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

2024-03-15

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人格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及其成因

人格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具体的人所具有的意识倾向性以及经常出现的较为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兴趣、爱好、信念、性格、气质、能力等。这里,我们把人格作为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是个体的人所应具有的几种基本要素。个性的发展是人格发展的体现。然而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个性扭曲的状况:一方面是个性的压抑状态;另一方面是个性的放纵现象。这两个特征实际是个性不平衡状态在不同或同一个体人格内部的两种极端表现,并且导致人格的分裂、紧张和不协调:情感上的极端封闭、淡漠或放纵;智能与道德的分离;创新意识的缺乏;社会责任感的淡化;个人主义的滋生与泛滥;等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

是多方面的。

(一)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形成的大一统思想对人的控制和影响是很严重的。在强权之下,人们往往“安于现状”“自我压抑”“与集体保持一致”,进而形成中庸之道、知足常乐、无为、依赖、求稳、从众等心理趋向。在个性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个人内在丰富潜

能不可能充分释放。

(二)在当前开放的社会中,一些人由在原来封闭的、压抑的环境中对自由的渴望转向对自由选择思想的盲目接受,促动了个体的自我膨胀,形成以我为核心、一切为了我、我就是一切的极端自私的个人主义。而这种个人主义与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些人的一盘散沙式的个人主义的结合,则导致人格分裂现象的发生。

(三)人的需要结构包括物质需要、秩序需要和意义需要三种。它们的平衡发展是人格完善的保证。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物质的匮乏,人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的急剧膨胀,且又存在着对秩序的需求与秩序的不健全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功能不稳定,以致于出现不正当竞争和对利益的不正当追求。另外,西方人学由传统的理性主义走向现代人本主义,对感情、自然性的极端强调导致一些人感性欲望压倒理性精神、自然本能压倒社会责任现象的产生。目前社会对多样性、变化性、不可重复性的强调也促动了中国人思想行为从单一僵化到多样化的巨大转变。但其负面影响是,许多人不再相信有什么统一的价值标准、伦理原则,不再追求统一的思想和永恒的目标。这几种因素共同造成一些人只关注物质生活享受,一味追求金钱和感官刺激,从而形成“物化人格”。

(四)现代西方工业文明的迅猛发展带来丰裕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人的危机”。高度的工业化使多数人成为机器的奴隶。人的自我意识及精神意义成为冗余。伴随社会分工的逐渐扩大的是人性异化的日益加剧。可见,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培养人的健全人格是非常重要的。

二、健全人格的内涵与培养

现代社会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不平衡现象给教育发展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同时也使人认识到人格培养作为教育目标的必要性。人格内部各个因素内在的、和谐的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人格。它包括体质、智力、情意(情感意志)及道德四个要素。人的发展实质上是构成健全人格内部诸要素充分而和谐发展的整合过程。

体质即身体素质。这是人的生命和人格的物质载体。个体人格在体质方面的完善表现于人对健康体魄和运动技能的不断追求、发展过程。同时,健康的体质也有益于其它人格品质的增强。我国中小学曾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体育。在升学指挥棒的诱导下,本来就少的体育课被作为“副课”而敷衍过去。从更广的范围来看,我国现阶段城镇体育运动场所在数量、面积上与国外相比皆偏少,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农村的情况更严重。民族体质是国民素质和综合国力的体现,人格的健全发展需要以健康的体质为依托。发展体育运动不只是对少数运动员的培育,而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体质的培养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健康保健和运动知识的传播;运动技能的训练;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学校教育对此担负着基础性的责任。这是当代教育对个体体质发展的真正要求。

智力即认知能力。它是由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和创造力等六种基本因素组成的整体综合能力,它是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思维力是智力的核心部分,其发展程度是整个智力发展的缩影和标志。我国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力。而创造力则来源于人的好奇心、想象力以及对事物的换位思维、求异思维能力。美国心理学家B.S.布鲁姆在他的《认知领域分类学》中将认知领域的目标分为六个层次: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并把从理解到评价的五个层次归为一类,称为理智的能力和技能。他认为,理智和智能是借助知识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的知识也只有上升到人格的一部分,成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工具时才有意义。知识的简单组合并不需要较高智力,而重新建构知识,则需要高度的智力。这种智力是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它是智力内部各要素协调发展的结果,也是智力发展的最高表现。因此,发展人的思维能力,培养智力是人格完善和成功的基本保证。

