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办法范文

2023-09-23

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一)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某地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某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5.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2.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3.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3.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2.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 某地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某地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某地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某地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某地政府和某财政局。

第十四条 某地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某地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某地财政局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某地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某地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某地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某地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地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部机关各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装备财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每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下一年度装备计划。(见附件11)

第六条 装备财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部机关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七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局应当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七)协助装备财务局进行本局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机关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八)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九)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局级单位对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登记程序。

(一)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

1、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办合同和各局级单位装备计划分配表,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统一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并通知有关各局。



2、各局级单位收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凭单到政府采购办提货。 

3、政府采购办将《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分配计划表、采购合同和货物发票送业务(或行政)财务处结算付款。

(二)调入、自制和分散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

1、各局级单位调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况需分散购置固定资产且经批准的,可凭政府采购办签订的合同、装备分配计划自行采购,并按要求自行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录、打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 

2、《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连同合同和发票送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认,然后交业务(或行政)财务处办理结算。



(三)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按要求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交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4。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淘汰、报废、调出、盘亏和捐赠等。

第十九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资产实物移交国资主管部门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

(一)申报。各局级单位根据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向装备财务局提交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书面申请,充分说明报废的理由,并填写《公安部设备报废申请单》(样式见附件5)。 

(二)技术鉴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要求,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签署意见,报装备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审批权限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出据证实材料,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交通类资产处置由各局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提出报废申请,报装备财务局审批。

3、一般设备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6、附件7。

第二十二条 各局级单位将闲置或淘汰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的应报装备财务局,并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表样见附件

8、附件9)。装备财务局审批后将《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返回各局,各局级单位凭转入单位签章后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到业务(或行政)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到国资处核减固定资产账务。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各局级单位用专项资金新购置并在部机关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的固定资产,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不包括援外物资),需填制《公安部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转移支付表》和《公安部专项资金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转移支付表》(表样见附件

12、附件13)。

第二十四条 各局级单位盘亏、捐赠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报经本局领导审批签章后到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处置的闲置固定资产,各局级单位应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申报,移交国资仓库。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处置时,除按账面原值注销,其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装备财务局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维修和仓储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局级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各局级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九条 各局级单位应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本局领导和装备财务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要按价赔偿。赔偿价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额和损害程度计算确定(机动车参照保险公司的折旧率赔偿盗抢险赔付余额的50%)。赔偿金交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作维修和仓储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如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机动车辆有保险的理赔后,无保险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本局领导批准并经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可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部机关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各局可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查询、打印本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各局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局级单位对固定资产要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批准,对于擅自或违反程序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必要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资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各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据点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局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据点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据点在固定资产上报统计中可使用代号,地址可不填写。据点“房屋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正本和相关资料,由各主管业务局办理并保存。 第三十七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房屋、建筑物、土地、办公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数据。

第三十八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3篇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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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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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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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 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113

(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 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114

(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115

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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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监督

一、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2、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3、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4、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5、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6、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7、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4篇

施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审核人(项目总监)日期;审定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日期;报签收人日期;送签收人日期;编制说明

1、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施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一、工程概况;表一;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m2)层数跨度;结构类型;工程用途;建筑装饰特色;设备安装特点;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

施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审核人(项目总监) 日期

审定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日期 报 签收人 日期 送 签收人 日期

编 制 说 明

1、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部发布的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该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及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情况。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分阶段编制,其编制阶段如下:(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完工后;(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3)单位工程完工后。

4、质量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本工程施工质量评估阶段; (3)质量评估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情况;(5)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情况;(6)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7)质量评估意见。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必须提交该报告。

6、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表式,也可另加附件。

7、监理单位在执行本试行报告过程中,若遇到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提出修改建议,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施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一、工程概况 表一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m2) 层数 跨度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建筑装饰特色 设备安装特点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二、本工程施工质量评估阶段

本报告分阶段对工程施工质量状况进行评估: 基础分部工程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 主体分部工程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质量评估依据

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地质勘察资料;

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文件;

2、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3、 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本工程施工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内打“√”)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废止)□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9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BGJ25-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四、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及监理工程师上岗证、注册证编号(见表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见附件 )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人员情况一览表 表二

