绝对自由主义教育,反对个人绝对自由,强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社会不可分。再次,建设性后现代教育是整合教育。整合教育的实质是强调全面教育,反对碎化教育即片面教育。从内容来看,整合教育强调身心教育相统一;强调传授知识与启迪智慧、倡导自由和遵守纪律、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统一。

杨仁忠教授认为,从过程哲学来看,中国儒家道德教育方法具有过程思维方法的特征,过程哲学与儒家道德教育理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过程哲学所具有的过程性、自组织性、自我生成性、关系性、关联性、整体性、综合性等思维特征,都能够在中国儒家道德教育方法论体系中或明或暗的找到。这说明了以怀特海、柯布过程哲学为代表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在理论上和道义上不是狭隘的、孤立无援的,而是有着思想文化的同盟者——东方智慧和中国哲学;同时,它也表明以中国儒家哲学为核心内容的东方智慧具有跨越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的时空限制的理论影响力,它能够为人类社会解决当前危机与困境提供有益的思想营养,能够为人类共建未来的美好生活提供一种超越现代主义思维的道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民卿教授对中国传统文化道德养成路径及其当代价值作了系统分析。金民卿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人格完善和道德养成,注重至高目标与现实路径相统一,标准规约与自律慎独相统一,环境熏陶与虚心涵泳相统一,形成了富有特色的道德养成路径。第一,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把形而上的至善追求和形而下的务实理性有机统一起来,内圣与外王结合、形上与形下统一、理想与务实兼顾的文化特点,在人格养成和道德修为方式上,形成了至高目标与具体步骤相结合的特色路径。第二,中国传统文化在道德养成路径上非常注重标准力量,强调榜样作用,提出了圣贤标准、君子人格、大丈夫风范等,把尧舜禹汤文周孔等作为圣贤君子的榜样供人们恭敬效仿。第三,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成长环境的选择和文化氛围的营造。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涵养润育功夫,注重潜移默化,强调润物无声。

哈尔滨工程大学陈坤教授认为,过程哲学的核心命题是过程,过程具有动态变化性、内外关联性、主体创造性。以此反思中国传统德育可以发现:第一,传统德育注重道德知识的灌输,忽视了道德感的传递;第二,传统德育注重群像式的描述,掩盖了个体的差异;第三,传统德育一刀切式的考核方式,缺乏对道德过程性的尊重。通过对传统德育问题的反思,陈坤教授认为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应注意把握三个层次:即道德意识的唤醒、道德理解的建构、道德自觉的生成,只有这样,当代大学生道德教育才能更具成效。

天津大学孙兰英教授认为,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教育理念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前后,随着中国文化由典型的封建宗法文化转向资产阶级民主文化,封建教育由只重伦理道德、典章制度开始向“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近现代教育转变。第二次,从五四运动前后到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中国由近代步入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文化转向无产阶级革命文化,旧民主主义教育开始向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教育转变。第三次,从新中国成立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随着中国传统文化向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文化转型,正统的学院式教育开始向又红又专、与工农相结合的革命式教育转变。孙兰英教授认为,教育理念的变革图新是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制约的;社会在不断前进,教育也要在不断的否定自我中新生。从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自然发展的规律来看,中国的教育要适应培养新时期既具有高科技知识,又具有高尚情操、道德素养的接班人的需要,必须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理念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基础上,实行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整合。