另外,当前社会对人的智力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和多样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信息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这就要求每个人都应具有高度的应变能力。而应变能力本质上是创新意识的体现。创新意识是一种善于发现问题并积极探索以求改变自己和改变环境的心理取向。它不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和精神状态。在培养人的创新意识方面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个性的发展问题;个性发展是人性解放的过程。“个性的多元化,自主性和首创精神;甚至是爱好挑战,这一切都是进行创造和革新的保证。”可以说,个性的充分、自由的发展是创新的前提。二是基础性学力、发展性学力和创造性学力的统一问题。它们是认知能力发展的三个层次。从学生的“学会学习”到“学会创造”贯穿着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目前,学生发展本位的课程体系尚未建立,而“知识中心”的传统教育模式则过分强调基础性学力,注重知识积累和记忆考核。因此,从“记忆模仿”走向“思考创造”仍是我国教学改革的主要问题

和艰巨任务。

情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意指情感和意志,它是不直接参与认知过程、智力因素以外的一切心理因素。狭义的情意指情绪,属心理意向活动范畴,包括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性格、良好的学习习惯等因素。通过对各种成功者的长期研究,人们发现智力并不是决定人成功的惟一因素:情感和意志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丹尼尔·葛尔曼出版《情感智商》一书,提出情商(EQ)的重要性绝不逊于智商(IQ),人的情感智商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了解自我的情绪状态;恰当地管理自身情绪;善于进行自我激励;识别他人的情绪;恰当地处理人际关系。之后,一部分心理学者又提出一个新的概念:逆境商数(Adversity Quotient),指人面对挫折、摆脱困境和超越困境的心理能力。其核心是意志力。笔者认为,情感和意志是人最重要的生存能力,是一种发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能力影响生活各个层面的关键性品质要素。尽管将情感和意志作为“商数”的提法欠妥,但情商的提出者强调情感的丰富与和谐发展,逆境商数的提出者则强调意志力的作用,两者作为非智力因素却为人格的完善所必备。一个人格高度完善的人应具备健康的情感。它一方面表现在具有丰富的情感并能稳定地展示:情感体验保持开放的姿态,有生活的激情和热爱,对美的追求、对丑的憎恶、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激励精神,等等;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所追求目标的执著力和身处逆境时的意志力:具有情感自我控制力和更大的内部适应性、选择和改变能力,善于克制;把生活看成是愉快的探险,尽管也遇到常人所遇到的挫折和失望,但仍能感受到激动、希望、爱和同情,从而很快恢复对生活的信心。在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良好的心理素质显得更为重要。当代教育旨在发展学生人格内部的各种创造性潜能,而“个体创造潜能的释放需要对经验的开放,对不确定性的容忍,对概念处延的灵活性,对评价的内源性;需要坚持某一认定方面的意志力。”因此,只有将智能培养与情意品质的培养统一

起来,才能发展学生的个性、创造性。

道德是保障社会顺利发展或社会秩序的润滑剂。道德的核心可以归结为责任感。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是我国社会主

义道德思想的集中体现。

当代社会对科技的功利性追求导致人格内部智能与道德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现代人被“物化”了,落入商品拜物教的泥潭中,有识之士发出了“人不见了”的疾呼。这种“人品人格的失落”现象实质上是由于现代社会教育把人作为生产工具,而未把“人”作为教育的终极目的而造成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人向善,也能助纣为虐。日本教育家井深大批评传统的科技教育是忘记了“教育的另一半”。在我国,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一味追求物质利益,忽视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一些领域道德失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这为

我国当前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应当注重科技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的统一:即智能培养、个性发展和人格陶冶的统一,科学真理与价值选择教育的统一,使我国教育走向和谐的、平衡的与全面发展的道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应当是高尚的道德情操与创造性的智慧的结合。教师在强调科技意识的同时,还应进行美德教育。美国教育家贺拉·曼在谈到此问题时指出,公立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养成理智与良心。美德教育应当先于知识教育,尽管不应当无视知识,但不伴有美德的知识是危险的。

