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管理政策相关论文题目范文

2024-04-26

供给管理政策相关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中小型食品企业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食品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监督

4、供应链与财务管理之整合

5、聚集农村电商 助推乡村经济

6、民营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内涵与发展路径

7、食品企业内部控制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8、论齐齐哈尔现代农业发展

9、普通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0、加加食品信披违规背后

11、食品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优化策略探究

12、食品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13、从社会责任角度浅谈食品企业的危机管理

14、我国酒类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研究

15、基于内控视角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分析

16、高职本科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3+2”分段培养衔接课程体系研究

17、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18、关于(生物)药品食品行业成本管理的研究

19、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20、卢文兵与“小肥羊”的成功密码

21、云南绿色食品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与防范

22、食品企业精益成本管理策略

23、经管类课程对食品专业人才培养的影响

24、探寻“三农”新突破口

25、借鉴国际高级智库运作经验,建设高水平的华南食品安全研究发展中心

26、新时代下食品企业财务会计发展探析

27、互联网背景下的中小餐饮企业成本费用控制

28、在粤全国两会代表 委员为推进乡村振兴“开方支招”

29、一专多能的经销商才OK

30、福建省农业发展历程与未来发展研究报告

31、糖果市场硝烟弥漫 巨头频出招寻突围

32、国家财务理论发展与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探索

33、税制改革对食品工业经济发展的影响性分析

34、基于逻辑模型的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及结果分析

35、管理输出是改造经销商的灵丹妙药?

36、关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融资问题研究

37、频繁跳槽,你的脚力和心理同步吗?

3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3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构想与政策优化

40、现代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创新

41、帮“切割营销”将对手逼向一侧

42、广西农垦集团财务指标体系建设研究

43、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加工与生产管理中的应用

44、我国食品加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研究

45、基于财务管理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成本管理思考

46、良品铺子成功IPO的背后

47、重大风险期的财务如何协助企业做好风险管理

48、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49、食品制造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供给管理政策相关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2、新时代背景下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思政建设路径探析

3、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工商管理创新的策略试析

4、论网络经济时代工商管理的发展途径

5、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实施与运用

6、工商管理信息化发展模式分析

7、网络经济时代工商管理发展研究

8、应用技术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9、论经济新常态下的企业工商管理创新路径

10、工商管理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11、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工商管理教学中的应用

12、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13、论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4、基于现代学徒制工商管理专业课程重构探讨

15、新时代工商管理如何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16、试论企业如何在新经济背景下加强工商管理能力

17、浅析工商管理专业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18、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工商管理职能的路径分析

19、新时期企业工商管理职能探索

20、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概述

21、网络经济对工商管理影响

22、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企业工商管理模式的变革对策

23、网络经济下工商管理的发展对策探索

24、工商管理在煤矿企业的运用

25、中小企业工商管理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分析

26、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中体验式教学法的运用 ??

27、企业工商管理的发展趋势与管理模式研究

28、新文科背景下地方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研究

29、双创背景下工商管理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路径研究

30、企业工商管理效能发挥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31、浅析中国企业工商管理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32、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的工商管理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研究

33、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34、企业工商管理对城市经济的作用分析

35、基于创业教育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36、“互联网+”背景下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探讨

37、试析科技创新在企业工商管理中的重要性

38、浅析工商管理信息化在经济建设的作用

39、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企业工商管理创新策略研究

40、分析科技创新在企业工商管理中具有的重要性

41、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与管理模式研究

42、浅谈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素质培养

43、新时代事业单位工商管理工作方法创新

44、加强新经济环境下企业工商管理水平的思考

45、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的企业工商管理模式的对策分析

46、电子商务对工商管理的影响与应对

47、工商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48、科技创新在企业工商管理中的重要性分析

49、新经济形势下国有企业工商管理的探讨

供给管理政策相关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日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 要求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