三、生态文明时代的思想品德教育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全球变暖、酸雨蔓延、土地荒漠化、淡水资源危机、森林资源锐减、物种灭绝加速等一系列具有区域性甚至全球性影响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态问题越来越受到全人类的关注。美国格雷斯兰德大学通识教育委员会主任鲍勃·麦斯里教授在会议致辞中指出,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问题上,中国的作用非常重要。中国在环保方面的努力将全面改变世界面貌。尽管中美两国学者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但通过沟通交流,就能对生态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起一定作用。中美两国学者围绕生态文明与思想品德教育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过程哲学家、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大卫·格里芬(David R.Griffin)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拯救人类文明的必由之路,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东南大学刘魁教授认为,中国古代经典《周易》倡导的“天地之大德”的盛德价值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盛德价值观是指奉宇宙万物的生生不息、生灵昌盛、生命永续为最高价值与最高道德的一种宇宙观与价值观,是对《周易》强调宇宙万物“生生不息”、“万物化生”、生命永续的一种概括。盛德价值观所倡导的过程主义、重生主义、自然主义、道德主义思想对于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多元伦理、多方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过程哲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哲学基础。东北林业大学陈文斌教授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首要的任务是进行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教育需要科学的理论与哲学观点的指导。过程哲学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观把自然环境、人类社会视为一个相互关联的生命共同体、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所有的实在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利益,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这种强调过程、联系和相互依赖的思想破除了传统的二元论和人类中心主义,为人与环境的相互依存与和谐共生提供了生态伦理学基础。

天津理工大学杨明教授认为,生态文明时代赋予思想品德教育以新的内容。生态文明教育除了教授传统品德教育观之外,更重要的是传授学生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和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从过程哲学的观点来看生态文明教育,要突出以下几点:第一,在思维方式上,突出生态学思维,用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观点,将整个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整体。第二,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强调要尊重客观规律,顺应自然,对自然要尊重和保护,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第三,在价值观上,摒弃那种只承认自然只具有工具价值的外在价值观,要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即自然之中的万物以它自身为尺度,具有存在的价值。

四、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过程哲学的比较研究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过程哲学的比较问题也是本次会议讨论的重点议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杨富斌教授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对马克思和怀特海的哲学思想作了详细比较。杨富斌教授认为,马克思和怀特海的哲学都是对当代科学的哲学反思,都坚持建立在达尔文进化论基础之上的过程和有机思想。从本体论来看,过程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都坚持以过程观点看世界,认为世界是一个过程。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论”与怀特海的“有机体哲学”有诸多契合之处。尽管怀特海侧重探讨的是有机宇宙论,马克思侧重研究的是社会有机体论,但两者都强调现实存在的关系性、有机性和动态性,强调现实事物的相互作用是发展的终极动因,都强调现实事物的“自己运动”、“自我发展”和“自我生成”。从认识论上看,马克思和怀特海都坚持从主体出发去认识世界,把现实存在、客观对象、客观事物看作能动的、处于生成和变化之中的主体,坚持在互为主—客体关系的意义上来看待人的认识的现实关系和过程,把认识主体和客体都看作是在认识过程中生成的,脱离了现实的认识过程便没有真正的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从方法论上看,怀特海过程哲学的方法论,最典型、最形象的概括是:“真正的发现方法宛如飞机的航行:它从特殊的观察基地起飞,继而在有想象力的普遍性的稀薄空气中飞行,最后降落在由理性的解释使之更为敏锐的新的观察基础之上。”杨富斌教授认为,怀特海的飞机航行方法坚持了方法论的过程性和发生学性质,充满了辩证法思想,与马克思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存在着一致性。

天津师范大学陈尚伟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过程哲学都把现实的世界看成是关系和过程的集合体,秉持一种关系和过程的实在论,这样就使它们在很多后现代哲学所关注的问题上有许多的共同点。首先,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唯物的“辩证哲学”,过程哲学作为一种“机体哲学”,提供了一种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世界观。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过程哲学作为一种“创造哲学”,提供了一种不断创新、永恒流变的世界观。再次,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过程哲学作为注重关系和过程的世界观,提供了观察世界的新的思维范式,一种批判性思维方式。

责任编辑:宋   奇

美国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金融危机严重威胁、损害了全球贸易与经济增长,使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普遍面临一场信任危机。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分析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助机制可以发现,美国金融危机救助机制凸显短期行为,从根本体制与制度层面防范危机于未然尚需时日。但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助机制仍有可揣摩借鉴之处,坚持及早、依法救助的原则,采取多中心、多手段治理和国际协作救助,从非合作博弈转向合作博弈是危机治理的必经途径。