我国现在更加重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然而传统教学中只是把它作为道德理论说教的德意课却并不成功。笔者认为,道德教育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德育课应改变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应把德育融入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教学实践的动感过程之中;二是教育过程(包括教育教学管理)的民主化、公开化;三是建立家庭、社会和学校三者结合的、开放的道德教育体系。学生道德意识不是被灌输的,而是在活动中、社会中养成的。

三、师生关系与健全人格的培养

健全人格的培养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社会环境因素,这里只就教育内部教学过程中的师生关系方面加以探讨。师生关系问题反映了教师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学生智力的发展,也关系到学生个性、人格的健康发展。传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有两个突出的特征,即信息传递方式的单向性和人格的不平等性。在几千年来儒学教育思想笼罩下的古代教育以及近代以来大规模的学校教育中,知识一直是由老师传授给学生的,因而形成了严格的、权威的师生关系。

中国文化历史一直传颂“师道尊严”“一朝为师,终身为父”的古训。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正是这种关系的典型再现。在这种情况下,根本谈不上学生个性的自由,而只是在培养

顺从、保守、封闭意识。

师生关系的核心,是把教师和学生看成真正意义的“人”,即师生之间只有价值的平等,而没有高低、强弱之分。他们都是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威廉姆·多尔(W.Doll)对教师的界定是“平等的首席”,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而学生作为独立主体、人格尊严的人是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实践者、思考者、创造者。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意味着“教师职能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是将更多地创造、建构民主、平等的师生交往和生生交往,使学生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特别是师生关系之中体验到平等、自由、尊严、信任、友善、理解、宽容、亲情与友爱,同时受到激励、鞭策、鼓舞、感化、召唤、指导和建议,形成积极丰富的人生态度和情感体验。”这种开放的、充满人情体验的师生关系的最大作用是能够对学生主体人格充分尊重和发展,在最大程度上扩大了个体人格发展的自由度,而这正是个体创新意识萌芽、养成以及创造性潜能释放所需要的温床和动力,也为他们情感意志、道德思想的养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说,建立平等的、充满人性的师生关系对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是至

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发展人的健全人格,一方面基于个体身心各方面的广度而言,另一方面是基于个体人性的深度而言,它是指人的各方面潜能的充分和谐的发展,并非意味着所有品格一样的均质发展。健全人格的培养不是学校教育的独属阶段,而是伴随着一个人终生的过程。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加强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统一,个性培养与责任感培养的统一,以培养出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高尚道德情操和完美的人格的人。

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第2篇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研究人格理论的心理学家所倡导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人格的基础是自尊和自信。但自尊、自信不是单凭自己建立起来的,而更多的是要依靠、参照外部的评价才能逐步建立起来。对于尚在发展成熟过程中的中、小学生,尤其如此。外部评价主要来自教师和家长,其中教师评价对学生的影响最大。教师的评价可能是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手势,也可能从对一件事情的处理中体现出来,这些不同形式的外部评价会内化为学生的自我评价。

在孟繁华主编的《赏识你的学生》(海南出版社出版)中,记录着这样一件事:有一个高中学生,每天5点半起床,6点多上学,吃完晚饭就做作业,一直熬到深夜。可是有一天,女孩子突然对她的父亲说:“我的数学教师说我没有数学脑子!”父亲听了怒火中烧,但又默然无语。直到有一天女儿对父亲说:“爸,我厌学了„„”于是震惊的父亲给女儿换了一个教育环境。女儿第一次接触法语,她的法语老师就赞扬她很有语言天赋:数学老师也称她能“优雅且能创造性地解决数学难题”;更令人吃惊的是,她的英文老师居然在她的推荐信上这样写道:“我以性命担保她行。对此,一秒钟都不应该怀疑。”指导老师则写道:“请再给我们20个斯蒂芬这样的学生!”这些赞扬就像是兴奋剂让女儿自信得令父亲感到陌生,一些父亲原来从未发现的特质开始在她身上呈现出来。

