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报酬率范文

2023-09-18

投资报酬率范文第1篇

我校目前采取的是为纳税人 (外聘教师) 代付税款的方式, 从我校的角度考虑, 税款部分也属于劳务成本的一部分, 因此关注外聘教师的税款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我校2016-2017年第二学期外聘教师共有48人, 劳务报酬税前总额为456474.41元, 其中学校承担了72742.91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占税前总额的比例为15.94%。

排除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情况, 15.94%其实是一个较高的比例, 如下表所示, 税率的在0—16%之间, 15.94%十分接近16%,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外聘教师适用的含税收入大于4000的计算公式, 因此学校承担了较多的税额, 增加的劳务成本。但是我校真的需要承担这么多税负吗?

二、问题探究

(一)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有关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是独立劳动所得, 若为一次性收入, 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若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可以从支付次数上来考虑是否有节税空间。

(二) 案例探究

由于数据获取较为困难, 我们从48位外聘教师中选取了21位教师进行分析, 占总样本的比例达到43%, 如表1所示, 我们抽取的样本无论是税额, 税前和税后的金额都约占总体的43%, 基本排除人为干预选取的情况, 因此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原本我校是按次计算外聘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税额, 本次我们按月统计了21位老师在2-6月份的劳务报酬所得额, 以一个月的所得为一次计算税额, 通过对比按次计算的税额和按月计算的税额, 比较税额的差异, 证明按月计算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两种方式计算的税额相差了5921.38元, 显然按月计算方式下, 节税效果更佳。总的节税比例达到18%, 较为显著。从下图可以直观的看出, 按月计算的税额比按次计算低, 虽然节税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波动, 但是总体来说按月计算能为我校减轻部分税负负担。

原本总体需要交纳72, 742.91元的税, 由样本推断总体, 总体可以节约将近1.4万元的税额。按次计算的税负率达到15.94%, 上文分析过这是一个较高的税率, 而按月计算税负率仅为12.93%。综上所述, 从测算来看按月计算劳务报酬的税额较低, 可以广泛推广使用。

三、优化方案

通过上述对比计算分析, 发现按月计算能为我校减轻一定的税负, 因而如何优化外聘教师的劳务报酬计算, 以减轻学校的税负压力是一项势在必行的任务, 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 充分运用纳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 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仅降低我校运行成本, 还能提高外聘教师工作积极性, 增强教师纳税节税意识, 推进学校更好地发展。

(一) 按次计算转为按月计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税”, 对于外聘教师的劳务报酬, 采用按月计税的方式以减轻税负。例:

单位:元

按月计算的税额比按次计算少交425.71元的税。而学校却承担了685.74元的税负, 节税比例达到67.7%, 主要是因为教师一老师课时比较分散, 2.5.6三个月的所得较低, 不需要纳税。

(二) 平滑各月的课时

我们还是用王老师为例, 王老师的课时总数是60课时, 平均到每个月, 每个月需要上12个课时, 如此计算下来, 王老师就不要纳税了。因为低于800元不需要纳税, 低于4000元的所得, 可以扣除800, 再乘以20%, 我们可以考虑充分利用这800元, 如果课时较少, 可以考虑平滑各月的课时, 已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负的效果。我们统计了教师一老师, 2-6月的课程安排情况, 发现2、5、6三个月的所得都较低, 低于800是不要纳税的。

如果说教师一老师是个案, 那我们推广到21个样本中, 假设将21位外聘教师的收入平均到每个月, 使得每个月的收入变得平均, 这种“削山头”的做法是否能起到更好地节税效果?结果发现平滑各月收入后, 所要缴纳的税额更少。

同样, 把这种“削山头”的方式推广到总体, 如下表所示, 节税效果更佳显著, 税负率再创新低, 仅有3.79%, 这种理想状态下的税额比我校实际缴纳的税额少了3万多万, 降低了将近一半的税负。

结语

我校为外聘教师承担劳务报酬所得税额, 因而减轻税负压力, 促进我校资金有效使用, 增强资金活力至关重要, 本文从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计算的角度, 通过对比分析, 提出纳税筹划的方案, 以期能降低税额。

经过分析比较发现, 按月计算外聘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税额明显比按次计算要低, 而且是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发生的, 应考虑按月计算所得税, 以降低不必要的税负支出。此外, 本文还通过分析发现, 平滑各月课时以平均各月外聘教师所得, 可以更大程度降低税额, 因此可以考虑在实际中尽量平均外聘教师每个月的课时, 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本文仅将21位外聘教师为样本进行对象, 存在一定的抽样风险, 具体的节税情况仍需要实践的检验和证明。此外, 完全平均各月课时在实际中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但是适度的平滑并非不能做到, 后期可以和外聘教师进行协商, 以期能最大程度减轻我校税负。

摘要:外聘教师也是高职院校重点师资力量, 很多高校采取代付税款的形式, 如何减轻劳务报酬税负增加资金活力, 应纳入筹划范围。

关键词:劳务报酬,纳税筹划,外聘教师

参考文献

[1] 周志勇.高校外聘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 2016, (01) :54-55.