通知说, 近几年来, 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 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 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 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为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 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制度;强化工程质量负责制, 落实住宅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哈尔滨:新建住宅需经社会评审, 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009年, 哈尔滨市修订完善了已实施4年的《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新建住宅需经社会评审, 进一步明确了区级评审机构的行政职责, 对建设单位违规进户行为增加了罚则。

据了解, 今年上半年, 哈尔滨市住房局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开辟办理“绿色通道”等方式, 采取先期介入、主动告知的方式, 将竣工项目列入重点管理范畴, 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报社会评审。截至目前, 哈尔滨市共有23个项目、246栋楼、151万m2的新建住宅小区通过了社会评审。

据介绍, 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 不得交付使用。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新建住宅, 哈尔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负责。

今后, 随着哈尔滨市住宅建设的发展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 交付使用条件也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合肥:修订商品房“两书”管理规范, 按国家规定延长住房保修期

8月, 《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规定》已经合肥市政府修订。

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 必须交付“两书”, 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新房和新买的商品一样, 也是有保修期的。这次修订, 房屋保修期限有所提高, 保修内容也有所细化。比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由之前的3年调整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从1个供冷期或采暖期调整为2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从6个月调高到2年;保温工程为5年。一旦出现这些问题, 在经两个市级以上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鉴定后, 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 消费者就有权退房。

住宅保修期从拿到交房钥匙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按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 应当办理验收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在验收期间发现的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买受人验收签字认可后, 自行添置、改动设备、设施的, 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是用户自己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等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 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保修责任的修补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用户请求, 进行有偿维修。

江苏:一房一验, 一套住宅要验68项

自2007年, 江苏在全省推广“一房一验”, 依据的是一份《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现今, 《规则》已升级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也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以前的《规则》相比, 这份厚达数十页的《规程》要求更为严格细致。以前是室内地面, 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 空间尺寸, 门窗、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工程, 防水工程, 安装工程, 公共部位等几大类。从7月1日起, 将要执行的标准牵涉到16大类、68项内容, 除上述项目外, 还包括橱柜工程、室内采暖系统、电气工程、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等, 仅门窗工程就要检查门窗开启性能、门窗配件、门窗密封、门窗的排水、进户门质量、户内门质量、窗帘盒、门窗套及台面等多项内容。而以前, 最后两项并不在“一户一验”的检查标准中。

此外, 西安、江西、重庆、新疆、呼和浩特、安徽等省市也根据住建部的要求纷纷开展了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黑龙江:专项治理偷工减料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建设质量, 降低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率, 黑龙江省相关部门4月制订并下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三年攻坚活动方案》, 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间, 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

据了解,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总体思路是, 突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重点, 坚持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互动, 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并用, 达到实体通病和工艺、管理通病治理同步, 通过三年努力, 大幅度提高用户满意率, 稳步增加精品工程数量。

据介绍, 此次专项治理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包括:屋面、卫生间等渗漏, 墙体长毛、结露、裂缝、起皮, 地面裂缝和塌陷等实体通病;外窗及周边发泡、打胶不到位出现渗漏, 卫生间蓄水、屋面淋水试验不规范等工艺通病;因盲目赶工、片面压价造成的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材料质量源头控制不严等管理通病。

温州:住宅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年限不低于8年

供给管理政策相关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一、相关法律法规

1. 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我国,《专利法》中第6条一直是规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专项性条款。职务发明包括本职工作之内或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等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还包括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范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而对于职务发明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奖励和一定报酬的权利。

2. 政府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建立了国家科研计划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是调整相关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长期以来,我国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过于强调国家所有,不仅造成了知识产权归属的混乱,也影响了研发主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开始逐步推动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由国家所有向授予项目承担者转移。1994年,科技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首次试行知识产权通过约定可以由承担单位享有。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承担单位享有和国家享有的界定原则。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所有,其他项目由承担者依法取得。由于目前我国各种应用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由单位承担,上述知识产权相应地由承担单位享有。为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1]。