对同一个学生的不同的评价引发了学生迥异的心理感受,产生了绝然不同的教育效果。显然,新环境中教师的尊重与赏识给了学生一种暗示,触发了学生的心灵震动,维护了她的自尊,重建了她的自信。我们常常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夸”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维护。 我国的新课程评价理念中对于学生的评价提倡以激励为主的原则,提倡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但在我们的日常教育教学中,却存在着诸如说学生“没有数学脑子”、“笨死了”那样的许许多多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这里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某校的公开课赢得了前来听课的老师的赞许,但是公开课背后的细节却让人吃惊。为了展示学校的教学质量,保全学校的声誉,该校对参加公开课的学生进行严格筛选,他们挑出了40个“好学生”到大教室的公开课上去尽情表演,而却给其他的29名盼望上公开课的“差生”布置了当堂完成的书面作业,留在原教室里自习。这样的做法其实并非仅有。这样的学校或教师也许只想到了所谓的“教学效果”,如果稍微考虑一下被“剔除”出去的学生的愿望和权利,尊重一点他们的自尊,赋予他们一点自信,真正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恰恰能从他们身上充分体现出来。

如果这是一件不太出奇的个案,我们还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 某校独出心裁,设计了一个名为“体验人生百态,把握自我命运”的奇特教育活动:根据每个学生的表现打分,按分数将学生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三个级别;上士可享受三菜一汤的午餐和一杯象征身份的红酒,中士则只有两菜一汤,下士不仅要服侍上士吃饭,还要等上士吃完离开后,把上士用过的餐具洗刷干净才能吃饭。

这种错误的教育行为对学生人格、自尊、自信的伤害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而且,从更深层次上考虑,它还进一步削弱了我们本来就薄弱的公民教育,给民主意识的培养遮上了阴影,设置了障碍。中、小学生敏感而脆弱,他们需要鼓励与喝彩,渴望重视与关心。如果他们总是被笼罩在轻视、孤立、指责的境遇中,他们就不容易看到自己的优点,而往往认为自己一无是处,前途暗淡,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恶性的心理定势,驱使他们逐渐走向颓废,丧失做人的自尊和自信。如果他们接受的常常是恶性刺激,不是冷嘲热讽就是歧视、孤立,甚至被按照成绩列为下等人,受到不平等待遇,这样就更容易在他们心里留下难以摆脱的自卑沮丧心境。事实上每一个学生都有值得欣赏的闪光点,都有极强的可塑性,而却恰恰因为我们的一些教师没有学会欣赏而断送了他们本来美好的前程。

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教授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认为:人至少有8种不同类型的智能:言语、音乐、逻辑、视觉、运动、自知、交往、自然观察。在他看来,“谁比谁聪明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只能说谁是能够更好地开发自身智能的人”。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具备所有这8种(或许更多)智能,但我们每个人处理事情却有着迥然不同的风格和结果;这是因为各类智能综合起来的比例和方法不一样。虽然这与遗传因素有关,但也会受到外部环境中的教育和个人所给予的刺激的很大影响。正如我们很难区分丘吉尔、莫扎特、爱因斯坦、毕加索、乔丹、姚明、柏拉图谁更聪明一样,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智能优势,有各自的学习方法和特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校里其实并不存在优生和差生之别,全体学生本来就都是具有自己的智能特征、学习类型和发展方向的可造就的人才,所有的学生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教育和训练获得智能的最佳发挥和提高。作为一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摒弃那种以智力测验标准和学科考试成绩为惟一考核依据的僵化、机械的评价方式,而要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努力设法采取多元化评价,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发掘他们的智慧潜能,促使他们获得充分发展。

怎样尊重、欣赏我们的学生?我觉得,一个优秀称职的教师,最重要的是要有一颗真诚、热爱、赏识学生的心。在年年月月、朝朝暮暮的师生相处中,细心地去发现学生的智能优势和潜在能力,人微地关注学生的生命进程。

一.诚心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罗森塔尔曾做过一次这样的实验:

他和助手来到一所学校,声称要进行一个“未来发展趋势测验”,并煞有介事地以赞赏的口吻,将一份“最有发展前途者”的名单交给了校长和相关教师,叮嘱他们务必要保密,以免影响实验的正确性。其实他撒了一个“权威性谎言”,因为名单上的学生根本就是随机挑选出来的。一年后,奇迹出现了,凡是上了名单的学生,人人学习成绩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且各方面都很优秀。

显然,罗森塔尔的“权威性谎言”使教师深信名单上学生的能力,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这些学生充满了真诚的信任与期待,使这些学生更加自尊、自信和自强。这就是教育学上的“罗森塔尔效应”。