姓 名 性别 年龄 专 业 职 称 岗位证件编号 备注

注: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人员担任总监(总监代表)的在备注栏内填总监或总监代表

五、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三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备 注

1 地基与基础( ) 无支护土方( ) 土方开挖( )土方回填( ) 有支护土方( ) 排桩( )降水( )排水( )地下连续墙( )锚杆( )土钉墙( )水泥土桩( )沉井与沉箱( )钢筋及混凝土支撑( )

地基及基础处理( ) 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碎砖三合土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重锤夯实地基( )强夯地基( )振冲地基( )砂桩地基( )预压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 桩基( ) 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 )预应力离心管桩( )钢筋凝土预制桩( )钢桩( )

混凝土灌注桩( )

地下防水( ) 防水混凝土( )水泥砂浆防水层( )卷材防水层( )涂料防水层( )金属板防水层( )塑料板防水层( )细部构造( )喷锚支护( )复合式衬砌砌( )地下连续墙( )盾构法隧道( )渗排水( )盲沟排水( )隧道、坑道排水( )预注浆( )后注浆( )沉砌裂缝注浆( )

混凝土基础( ) 模板( )钢筋( )混凝土( )后浇带混凝土( )混凝土结构缝处理( ) 砌体基础( ) 砖砌体( )混凝土砌块砌体( )配筋砌体( )石砌体( )

劲钢(管)混凝土( ) 劲钢管焊接( )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 )混凝土( )

钢结构( ) 焊接钢结构( )栓接钢结构( )钢结构制作( )钢结构安装( )钢结构涂装( )

2 主体结构( ) 混凝土结构( ) 模板( )钢筋( )混凝土( )预应力( )现浇结构( )装配式结构( ) 劲钢(管)混凝土结构( ) 劲钢(管)焊接( )螺栓连接( )劲钢(管)与钢筋的连接( )劲钢(管)制作安装( )混凝土( ) 砌体结构( ) 砖砌体(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体( )石砌体( )填充墙砌体( )配筋砖砌体( ) 钢结构( ) 钢结构焊接( )坚固件连接( )钢零部件加工( )单层钢结构安装(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 )钢结构涂装( )钢构件组装( )钢构件预拼装( )钢网架结构安装( )压型金属板( ) 木结构( ) 方木和原木结构( )胶合木结构( )轻型木结构( )木构件防护( ) 网架和索膜结构( ) 网架制作( )网架安装( )索膜安装( )网架防火( )防腐涂料( )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备 注

3 建筑装饰装修( ) 地面( ) 整体面层:基层( )水泥混凝土南层( )水泥砂浆面层( )水磨石面层( )防油渗面层( )水泥钢(铁)屑面层(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板块面层:基层( )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 )预制板块面层(预制水泥混凝土、水磨石板块面层)( )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 )塑料板面层( )活动地板面层( )地毯面层( )木竹面层:基层( )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 )竹地板面层( ) 抹灰( ) 一般抹灰( )装饰抹灰( )清水砌体勾缝( ) 门窗( )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金属门窗安装( )塑料门窗安装( )特种门安装( )门窗玻璃安装

( ) 吊项( ) 暗龙骨吊顶( )明龙骨吊顶( ) 轻质隔墙( ) 板材隔墙( )骨架隔墙( )活动隔墙( )玻璃隔墙( ) 饰面板(砖)( ) 饰面板安装( )饰面砖粘贴( ) 幕墙( ) 玻璃幕墙( )金属幕墙( )石材幕墙( ) 涂饰( ) 水性涂料涂饰( )溶剂型涂料涂饰( )美术涂饰( ) 裱糊与软包( ) 裱糊( )软包( ) 细部( ) 橱柜制作与安装( )窗帘盒( )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花饰制作与安装( ) 4 建筑屋面( ) 卷材防水屋面( ) 保温层( )找平层( )卷材防水层( )细部构造( ) 涂膜防水屋面( ) 体温层( )找平层( )涂膜防水层( )细部构造( ) 刚性防水屋面( )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密封材料( )嵌缝( )细部构造( ) 瓦屋面( ) 平瓦屋面( )油毡瓦屋面( )金属板屋面( )细部构造( ) 隔热屋面( ) 架空屋面( )蓄水屋面( )种植屋面( ) 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 室内排水系统( )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雨水管道及配件