关键词:公共治理;危机管理;美国金融危机;救助机制

公共治理是指公共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使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金融危机治理实际上是公共治理在金融危机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的金融危机很容易转变为全球公共危机,危机治理主体日益增多,博弈过程日益动态化、复杂化,如何均衡各方救助主体的利益、建立快速决策机制、加强各国之间的协作、形成有效的危机治理模式,就成为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公众共同面对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始于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带来了严重的金融和经济问题,美国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局(以下简称“美联储”)以及国际组织等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在危机救助过程中形成了多中心、多手段的治理模式,其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灵活,很多措施是历史上不曾实施过的,尽管其效果还有待检验,但其思路为从公共治理视角分析危机救助提供了新的借鉴。本文试图立足公共治理这一新的视角,分别从美联储、财政部和国际救援三条线索剖析危机救助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利益均衡和博弈过程,探讨宏观金融危机救助的决策机制及其形成过程,寻求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防范和治理模式的一般特征。

一、美联储应对危机的反应机制及救助措施

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联储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主要有:一是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二是利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

(一)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和困境

根据美国关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一家美国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而该公司的破产倒闭又将威胁到美国整体经济,美联储有义务向其提供融资。美联储救助贝尔斯登和美国国际集团(AIG)而允许雷曼兄弟破产倒闭,即是这一条款的生动体现,其中的利益权衡涉及两方面。首先,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的原则。美联储认为投资者和公众对雷曼兄弟破产有充分的预期和准备,而贝尔斯登和AIG交易规模巨大,尤其AIG还从事实业经营,涉及面广泛,其倒闭必将引致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剧烈动荡。从这个意义上讲,美联储挽救的不仅仅是贝尔斯登和AIG,而是整个美国金融体系。其次,美国中央银行法详细地规定了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条件,其一,金融机构必须有足额担保以确保央行贷款的返还,其二,央行无权将贷款投放于可能导致纳税人损失的救助——即便从公众政策角度看来这些损失是值得的。相比雷曼兄弟而言,贝尔斯登和AIG都有公司资产足额担保,且借贷利率是惩罚性的,对其股东、管理层和债权人又施以严格限制。因而,美联储最终选择对贝尔斯登和AIG实施救助。但目前来看,放弃雷曼兄弟的救助是不明智的,雷曼兄弟的破产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迅速恶化和市场信心的急剧下跌,如果及时救助雷曼兄弟,金融危机的发展态势将是另一番景象。

理论界学者大多坚持在危机来临时刻,应该及时、灵活地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从宏观上阻止危机发生系统性蔓延,维护货币政策稳定,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财富损失,从微观角度出发挽救暂时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免于其倒闭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但是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成本和风险,其负面效应亦不容忽视。首先,如果中央银行决策失误,被救助银行倒闭将直接造成央行资产损失;其次,最后贷款人容易与长期货币政策冲突从而引致通货膨胀风险,造成中央银行的声誉损失,使中央银行自身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形成最后贷款人的间接成本。笔者以为,是否实施最后贷款人的救市策略应取决于问题情境下的收益成本分析,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实施之。在美国金融危机中,美联储对最后贷款附加了苛刻的条件,贝尔斯登和AIG都有资产担保以及相应的制度约束机制,直接成本较小。间接成本——道德风险是政府在危机救助中必然要付出的成本,正如格林斯潘所言:“我们不可能没有成本,却收获我国金融体系及其稳定带来的好处”。在局部性的道德风险与全局性的金融系统稳定之间权衡,收益与成本比较清晰可见。因此,在危机状态下,为确保系统稳定,避免对实体经济造成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增强市场信心以解燃眉之急是必需的。正如菲尔普斯所言:“这是因为美联储决定,市场恐慌风险如此巨大,最好是向其注入资金而不是等着市场自我调整。”