的确,每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关键是我们的教师能否给予学生真诚的期待。其中要注意克服两种现象:第一,期望指向过于单一。例如总是盯着学生的成绩,成绩不好便_无是处。一位国外教师在评价自己班里的学生时自豪地说:“上帝是公平的,有些孩子学习很聪明,有些孩子脑筋转得快,有的体育出色,有的能歌善舞„„”而我国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表达一般则是:我班某某同学特别聪明,学习成绩特好,每次考试都名列前茅;某某特别笨,考试经常不及格,等等。第二,期望值盲目攀高。就发展来看,大多数学生都将成长为普通公民,教师不能刻意地要求每个学生都去追求伟人的成长目标,学生的培养、塑造必须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是小草就让它装饰大地,是参天大树就让它成栋梁之材,最重要的是让每个学生的一生都绽放着灿烂的生命光彩。

二.耐心。

曾听说过这样一则故事:写作课上,老师布置了题目为《梦》的说话作文,让学生们说说自己的“梦”。几个学生发言之后,一个学生举手站起来,怯生生地、但不无诗意地向大家倾诉自己的腹稿:“每当黑夜降临,我总做一个梦,梦见自己变成一只老鼠,偷走„„”但是,他刚说到这儿,就被学生们和老师的哄笑打断了。

转眼几年过去了,昔日那个学生已大学毕业参加了工作。他在给当年的那位语文老师的一封信中,写出了自己当时没有说完的话:我想变成一只老鼠/把冬的光辉偷回/还给迷人的金秋/把夏的鲜花盗去/装扮春天的风流/我想变成一只老鼠/把世间的黑暗统统偷走/哪怕闪电划破云头/哪怕寒风把心刺透/也决不缩回自已伸出的手。

多么奇特的想像呀!在学生童话般的意象中,老鼠也可以是代表真善美的英雄。面对学生的来信,这位语文老师追悔莫及,非常遗憾地说:“如果当时我能多一点耐心,就不会打破这个学生美丽的梦了。”

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我们不少教师身上不也曾不止一次地出现过和那位语文老师一样缺乏足够的耐心与宽容的事情吗? 三.爱心

已故全国特级教师斯霞说:“没有真正的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什么是对学生的真正的爱?爱不是只挂在嘴皮上的空谈,它总是具体地体现在师生之间全程的交往之中,而且更多的表现在对待具体的教育对象个体。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当校长时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校园里开出了一朵特大的玫瑰花,每天都吸引很多学生来看。一天早晨,苏霍姆林斯基看见一个小女孩摘下了这朵玫瑰花,他便问小女孩摘花的原因。小女孩害羞地告诉他,奶奶病得很重,她不相信校园有一朵这么大的玫瑰花,摘下来是想拿回去让奶奶看看自己说得没错。听了小女孩的回答,苏霍姆林斯基的心颤动了,他立即又摘下了两朵玫瑰花,对孩子说:“这一朵是奖给你的,你是一个懂得爱的孩子;这一朵是送给你奶奶的,感谢她养育了你这样好的孩子。”

面对类似的事件,我们的有些老师恐怕早就要大喝一声:“不准摘!”然后是苦口婆心的教育,甚至会对学生进行处分。这种处理方式折射出的教育观与苏霍姆林斯基的教育观是多么的不同!这些教师最大的缺点是整天盯着学生的缺点。他们为了学生更聪明而总说学生笨,为了使学生动作快而总说学生动作慢,为了让学生更细心而总说学生粗心„„有时甚至还揪住学生的缺点不放,“小题大做”、“无限夸张”,让负面情绪构成恶性循环。难道这些老师对学生的“爱”就非要在“恨”中体现吗? 对教师来说,爱“美孩子”容易,而爱“丑孩子”则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爱“丑孩子”才是对学生真正的爱。著名的瓦拉赫效应就证明了这一点。童年的奥托•瓦拉赫不是一个聪敏的孩子,中学时,尽管能够无数次的认真演练还没弄懂的问题,但仍然难免老师的嫌弃,语文教师说他“难于造就文学之才”,美术教师将他的油画排在全班倒数第一。他是如此“笨拙”,那么多老师都盯住了他的弱点和缺陷,几乎所有的教师都认为他成才无望。但是,化学教师却独独看到了他那做事一丝不苟的态度,认为这正是化学实验的素质而大加肯定。就这样,瓦拉赫的智慧之火一下子就被点燃了,这个公认的“丑孩子”在这位化学教师的眼里竟变成了一个“美孩子”,他果真变成了在化学方面有“远大前程”的高材生,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了1910年诺贝尔化学奖。