安装( ) 室内热水供应系统( ) 管道及配件安装( )辅助设备安装( )防腐( )绝热( ) 卫生器具安装( ) 卫生器具安装(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 室内采暖系统( ) 管道及配件安装( )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 )金属辐射板安装(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防腐( )绝热( ) 室外给水管网( ) 给水管道安装(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 )管沟及井室( ) 室外排水管网( ) 排水管道安装( )排水管沟与井池( ) 室外供热管网( ) 管道及配件安装( )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 )防腐( )绝热( ) 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 )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 锅炉安装( )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安全附件安装( )烘炉( )煮炉和试运行( )换热站安装( )防腐( )绝热( )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备 注

6 建筑电气( ) 室外电气( )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变压器( )箱式变电所安装(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盘)及控制柜安装( )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电线( )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 )电缆头制作( )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建筑物外部装饰灯具(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路灯安装(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 )接地装置安装

( ) 变配电室( ) 变压器( )箱式变电所安装(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裸母线( )封闭母线( )插接式母线安装(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电缆头制作( )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接地装置安装(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 供电干线( ) 裸母线( )封闭母线( )插接式母线安装( )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电线( )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电缆头制作( )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 电气动力( )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盘)及安装( )低压电动机( )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 )接线( )低压电气动力设备检测( )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电线( )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电缆头制作( )导线连接和线路电气试验( )插座( )开关风扇安装( ) 电气照明安装( )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盘)及安装( )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 )槽板配线( )钢索配线( )电缆头制作( )导线连和线路电气试验( )普通灯具安装( )专用灯具安装( )插座( )开关( )风扇安装(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 )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 ) 成套配电柜( )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照明配电箱(盘)及安装(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不间断电源的其他功能单元安装( )裸母线( )封闭母线( )插接式母线安装( )电线( )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电线( ) 防雷及接地安装( ) 接地装置安装(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建筑物等电位连接( )接闪器安装( ) 7 电梯工程( )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 ) 设备进场验收( )土建交接检验( )驱动主机( )导轨( )门系统( )轿厢( )参重(平衡重)( )安全部件( )悬挂装置( )随行电缆( )补偿装置( )电气装置( )整机安装验收( ) 液压电梯安装工程 ( ) 设备进场验收( )土建交接检验( )液压系统( )导轨( )门系统( )轿厢 ( )平衡重( )安全部件( )悬挂装置( )随行电缆( )电气装置( )整机安装验收(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 ) 设备进场验收( )土建交接检验( )整机安装验收( ) 序号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备注;8智能建筑()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系统()卫星及;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缆线敷设和终接()机柜()机架(;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系统网络()实时数据库();电源与接地()智能建筑电源()防雷及接地();环境()空间环境(划内)室内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备 注

8 智能建筑( ) 通信网络系统( ) 通信系统( )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 )公共广播系统( ) 办公自动化系统( ) 计算机网络系统( )信息平台及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 )网络安全系统(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空调与通风系统( )变配电系统( )照明系统( )给排水系统(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 )冷冻和冷却系统(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 )子系统通信接口( )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系统( ) 安全防范系统( ) 电视监控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 )巡更系统(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停车管理系统( ) 综合布线系统( ) 缆线敷设和终接( )机柜( )机架( )配线架的安装( )信息插座和光缆芯线终端的安装( ) 智能化集成系统( ) 集成系统网络( )实时数据库( )信息安全( )功能接口( ) 电源与接地( ) 智能建筑电源( )防雷及接地( ) 环境( ) 空间环境(划内 )室内空调环境( )视觉照明环境( )电磁环境( )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含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门禁系统、楼宇对讲系统、住户对讲呼救系统、停车管理系统)( )物业管理系统(多表现场计量及与远程传输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小区网络及信息服务系统、物业办公自动化系统)( )智能家庭信息平台( )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备 注