(二)货币政策救助渠道分析

1933年大危机中,美联储的不作为以及错误的货币政策延长了本该在1930年结束的大萧条。相反,1987年的股灾却没有导致美国大萧条,其主要原因在于美联储及时的政策反应,美联储在第一时间声明:“与我国中央银行的义务持续一致的是,今天在此确信美联储随时准备提供流动性支持我国的经济与金融体系”,随之美联储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向金融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避免了一场大萧条的出现。历史证明,及时、准确的货币政策是遏制金融危机蔓延的有效工具。美国次贷危机恶化以来,美联储实行一揽子货币政策,打破常规,大力度增加市场流动性,试图使危机影响仅局限于在虚拟经济层面。在传统政策工具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伯南克开始实行“更改央行资产负债表的构成”的政策措施,自2008年3月先后推出一级交易商信用工具(PDCF)、定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资工具(AMLF)、商业票据融资工具(CPFF)、货币市场投资者融资工具(MMIFF)和短期资金标售工具(TAF)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货币政策工具的创新一方面延长了贷款期限,抵押品范围由传统的国债抵押扩展到AAA非机构债券抵押,注入流动性对象亦由传统的商业银行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商业票据市场甚至是实体经济扩展。其结果是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的成本,增加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对巴格霍特原则的放宽,一定程度上鼓励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道德风险,增大了政策操作的难度和风险。因此,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美联储在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之间的平衡愈加困难。

二、美国政府的救援措施

自罗斯福以后,许多美国总统直言不讳地将制止危机作为政府的责任。尼克松说:“政府对萧条袖手旁观而不采取决定性行动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在金融风暴发生以前,美国政府主要通过构建具有弹性和柔韧性的金融监管制度防范危机发生,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于微观金融机构则以市场化救助为主。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其固有的思路,毅然通过摩根大通注资贝尔斯登,这是自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美联储第一次向非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资金,改写了美联储不向投资银行提供救援的惯例,将对金融危机的处置规则产生历史性影响,也将引起国家干预与新自由主义模式之间的一场大讨论。

金融危机的短期救助中,财政注资是主要方式,也是争议最多的方式。美国财政救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10月以前,主要是向金融机构注入资本金以增加流动性,对贝尔斯登、“两房”及AIG提供的应急资金,都属于此种。第二阶段是2008年10月以后的资产救助阶段,“美国政府酝酿并实施不良资产援助计划(TARP),计划的核心是国会授权政府投入7000亿美元低价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待市场初步稳定后政府再将这些资产出售。这是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最大规模金融救援计划,也是最受质疑和非议的计划,计划一提出立即引起140名经济学家联名上书反对,主要原因就在于救援计划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破坏,将导致市场因果关系倒置,给美国经济带来长期危害。围绕救援计划,支持方(美国政府、商业和社会组织)与反对方(国会和民众)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和博弈。

在政府看来,危机发生初期,在政策上必须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否则其后果必将是危机深化、金融市场崩溃、失业增加和经济全面衰退,7000亿救市计划在所有方案中救助效果最快、成本和代价最小,应尽早实施。就商业和社会组织而言,救市方案能给他们带来直接利益,自然支持政府的危机救助计划。但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总统提交的经济咨文和报告必须经由国会通过才能获准实施。而国会议员则更加看重计划的长期效果,笃信救援计划将导致美国财政赤字高企,美元贬值,并可能再度推高国际油价和通货膨胀,为新的危机埋下隐患。更为重要的是,当时正值总统大选临近、两院改选的敏感时期,在普通选民具有选票这种可信性威胁的情况下,根据政治周期假说,国会议员必将更加看重选民的利益和社会的民主性,以期获取更多的政治选票。因此,选民和议会之间的博弈就成了救援计划能否通过的关键环节。图1为议员和选民的初期决策博弈过程,由于选民对于国会议员而言具有可信性威胁,议员必然选择反对救援计划来博取选民投票。最终,国会否决了政府的提案,博弈初期双方合作失败,救援计划被否。但博弈并未就此止步,随着法案被否决——股市大跌——金融危机恶化——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博弈出现了变化,对普通的选民来说,一旦金融危机最终演变为经济的全面衰落,带给他们的损失远远大于救市计划分摊在他们身上的税赋。各博弈方意识到合作取代不合作是危机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必需选择,合作——这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方式——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生产力”,会产生最大化的收益。于是金融危机——公共治理——合作——合作收益——收益最大化成为一个有序的逻辑因果,紧急救助方案顺利通过。