孩子们不需要“哪壶不开提哪壶”的补短教育,而是渴望“哪壶开了提哪壶”的扬长教育。每个孩子身上都深藏着不同的闪光点,教师的天职应该是以欣赏和尊重的慧眼去发现这些闪光点,用爱的无限温暖来点燃这些闪光点;并以这些闪光点为起点,帮助他们成人、成材。

苏霍姆林斯基写过一本书,标题是《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他在书中写道:“我在生活中什么是最主要的呢?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回答说:爱孩子。”他指出:这种对孩子爱的感情是书本上所学不到的,他取决于教育者真正为孩子们成长而献身的精神;取决于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与学生融合为一体,和他们休戚与共、推心置腹。的确是这样,没有对学生的热爱,就不可能取得教育的成功。我们是多么需要重新学会爱孩子啊! 大美学家朱光潜先生说过:“欣赏之中都富有创造,创造之中也都富有欣赏。”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教育的任务就是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普遍规律,分析每个学生个体的特殊性,最大限度地发掘、尊重、欣赏每位学生的发展潜能,让它们都能各得其所,将我们的校园创造成“万紫千红,百花齐放”的育人园圃,将每个学生都塑造成能满足未来社会多种人才结构需求的有用人才。

《韩非子·诡使》云:“厚重自尊,谓之长者”,教师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别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尊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就充分体现了对别人的尊重之意。孔子作为儒家之宗师,其师德底线坚守,且思想品质高尚,其育人思想与治国思想──“仁者爱人”都是紧密联系的,其联系的核心就是──尊重。

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第3篇

人格权的权利基础是人格, 所谓人格, 乃得成为民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亦即民法上的权利能力。故此, 人格权是人格的表现形式, 与人格密不可分。不可否认人格权与自然人不可分离, 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且不得任意被剥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格权的上述性质得到了缓和甚至异化。

( 一) 人格权财产性增加

一方面体现在内容的财产性, 人格权的行使越来越以获得利益为目的。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更多的不依赖民事规范调整人格利益, 而是依赖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进行的民事活动, 这些活动越来越体现出财产性, 另一方面体现在救济的财产性上, 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 从实务上看, 诉至法院的人格权案件中, 绝大多数都附带了财产上的赔偿请求。

( 二) 人格权可处分性增加

人格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自由支配人格利益的内容。人对于包括生命在内的所有的人格价值都存在事实上的支配状态, 只不过这种支配是一种负担性、不改变归属的“使用许可”或者“暂时限制”意义上的支配。人格权在理论上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 前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理论上多认为其不具有可处分性, 但其原因更多的是从人类理性与道德的角度分析, 而非法律逻辑得出的结论, 而且, 在现实生活中, 很难说该类型权利便绝对不能处分, 比如人体器官的捐赠, 其实为对身体权的一种处分, 在某些国家, 甚至承认通过安乐死的方式实现对生命权的处分。

精神性人格权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可以看出其存在以自然人的存在未基础, 在表象上不依赖一定的物质基础而存在, 故其处分权能的有无更多的是依据权利的内容。对于精神性人格权, 其有一部分能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 如肖像权, 现在肖像越来越多的以财产性利用为中心; 另一部分人格权可能不涉及财产利益, 但其内容因与人格相关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权利人可以通过抛弃一部分隐私而使该权利发生变动, 如对自身隐私的公开披露就是对隐私权的一种处分。另有一部分是与财产利益无涉, 且在处分上由于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呈静止状态的人格权, 其只在受到侵害时才动态的成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 如贞操权。

二、人格权应独立成编

( 一) 学界观点

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是以王利明为代表的较多学者认为, 人格权如不独立成编将使其保护不足以提高到重要位置, 且民法典缺少人格权编将变得不够完整, 最后, 与传统民法人法———物法的分类相协调, 也应设立人格权编。另一部分是以梁慧星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人格权与自然人不可分离, 其规定应置于民法典自然人部分, 并且, 其认为人格权不能任意处分, 人格权的转让只是人格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 只在受侵害时才会涉及他人与自身关系, 故而人格权的保护只需要侵权责任法即可, 没必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 二) 从权利性质分析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于民法典的编纂模式, 我国多数学者支持传统民法典的总———分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 总则乃对法的一般规则的抽象总结, 分则乃具体的权利类型,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则变成了人格权是否为权利客体的问题。客体作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应当能围绕其设定各项权利之权能, 而且此种权能的内容不以涵盖权利权能之全部为限, 因为即使如物权等绝对权其权利体系下的各子权利亦不能具有物权的完全权能。