9 通风与空调( ) 送排风系统( ) 风管与配件制作( )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 )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风管与设备防腐( )风机安装( )系统调试( ) 防排烟系统( ) 风管与配件制作( )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 )防排烟风口( )常闭正压风口与设备安装( )风管与设备防腐( )风机安装( );系统调试( ) 除尘系统( ) 风管与配件制作( )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 )除尘器与排污设备安装( )风管与设备防腐( )风机安装( )系统调试( ) 空调风系统( ) 风管与配件制作( )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 )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风管与设备防腐( )风机安装( )风管与设备绝热( )系统调试( ) 净化空调系统( ) 风管与配件制作( )部件制作( )风管系统安装( )空气处理设备安装( )消声设备制作与安装( )风管与设备防腐( )风机安装( )风管与设备绝热( )高效过滤器安装( )系统调试( ) 制冷设备系统( ) 制冷机组安装( )制冷剂管道及配件安装( )制冷附属设备安装( )管道及设备的防腐与绝热( )系统调试( ) 空调水系统( ) 管道冷热(媒)水系统安装( )冷却水系统安装( )冷凝水系统安装( )阀门及部件安装( )冷却塔安装( )水泵及附属设备安装( )管道与设备的防腐与绝热( )系统调试( ) 注:在本报告表内所涉及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后的括弧内划“√”号。

六、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评估

施工现场管理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经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为 (详见附件 )。

七、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情况 (1) 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证书和施工测量成果复 核检查结论为基础分部工程( )(详见附件 )主体部分( )(详见附件 )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已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已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检查统计分析后,结论为基础部分工程( )(详见附件 )主体分部工程( ) (详见附件 ),( )分部工程( )(详见附件 )。

(3)专业监理工程师已对工程试验室、建筑结构施工试验和见证取样了考核和检验,结论为基础分部工程( ) (详见附件 )主体分部工程( )(详见附件 )

(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单位工程所含基础分部工程( )个(子分部)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进行校核和统计分析,结论为( )(详见附件 )主体分部工程( )个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进行校核和统计分析,结论为( )(详见附件 )( )分部工程

( )个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进行校核和统计分析,结论为( )(详见附件 )

(5)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共包括( )个子分部工程( )个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质检员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份,组织专业技术负责人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份,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为( )。(详见附件 ) 2)主体结构分部工共包括( )个子分部工程( )个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质检员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份,组织专业技术负责人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份,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为( )。(详见附件 )

3)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共包括( )个分部工程( )个子分部工程( )个分项工程,由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供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份、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份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提供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情况分析( )份、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该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为( )。

八、工程施工质量评估

经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以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已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后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在此基础上特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 )。

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商丘市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改建、改造、开发、购并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前提;按照受理、评估、审查及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平衡资产负债总量,合理安排中长期贷款比例,原则上一年以上(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全系统新增固定资产贷款不得超过新增贷款总额的10%。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种类、期限

第五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能承担经济责任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我行开立结算基本户或往来户,保持一定存款余额,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并接受我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三)借款用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计划,并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超过其资产净值50%;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30%。自筹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或按规定可用于自筹的非负债资金;

(七)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贷款保证、抵(质)押;

(八)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均不高于规定水平;

(九)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项目产品市场分析报告;

(七)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

(八)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年

财务报表;

(九)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十)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贷款种类、期限

按《贷款通则》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基本程序

第九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固定资产贷款分:项目初审、出具贷款意向、项目贷款申请受理、贷款评审、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监督、贷款收回等阶段。

(一)根据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项目有关材料(可研报告等),由客户经理初审,提出初步意见,经逐级审批后,由公司银行业务部具体办理。

(二)项目正式立项后,企业应报送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资料,我行受理贷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在可用信贷资金前提下严格审批手续,需报经信贷委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发放:力求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签订完整、准确、合法、规范、有效。

(五)贷款检查监督: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对贷款的使用、贷款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按月检查监督。

(六)贷款收回:信贷部门在到期前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企业及时筹措还贷资金,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应按基本操作程序办理,坚持审贷分离制度,不得越级、越权发放。