3. 促进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的相关政策

科技部2000年出台了《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年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对国家科技计划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和相关经费资助等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需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二是,知识产权要成为优先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的指标。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三是,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给予支持与奖励。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1]。

4.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同时规定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使用,原则上应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为使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将项目知识产权向境外组织、个人转让或实施独占许可的,应当报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为了避免项目承担单位闲置或非法垄断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对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另外,为了满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知识产权。

《专利法》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另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5. 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国家制定了一些激励制度,确立了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的经济奖励,同时也对经济奖励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做出了具体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作为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除此之外,许多地方也纷纷出台地方性的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给为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用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奖励给为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与为完成该项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约定高于前两款规定比例的奖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6. 知识产权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

2008年,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1年,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中对于相关规定有所突破,指出科技成果初次处置收益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3种情况,按比例留归单位。

7. 完善微观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2012年,科技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中提出,要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行政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和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2008年,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建立“院级指导、所级操作”知识产权管理及支撑服务体系;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全院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领导职能;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建立重大项目与重要方向项目“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组建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部。

二、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 公共利益与机构、个人利益的平衡

目前,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在利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中,对承担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方式、对象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高等院校、公共科研机构这种机构本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如何体现公共利益的规定较少。而这些机构大多既是财政支持的国有事业法人,又是具有私人权益的民事主体,其行为与公共利益不能完全保持一致。高等院校、公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应尽可能惠及全社会,促进某个行业或重点领域的整体科技进步,而不宜过多地直接提升某个企业的竞争力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也应对高等院校、公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身循环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科技成果的封闭自循环[2]。

2. 多元投入的知识产权归属

随着我国全社会创新氛围的形成,企业已经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科技成果的投入来源日趋复杂,因此造成了知识产权界定与归属的复杂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科研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也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投入配套资金。同时,科研项目本身又是由具体自然人完成的,项目研发团队投入了大量的脑力和体力。这样,在国家、投资人、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单位和完成人之间就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这其中可能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承担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职务工作关系,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或行业管理关系,承担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等。显然,这种复杂的相互关系并不是能够通过“职务”与“非职务”这种简单的二维标准能够界定清楚的。

3. 国有科技成果产权处置与权益分配

目前,尽管国有科技成果产权归属相对明确,但对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资产进行运用和处置的权益的规定相对模糊。首先,科技成果所有权与经营处置和收益权相分离,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其次,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责任不明确。对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时的利益分配规定得较多,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当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时,如何对个人、机构、资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范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收益后的权益分配规定不统一。如上分析,不仅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计算基数、分配标准等不统一,中央和地方、各地方之间的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3]。

4. 微观主体知识产权管理相对滞后

从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管理还主要是事后、被动的管理,即科技成果的管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也很不健全[4]。知识产权管理远远超出了科研管理的业务范畴,不能简单地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部分。归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下属的科技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往往局限于成果管理的层面,缺乏对上中下游的统筹考虑。加强微观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运营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和基础。

三、政策建议

1. 明确规定财政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从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的对象、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加以约束,以体现公共财政的社会公平性。

2. 细化知识产权归属规定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强调以研发合同为依据的知识产权归属。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层面上,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管理。

3. 增强微观主体知识产权运营的自主性

明析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从以单个项目为主的知识产权运营审核逐步扩大到以机构为单位对知识产权运营的考核。

4.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组织体系

加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的重要战略资产,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利用作为科技工作发展核心与灵魂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 随着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 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亟待解决。明确公共研究机构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细化知识产权归属规定, 增强微观主体知识产权运营的自主性, 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的管理组织体系, 应该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林新, 侯琼华.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与实践[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 (6) :16~18.

[2]郭娟.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私权与公权之平衡[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2007.

[3]肖尤丹.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挑战[J].科技促进发展, 2011 (7) :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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