人格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乃人格的外化, 人格的外化得以处分并不影响人格本身的尊严与价值, 其在现在社会越来越体现出财产性与可处分性, 而这两个特点正是能够成为客体的关键要素。人格权具备了客体属性之后, 从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理顺各种人格权的特点及属性并更好地运用法条指导审判的角度, 应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 将人格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完全是以权利体系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系, 将其独立为分则中的权利体系之一, 是对传统民法体系的完善与革新。

三、人格权编的体例模式

在采总—分模式的法典编纂体例下, 人格权编的体例也应遵守从一般到特别的体例模式, 即在具体人格权之前设一般规定。此处有争议的是是否设一般人格权这一章。本文认为, 一般人格权具有两方面的意思, “其一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包含了具有可能发展成为具体人格权但尚未发展成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 正是这种独立性赋予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相对的性质”; 另一方面在于人格权具有抽象性, 此种抽象性有利于涵盖尚未形成的具体人格权, 这并不意味着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是上位概念, 而是由于每种具体人格权都存在各自特点, 有存在某些共性, 这些共性均受到一般人格权的限制。因此, 一般人格权在体系及作用上均不同于具体人格权, 应单独规定。同时, 为增加人格权的开放性, 宜在最后增加“其他人格利益”一节。由此, 人格权编的体例模式为: 一般规定———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

摘要: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具有财产性和可处分性, 其在民法典中应独立成编, 其编纂体例应遵循传统民法典的总——分结构。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性,可处分性,编纂体例

参考文献

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司法判例中确认以来,在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这些国家的公司法完善程度较高,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发挥出有效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也确认了该制度,但是相关法律仅有原则上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明确的适用范围,因而出现难以应用或者是被滥用的倾向。本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及其有待完善的地方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性;完善构想

作者简介:陈振宁(1962-),男,河南焦作人,学士学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一、引言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的有限责任制度,在承认公司作为法人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前提下,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股东投资的安全性和营利性,以有效发挥商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就可以将商业活动的风险控制在其出资额度内,这就使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从而刺激了资本投入的积极性。但是商业投资的固有风险不会因为制度的保护而消失,总会客观存在。在商业活动中,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将投资风险转移在公司的债权人身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投资活动失败,发生亏损,股东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使得债权人不得绕过法律而对股东投资额度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究。这是法律公平精神的体现,股东和债权人各自进行投资,同时承担商业风险,风险都控制在自身投资额度以内。但是法律也难以尽善尽美,总会有其缺陷,公平总是建立在相对条件下的。如果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是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为自身牟利行为,就会将本不该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通过公司的形式转嫁到债权人身上,这就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为解决该问题,美国于1905年的一则经济案件判例,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被许多国家相继采用。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内涵

鉴于商业活动中公司股东出现不合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跨越了商业活动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风险共同担负范围,让债权人承担了不属于自身的风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侵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各国都已经通过判例或是立法认可或是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corpotate personality)。英国将其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poration’s veil)”,德国将其称为直索责任的制度,日本将其称之为“透视理论”。虽然各自的形式有所区别,但是该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都是一致的。

朱慈蕴教授对此有着精辟的定义:“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2005年10月28日,我国修订《公司法》,制定人格否认制度相关规范。该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的法律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第三款则规定了相关法律制裁手段:“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说明我国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精神,对商业活动中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情形予以规范,以保障与滥用权利股东共同承担商业活动风险的其它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法》相关条文规定下的案件审理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要求在合法原则下进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进行具体案件审理时,要求必须有法可依,必须符合案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法官必须依照现有的法律条文或者现有司法解释进行判决。所以新的《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判定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尚无其它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公司法》也就是相关法律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

2.适用于公司资本不足以担负经营风险的情形

公司资本不足有三种情形,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设计资本未达到投资要求。这种情况是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候,股东所投入资本明显达不到承担公司所开展的业务的经营风险的要求,两者之间极度不平衡,这就意味着公司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极大,必然会超出与债权人共同担负的风险范围,说明投资人的投资动机在于过度转嫁投资风险,使公司债权人承担不属于他们的风险,并借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权利逃避法律惩罚。