第十一条项目自筹资金存入专户,与我行贷款资金一起专款专用,公司银行业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企业按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按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期间,借款人应按季向贷款经办部门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资料。

第十三条经办客户经理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的跟踪和分析,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时掌握贷款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经办客户经理应参与贷款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等工作,对重大基建项目进行全面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实地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借款人破产时,商丘市商业银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

第十六条授信信贷部门应建立贷款质量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

第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授信信贷部门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公司银行业务部负责保存

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商丘市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九条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贯彻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坚持“谁发放、谁管理、谁收回、谁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对因违章违纪失职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要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资产评估办法范文第6篇

一、目标任务、计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每周至少向"建设白沟新城,我们怎么办"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以上信息。每上报一篇信息计1分;被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报采用一篇计5分。

二、组织领导

1、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材料简报组,明确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上报采用登记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1-2名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政治敏锐性,善于发现新闻、典型和问题,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文字写作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专职信息联络员,定期上报情况,加强沟通,并切实为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2、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情况,督促工作、发现典型,组织指导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信息调研公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上稿率,并对每月信息工作排出名次,对报送多、质量高、报送及时的给予通报表扬,对长期不报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职人员进行督导。

3、将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大讨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按一定比例的分值计入各单位、各部门全年工作目标成绩。

三、具体要求

1、要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所报信息于每周五17:00前报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上报信息范围: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大讨论活动动态;在大讨论活动中,各项工作采取的有力措施,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及事迹;各单位各部门的新风采等内容。所报信息切忌空洞、言之无物、内容要具体、要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教育信息计分范围及标准

一、计分

中办、国办,20分。

教育部、省委、省政府,8分。 省教育厅、市委《今日信息》、市政府《政务信息》,4分。 潍坊教育信息港,2分。

《临朐信息》、《临朐通讯》、《临朐政务通讯》,1分。 临朐教育网,0.5分。 校园网,0.1分。

同一信息被多个部门采用者重复计分。

二、加分

1.批示加分。中办、国办批示加60分。教育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24分。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批示加12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12分,分管领导批示加10分。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批示加6分。

2.其它加分。举报抄袭的信息、内容虚假的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重大信息,每查实1条奖10分;根据网上舆情及时编发高质量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每发一条加0.2分,季度最高加20分;发现市域内其他县城或单位重大舆情并第一时间报送市教育局办公室的,每条奖励1分。

三、扣分

1.弄虚作假扣分。抄袭的信息、内容虚假的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重大信息,每查实1条扣10分,并在1个月内停发其所报信息。

2.教育舆情监处不力扣分。每迟报、漏报、瞒报1条舆情信息扣5分;发现舆情信息或被告知后未作及时处置的,每次扣10分;出现舆情监处重大失误每次扣减20分。

四、报送要求

1.上报临朐教育网信息原则上不超过600字,正文后加括号注明单位、信息员和所在单位审核领导姓名。要重点报送具有时效性和指导借鉴意义的信息,不要报送常规性工作信息。一条信息不可重复报送。校园网信息字数不限,以简明扼要介绍活动开展情况为原则,最好配上图片,统一发送至学校邮箱,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筛选、修改,报学校领导审核后定期发布。

2.严禁越级上报。根据层层上报的信息工作纪律,结合市教育局规定,除重大信息和舆情信息外,省教育厅信息由市教育局信息中心统一上报,市教育局信息由县教育局信息中心统一上报,县教育局信息由学校办公室确定专人统一上报,严禁个人越级上报信息。

3.重大信息及时报送。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重大信息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并电话联系。

4.规范报法。信息要用word文档,信息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字体用宋体四号,标题加粗,首行缩进2个字符,行间距固定值24磅,段前、段后间距为0行,段落匀齐。

教育宣传计分范围及标准

一、计分

(一)报纸

《人民日报》100分。 《中国教育报》40分。

《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师报》、《大众日报》,30分。 《山东教育报》、《现代教育报》,20分。