财政救援计划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是公共治理理念在金融危机领域的体现。首先,危机救助机制必须依法律程序进行,但可以根据“问题情境”的性质和想要达到的目标,适当调整权力运行机制,以寻求最有效的治理效果。在对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助中,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操作,财政部需要45天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因此,美国政府采取非常规手段,通过市场辩论快速解决问题获得救市授权。其次,紧急救助法案出台的过程就是金融机构、政府、国会议员以及公众各方利益均衡的过程,是从合作博弈向非合作博弈转化的过程。虽然博弈延迟了法案的出台,但从纯粹救助到增加监管和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各方利益都得到了保证,危机治理制度得以不断完善。TARP对危机恶化起到了一定减缓作用,但随着救助计划的不断进行,TARP退出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金融机构提前偿还救助资金的成本除了本金和利息外,还包括赎回财政部在TARP援助方案中附加的包括普通股认股权证在内的各种投资工具所需要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有的高达利息的60%,高昂的“提前偿还惩罚费用”使得金融机构进退惟艰。金融机构认为高额的偿还费用将进一步恶化银行的流动资金状况,不利于金融危机的治理和经济复苏。美国政府认为,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机制,对提前偿还资金的优质银行收取高额的费用以弥补劣质银行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TARP退出困难反映了美国政府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利益分歧,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寻求合适的TARP退出机制是危机管理的一个难题。

三、金融危机救助的国际协作

金融危机早期,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差异以及联合救助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各国难以产生高效率的协调机制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只能自行救助危机。各国自救行动虽避免了本国危机进一步恶化,但客观上却造成以邻为壑,其他国家被迫效仿,否则会由于资金的自由流动,将造成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从而加剧金融危机向小国蔓延。因此,各国逐渐对联合救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开始采取联手行动:一是联合降息。继2008年10月份全球主要央行联合减息后,欧洲央行及瑞士、捷克、丹麦央行均减息0.5个百分点,英国央行降1.5个百分点。二是签订或扩大货币互换协议,以增强离岸货币的流动性。2008年10月13日,美联储与英国央行、欧洲央行、日本央行和瑞士央行的货币互换协定金额提升到无限量。三是向金融机构和企业联合注资。2008年10月4日,法国、德国、英国和意大利领导人同意设立一个300亿欧元的纾困基金扶助欧洲中小企业。10月12日,欧元区决定通过为银行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直接购买银行股权的形式,帮助银行拓宽融资渠道。10月15日,欧盟成员国通过1.7万亿欧元的泛欧紧急金融援助法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各国央行联手降息和注资对于市场信心起到了一定的稳定效果,但是在应对世界经济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上,危机爆发后始终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发挥领导作用进行总体负责、评估和协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9年《危机初期教训》报告中指出,国际金融组织未能成功组织国际层面的有力合作是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一个失误。首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长期以来为西方发达国家掌控,将重心放在监管发展中国家金融活动方面,而忽视了发达国家的金融弊端。其次,从总量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规模与世界经济增长

规模不协调,基金规模太小,救援能力不足;最后,从结构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与当今世界经济结构不匹配,中国等新兴经济大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比例较低,制约着其在金融危机中的救援能力。