(2)虚假出资。股东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之所以具备独立人格的原因。因为公司具备相应资本承担投资风险,可以保障对外责任。如果公司股东虚假投资,就会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投资失败风险增加,这些风险就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公司不能有效保障对外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应当予以否认,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股东抽资出逃。股东抽资出逃同样会造成公司资本不足,导致经营风险增加,过度转嫁给其他股东或是公司债权人,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适用于通过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自身混同,利用公司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自身的人格、财产、业务等和公司混同起来,以达到某种为自己谋利,同时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这种混同行为有以下种种表现,均可以适用于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多表现为虚假姐妹公司,虚假母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各种类型的人格混同,其目的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利用法律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权利对投资人的保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有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通过混同公司资本和个人财产,公司账目和股东账目混同,公司固定资产与股东固定资产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相互使用,相互转移。对自身有利条件下,公司财产等同自身财产,对自身不利条件下,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无关,通过财产混同转嫁风险,规避义务。

(3)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股东将自身业务混同为公司业务,不进行独立的交易行为,过度控制公司业务,隐藏自身业务,出现问题则转嫁责任给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掩盖自身过失。

4.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逃避侵权责任

股东过度控制公司,通过运营自身获利而公司承担了其本身未参与投资经营行为的相关债务或为此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形成股东获利而公司担风险的局面,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让他们承担额外风险,而股东通过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权利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逃避侵害他人利益的责任。

5.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完整的案件构成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具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被股东滥用权利侵害的公司债权人,以及能够被证明的公司股东滥用权利行为,同时要求可以被证实的债权人实际民事损害后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作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义务主体,公司债权人作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权利主体,在能够证明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权利行为并有着可以被证实的实际民事损害后果时,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才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从上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很大的司法需要但是具备较为严苛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受到过多的限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就导致其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损害了《公司法》的法律权威。

1.公司法适用条件过于严苛,导致其在司法实践应用困难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必须具备完整的案件构成,这虽然是法律严谨性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相对缺乏。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要求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证明,但是由于公司债权人往往并不是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情况难以有效掌握,使得取证变得极其困难,提供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证明条件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诉讼也就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这对《公司法》的应用和法律权威性有着很大的损害。

2.公司法规定只是原则性法律精神,虽然为我国后续相关法律完善预留空间,但是过于抽象,难以有效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实施依据,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件审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因而作为唯一司法依据的《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不足以应对多样性的商业活动中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案件审理,与我国司法水平相对较低,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现状不符。

3.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过于模糊,不能有效量化程度,不利于判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

《公司法》中缺乏具体的可量化的法律条文,股东“滥用”权利,对于滥用的具体内容没有划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相关程度的划分不具备可量化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条文的规定过于模糊,为判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带来了很大困难。

四、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鉴于司法实践中,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法律作出有效的完善是有其必要性的,我们提出以下构想:(1)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性缺乏,制定不违法律精神弹性操作制度,如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将其分为两步,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出事实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并造成损害结果,进一步将举证责任向控制股东转移,要求其自证无罪,推定是否适用人格否认制度;(2)完善公司法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实践中,做到有明确法律条文依据,有效发挥法律公平公正作用;(3)完善《公司法》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将合同法、税法、证券法等相关实体法与《公司法》进行融合,起到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作用,构建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体系。

五、结语

引入并应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完善的重要历程。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统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标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发挥法律的功能,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 参 考 文 献 ]

[1]马燕秋.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蒲永亮.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完善[D].兰州大学,2014.

[3]舒鑫.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立法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

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中,司法与行政是合二为一的,但在清末法制变革的大潮中,施行了二千多年的行政兼理司法制度开始瓦解,司法独立成为晚清法制变革的重要内容。对晚清实行司法独立的缘由、实践以及实现司法独立的障碍进行探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晚清;司法独立

文献标识码:A

独立人格的公司法论文范文第6篇

我国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研究

摘 要: 随着对公司独立人格滥用行为的大量出现,在我国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急为迫切。本文首先介绍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与适用条件,随后分析了在我国加以引入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其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上的构思。

作者:冯建生 吕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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