《齐鲁晚报》、《潍坊日报》,6分(《今日潍坊》3分)。 《潍坊晚报》5分。

《潍坊日报●临朐版》、《临朐教育报》,0.5分。

上述均不含广告类专刊专版及地方版。以发表原件为准。得分系数:一版头条、整版(多个版系同一内容的按一个整版计分),1;500字以上的非1版头条或非整版0.5分,其它篇幅不计分。图片新闻按上述标准视版次、版面计分。县内媒体字数适当放宽。

(二)杂志 《求是》80分 《瞭望》60分。 《人民教育》50分。 《山东教育》30分。 《潍坊教育》6分。

得分系数:5000字以上1;1000—5000字0.5;《潍坊教育》整夜1,500字以上的小通讯0.5。图片新闻按上述标准视版面计分。以发表原件为准。

(三)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100分(其他频道新闻类30分)。 山东电视台《山东新闻联播》15分(其他频道新闻类5分)。

潍坊电视台《潍坊新闻》2分,《聚焦》2分,《直播潍坊》1分,《潍坊教育》消息类1分(口播除外)。

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道》3分。 山东教育电视台《教育新闻》每条1分。

临朐电视台《临朐新闻》0.5分。《周末报道》、《民生在线》、《临朐教育》等专题新闻类栏目,根据节目内容及长短计0.5—5分。

以截取节目视频为准。非单项报道涉及的内容,以占所在节目长度的比例参照计分,少于1/4不计分。

(四)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5分。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1分。 以播出录音为准。

(五)通讯社

新华社通稿(含图片)50分。

(六)网络媒体

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政府网、中国新闻网首页5分。 中国教育新闻网首页2分。

人民网《潍坊视窗》首页1分,子栏目不计分。

潍坊教育信息港《局长(校长)视线》2分,《图片新闻》2分,《素质教育专栏》子栏目各1分。 临朐传媒网0.5分。 以截图为准。

二、加分

(一)重大典型加分

每推出1个重大经验典型或人物典型(以下简称“典型”),按下列标准加分: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加200分(其他新闻类节目视情加分)。 《人民日报》加150分。

《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加80分。 《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加60分。 山东电视台《山东新闻》、《大众日报》加50分。 《山东教育报》、《山东教育》加40分。 《齐鲁晚报》(不含地方版)加30分。

(二)举报加分

每举报并经查实1篇虚假宣传、虚造上报稿件,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刊播的分别奖励10分、20分、30分。

三、扣分

(一)虚报虚造扣分。以任何方式虚假宣传、虚造上报稿件,

不分媒体类别级别、稿件篇幅长短,每篇扣除50分。在非法媒体和已经取缔的媒体上做宣传扣除100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宣传不力扣分。出现1次突发事件应急宣传重大失误扣减150分。

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标准

(一)均按以上县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二)各处室级部年内未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的,县内媒体所发稿件不计分。

(三)非新闻报道类稿件不在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一)年度考核时间段。根据全市教育督导评估需要,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

(二)实施季度通报制度。县教育局要求每季度最后一月22日前将本季度信息宣传情况汇总上报(其中,信息稿件以学校办公室统计为准;其它宣传稿件以各处室级部22日前上报学校办公室认定的结果为准),故各处室级部该季度最后一月22日后发表的稿件计入下季度。年度内最后一次认定在考核年度结束3日内上报。

三、考核结果应用

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处室级部负责人绩效考核。

四、奖惩办法

(一)教育信息宣传奖励年终以现金方式兑现。奖励金额不论媒体级别、种类,均按稿件实际得分计算(校园网信息,只计分,不奖励)。 奖励金额=实际得分×40元

(二)重大宣传“一票肯定”。在国家和省级媒体发表重大稿件,为重大典型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若无“一票否决”情形,“一票肯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和县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三)重大失误“一票否决”。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严重影响并经查实的,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有关说明:

1.以上计分办法只用于处室级部考核,处室级部所辖人员的信息宣传稿件得分,记入所在处室级部。

2.教职工信息宣传稿件个人计分,按绩效考核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奖惩措施面向全体教职工。

3.办公室年终信息宣传考核折半计分。 4.教育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处室级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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