四、美国金融危机治理的若干启示

从某种意义上说,危机治理是公共治理的一个分支。公共治理的基本问题是公共组织如何运用公共权力提供公共物品,以维护公共利益。然而,正如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境下,什么样的救助机制才能维护各国乃至全球的公共利益呢?分析美国金融危机的救助程序、救助措施和救助过程,我们得到危机治理的若干启示。

(一)依法及时治理危机是阻止危机蔓延的前提条件

相对于政府的常规性决策环境而言,在危机爆发的紧急状况下,不确定性和严重性高度积聚,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在有限的时间约束下,做出关键性决策和具体的危机应对措施,以将损失降至最小。政府的救助决策及时机的选择直接影响着金融危机持续的时间和影响,政府应变速度越快,处理的态度越明确,越能缩小市场震荡的阵痛期,降低救助成本。北欧金融危机中,北欧三国快速果断的救市计划,及时地稳定了投资者信心,有效阻止了经济进一步恶化。而日本直到1998年才发起大规模的救市,经济一直调整到2005年才结束。历史证明,救不救以及救市时机的选择对于危机治理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救市后经济调整的时间。因此,危机决策快速反应机制是阻止危机蔓延的第一道屏障。

金融救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诉讼,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机制及惯例保证治理主体公共权威的实现,减少治理过程中的反复性和随意性。从美国危机救助史来看,美国为处理银行危机曾先后出台了八部重要的法律或法律修正案,就处置主体的权力、资产处置的基本要求、处置资金来源以及处置成本分担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大萧条时期的《紧急银行法》和《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都规定了救助主体的权力以及权力约束条件。依法救助一方面有助于形成有法可依的危机救助机制,为以后的危机救助提供程序依据,但另一方面也会由于救助程序的时滞和多方利益的博弈可能延误最佳救助时机而降低救助效率,如何在法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是危机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二)多中心和多手段治理是金融危机公共治理的关键环节

公共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斯托克(G.Stoke)认为:“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动者;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公共治理理论主张主体多元化、权力多中心化,注重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吸纳利益相关者以及组织和个人广泛参与、协作配合,以便达到治理效率的最大化和方式的最优化。危机治理手段既包括刚性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柔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既包括政治法律手段,也包括经济社会的各种方式,是一种全新的多元管理模式。美国金融危机的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部门又包括美联储、各国央行以及国际组织,救援方式包括财政救援、中央银行救助和国际协作。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危机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维护经济和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丰富危机治理手段的重要内容。

首先,采用事前“建设性的模棱两可”和事后“政策透明度”的策略组合降低最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负效应。所谓“建设性的模棱两可”是指任何预先承诺采取特别措施去支持一家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监管当局应该避免的,当局应该对于是否或者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给予支持保持相机抉择的能力。正如桑顿所说:“要让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就知道可以寻求援助,但是也要让他们经常地意识到想要寻求援助是件很困难的事情。救助不应该太过于及时和自由,这样避免了那些行为不端的银行不用承担他们行为带来的后果,救助也不能够不足或者太慢,导致最终对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建设性模棱两可”可以通过这种不确定性及让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迫使银行谨慎行事。但“建设性模棱两可”赋予了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必须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使中央银行危机管理时的决策在严格的规定和事后良好的政策揭示中取得平衡,事前“模糊”与事后“透明”的配合是当今中央银行普遍采用的做法。其次,最后贷款人的救助对象选择一定要慎重,只要存在引致系统风险的可能,就不能放弃救助,否则将产生像雷曼公司的严重后果。