投资报酬率范文第2篇

( 一) 立法背景考量

2011 年2 月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 八) 》, 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2013 年1 月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次刑事立法, 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 回应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呼声, 强化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劳动保障法制的改革进程, 也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制裁和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1]

( 二) 现阶段农民工维权的现状

农民工之所以算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就在于, 他们往来于城市和农村之间, 不断变化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既习惯传统乡村生活又熟悉现代城市生活, 他们以其特别能吃苦、能奉献的精神, 为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他们是真正的传统乡村文明和现代都市文明的沟通者、建设者。但是, 许多农民工至今还处于社会的边缘, 他们在劳动就业、报酬、安全、子女上学等方面的诸多困难, 已成为新型劳动关系矛盾的热点及难点。孟德斯鸠曾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劳动就业权利没有保障, 最突出的是被握有大权的用人单位肆意拖欠、克扣、拒付工资, 最明显的是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较好保障。

二、浅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已近三年多的时间了, 可还是能从新闻媒体上得知农民工讨薪难的事件时有发生, 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到底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那些矛盾和困难阻碍该问题的顺利解决呢?

( 一) 农民工自身的困境

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的局限, 往往习惯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低层次工种。用人单位求职者门庭若市, 劳动力相当充裕, 此时的农民工哪有资本跟用人单位谈条件? 他们不会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 更不会谈人身权益保障。由于生计所迫, 他们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时, 常常委曲求全, 替用人单位遮掩。在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前, 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主动收集、保存证据的觉悟, 何况讨薪时要对拒强大的用人单位, 收集证据的阻力可想而知。他们绝不敢轻易拿鸡蛋去碰石头, 一般会选择“私了”, 拿到所谓的赔偿后息事宁人。因为他们知道, 当诉诸法律的时候, 他们没有证据, 空口无凭, 极难胜诉。

( 二) 有关机关的困境

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未能和刑事诉讼很好的衔接起来, 由于一个运用的是行政权, 一个运用的是司法权, 两者在考量具体行为时的着眼点会有所不同, 在行政执法层面上, 会以罚代刑, 就会把一些已经触及刑法的行为放过。在政府层面, 企业是纳税大户, 如果仅仅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而将企业负责人投入监狱, 给单位处以罚款, 不但税源没有了保障, 还会出现更多的农民工因为企业倒闭而失业, 所以政府从实际出发, 综合考量, 往往也是投鼠忌器。[3]

三、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农民工维权上的完善和突破

司法救济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最后也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困难、执行困难等问题, 即使出现用人单位恶意欠薪, 农民工也不敢或者不愿意去维权, 因为农民工出手维权, 意味的不仅是失业, 还可能是因为高昂的诉讼成本而倾家荡产, 更有甚者还可能会招致用人单位的恶性报复, 有这些后顾之忧, 谁还敢去铤而走险呢?[4]

我常在思考, 如果一项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少可操作性, 或者没有被切实执行的话, 那么这个立法也只能是“雾里花”、“水中月”。因为立法的本意没有体现出来, 立法所保护的法益, 依然被肆无忌惮的侵噬着, 出现这样的困境我们就不得不反思了。

所以, 针对这些问题, 如何去突破完善这一立法呢? 我认为: 第一, 一定要完善相关机制。解决恶意欠薪这一复杂、敏感、艰巨的社会问题, 必须要建立起一套严密而科学的反制机制, 从社会团体、组织, 行政执机关, 各种调解、仲裁委员会, 司法机关以及相关个人身上挖掘力量, 建立覆盖劳动者维权的各项保障性制度, 完善劳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完善民事侵权纠纷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等。[5]第二,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 是否可以探讨在立法上针对讨薪案件的急迫性、紧急性而做出缩短诉讼时间、减免诉讼费用、提供讨薪救助基金、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纠纷审判庭制度; 在立法上完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的制度。第三,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 在举证责任上可以适当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认定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时应当适当放低准入门槛, 比如减少立案数额、立案法定人数等, 实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四快”审判原则。[6]第四, 政府要切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 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使农民工知法懂法; 改善企业投资经营环境, 加大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支持力度; 做好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五, 相关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纽带作用, 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进行维权。第六, 用人单位应当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科学经营, 给农民工及时提供劳动报酬。最后, 农民工群体一定要转变传统观念, 努力提升自己综合素质, 提高自己法律维权意识。

四、结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中的确立, 给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对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极大,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嚣张气焰。但我个人认为, 尽管立法者制订了一部或一款良法, 但这却仅仅代表着“法制”的进步, 而并不等于“法治”的成功。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实践中农民工维权仍然是举步维艰。农民工是中国城市化的功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的“功臣”却常常因为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而衣衫褴褛、穷困潦倒, 因为拿不到劳动报酬而奔走呼号, 为维权而无奈地、无助地、被动地挣扎在纠纷的漩涡中, 他们是弱势群体, 似乎命运早已注定。每当我们看到农民工群体那焦急的表情时, 我们真正反思过症结所在吗? 由来已久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 不完善、不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 不健全、不透明的社会法治、难以打破而且日益固化的社会阶层、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 这些难道不是加剧恶意欠薪的“催化剂”吗? 我们期望, 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去解冻这些掣肘冰封, 给农民工乃至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塑起一面坚固的制度围墙。

摘要: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在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苦、收入回报低、维权力度小的境遇下, 运用何种有效方式来维权, 成为农民工群体乃至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恶意欠薪的入刑给这个群体带来了福音, 为农民工群体授予了一张维权的“护身符”。然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这个群体的正义难以伸张。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重大社会问题, 处理不当就有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恶意欠薪,入刑,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 姚万勤.农民工权益的刑法保护与完善[J].五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13卷) , 2011 (3) .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上册) .香港:商务印书馆, 1961:154.

[3] 许杏杉.恶意欠薪治理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7.

[4]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5] 石金山.对我国恶意欠薪的思考[J].经济与法, 200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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