(三)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合作博弈是实现治理收益最大化的途径

危机救助是一种从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化过程。合作博弈是追求最大化效用的参与人,在某种协议或制度约束下的逐利互动,而非合作博弈是参与人在没有协议或只有松散协议约束下的逐利互动。在危机治理初期,各参与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决策,加之对危机治理的成本认识模糊,认为个体或团体组织与外界进行交易的成本小于合作成本而选择非合作博弈,如选民给议会施压反对金融救助法案的通过。随着危机的不断恶化,博弈主体的利益规则发生变化,交易成本逐渐上升而合作成本相对下降,人们就会倾向于合作,进而非合作博弈逐渐演变为合作博弈,最终达成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救助措施,并将其以法案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合作是人类自组织的均衡,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是实现危机治理收益最大化的途径,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制度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寻求危机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是必然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平台上,收益全球分配同时意味着风险和成本也要在全球范围分担,危机治理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因此,从理论上要求建立危机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将一国的危机纳入世界范围之内,整合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各种资源,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危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危机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从而实现危机的有效治理。

首先,在国际范围建立危机治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国际救援及时与否是影响危机发展态势的重要因素。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和1998年俄罗斯金融动荡中,及时的国际救援阻止了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的趋势。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由于受少数经济大国的控制,国际救援迟迟未动,以至危机威胁到全球金融稳定,造成了全球经济的巨大损失。

其次,寻找利益共同点是实现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前提。危机全球救助必然会涉及援助方所附加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受助国部分国家利益的让渡与损失,国际合作机制既要避免援助方大肆侵占受助国的国家利益,又要避免受助国一味地保护所谓的

国家利益而拒绝国际合作,最终导致危机失控和升级。因此,危机全球治理必然要建立在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基础上,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共同分担治理的成本和义务,这是全球治理得以实现的前提。

最后,设立国际最后贷款人。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危机越发无国界传播,寻找国际最后贷款人势在必行。但对由谁担任这一角色,目前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历次金融危机救援来看,都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国际救援的。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美国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救援中暴露出的缺陷,使其担任这一角色合理性受到质疑。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致力于推动各国央行之间的合作和援助,加之各国中央银行领导的定期会晤机制,使得国际援助可以更为及时和公正,能够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的重任,但不足的是国际清算银行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受惠面太窄。

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遭到了来自各方的诟病,但其仍应为国际最后贷款人的最合适人选。首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保持全球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其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集中管理成员国的部分储备,有利于增强国际社会应对危机、维护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能力。此外,基金组织创设的特别提款权(SDR)能够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调节全球流动性的内在风险。最后,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开始反思救助过程中的贷款条件和救援政策,并结合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着手对基金规模和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如2009年4月2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第十九届部长级会议“确认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资源增倍”,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5000亿美元。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性改革:一是短期内着力推动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扩大特别提款权的发行。二是长期应创造一种超主权储备货币,当危机发生时,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超主权货币调节全球流动性,增强危机处理能力。

五、结语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对金融机构的救助主要采用市场救助的方式,政府主要扮演构建金融监管制度和框架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角色,很少直接注资金融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最初也希望让市场发挥作用,但“当认识到问题正变得多么严重时”,一反常态,采取了“国有化”的救助方式。美国素来标榜自己是自由市场经济,此举只是迫不得已,并在救市计划中明确规定待市场初步稳定后,政府再将这些资产出售给市场。可见,美国的危机救助政策只是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凸显出其救助机制存在短期行为,从长期来看,美国这种自由放任的治理模式无法从根本体制与制度层面防患于未然。就中国而论,中国特有的三维变量与美国形成鲜明对照,即中国特色的制度基础、强有力的社会资源动员与分配能力、快速反应的宏观调控决策效率,形成了长短结合的危机防范和治理模式,即非常规状态下的宏观调控应急机制和常规状态下的国民经济监督管理,使得中国在历次金融危机中能够相对处于超然地位,其独有的特色和优越性值得推而广之。当然,美国对危机治理所体现出的各方博弈、合作与冲突的特点仍可资中国揣摩借鉴。

[参考文献]

[1]崔峥,龙超,金融风暴中美国投资银行危机救助机制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责任编辑 蒋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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