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2023-03-06

第一篇:林业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 裁。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

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

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

为。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 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

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

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

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否则,该处 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

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处罚法定原

则包括: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 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无效;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定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必须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人员

身份公开,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处

罚与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不教而罚、一罚了之,更不能把处罚这一手段 当成目的,为处罚而处罚。

(四)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又称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相对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权利受到

损害,或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丽致使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救。

相对人获得法牵救济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 楔和获得行政赔偿权。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处以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惩戒性义务为标准。林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种 类:

·1. (一)财产罚。财产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的财产权予以剥夺或科以财产给予义务的

处罚类型。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l、罚款。罚款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行政处罚中适

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罚款的特点在于使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在影响其人

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的前提下,又能起到惩戒作用。罚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

定,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依法应分别受到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 制。

o 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在法律依据、作出制裁的机关、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

2、没收财物。没收财物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非法使 ,用的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

设牧财物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

处罚。行为罚的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形式。

2、暂扣、吊销许.-j-证。许可证是林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

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定权利的凭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狩猎 证、驯养繁殖证等。

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是中止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之

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后者是取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定资格或权力。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它是衡量林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有关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这里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里的“依法委

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持有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书,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

托的范围内实施处罚行为。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处罚行为。

2、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 这一条件有以下两层含义:

(1)违法行为人明确。违法行为人是指实施了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人必须是特定的,即明白准确。

(2)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

求,必须达到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工具j后果等主要事实都有相应 的证据逐一证明;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必须达到据以认定违法活动的单个证据真实可

靠,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和排饿的,而且对这些结论任何人都提不出

有事实根据的、有道理和有实质意义的合理怀疑。 ’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这一条件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法定依据。法无明文具体规定的不得处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对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处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 ‘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它

是衡量处罚主体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

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等。 7 (1)级别管辖。是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

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治州、设区的市(含地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

政处罚案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2)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根据《林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

为地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根据《林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涉及多处地点,并且该多处地点又不在同一

行政区域的,则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共同管辖。是对阿个以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所作

的分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4)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此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也作了相应规定。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和制约处罚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步骤和

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处罚程序是否

正当合法,是法律评价行政处罚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林业行政处罚的

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中又有听证程序作为其特殊部分。 l、简易程序 .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当

场进行处罚的程序。法律设置该程序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有利于当事人从繁琐 程序中摆脱出来。

(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具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程度较轻。即该程序

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这两种处罚形式,并且罚款幅度限定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

(2)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表明执法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或委托书;说明处罚

理由和依据,即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指明处罚的法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陈

述权、申辩权等;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决定给以20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

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于法定期限内缴t,-ffa定的银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它是指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内容完整、要求严格、适用广泛的基本

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处罚较重的案件,如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

件,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情节复杂需经过调查才能弄 清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 3. 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和执行五个步骤。其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

(1)立案。立案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来自各种渠道的案件信息材料经过审查,认为需要给予

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

—般程序适用范围。立案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在7日内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调查是指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活动。案件承办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调查处理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 有jf{l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

责人批准;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又称客观性)和关联性三

个嘉鲥爻特征。案件调查人员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应当遵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标准。证据

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拥有、占有或提供证据的自然人和组织)、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

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论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

财是指证据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行政诉讼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类

证据的收集、调取(包括复议程序中向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法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①书证。即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调取

的书证首先应当是原件(原本、正本、副本),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元误的复印件、 照片、节录本;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有出处,经该部

f1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调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诞的,应当附有说明材

+科;调取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

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

辔盼i芷。即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调取物证的,首先应当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

难的,才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系数量较多

的种类物的,可以调取其中的一部分。③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软件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调取视昕资料,首先,应当是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

羼摊的,可以调取复制件;其次,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④证人证言。即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对其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所作的

日头或书面陈述。调取的书面证人证言,一是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三是须注有出证日期;四是须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⑤鉴

定结论。即接受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

论。调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

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

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⑥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做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

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关于制

作、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则要求,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同样适用。

(3)决定。决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为。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四个条件,并制作《林业 4.《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项。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本组织的印章。

林业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行政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在3个月内仍不能结案还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为了保证和监督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性,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

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召集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行为,耕浊!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作出的

林业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以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 (4)送达。送达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其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行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记载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人处罚内容的一种书面行政法律文书。处罚单位要使其处罚的内容发生预期的处罚作用,必须依照法

定方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使被处罚人及时了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做好履行法定义务或行使

法定权利的准备工作。因此,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对执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

式:①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派专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被处罚

人。被处罚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取文件的人签收。⑦转交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

时,作龇处’蹦失定的单位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抒其成年家属代收后转交给被

触罚人的方式,该种方式是直接送达的补充。③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单位的送达方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

居或脊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碾托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屹

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⑤邮寄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将处罚决定书挂

号邮寄给被处罚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E 五种送达方式中,除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外,其余四种送达方式均以送达

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凭证。除了邮寄

送达外,采用其余四种送达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一是服从处罚

的被处罚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

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具有法定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采取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享

有强制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特殊

情况下才依法享有。强制执行,依据执行人是否直接取代被执行人应为的行为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执

行和直接强制执行。①间接强制执行。其主要执行方法是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

履行义务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或授权的单位代为履行,由法定义务人负担代为履行的一切费用。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执行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人可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

强制方法。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义务人,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②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自行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方法,如根

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

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它是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适用特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一

种特殊程序,是从属于一般程序而非独立的一个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及其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证程序所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国家林业局拟作出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以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起点以上的罚 款。

(2)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公开、公

正、效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3)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举

行。_证的,应当在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

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受理的应 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法制

正作机构或执法机构中负责听证的非案件调查人员。其职权包括:决定听证时间、地点的权利;按程序

主持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的权

利;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给予警告、批评的权利;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的权利;对案件

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的权利等。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包

楣}: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

庇、纵容违法行为;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听证参加 ,入,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其中的当事人是

撼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证权、申辩

权、最后陈述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听证权等。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参加听证;如实回答

昕汪主持人的询问;遵守听证纪律。案件调查人员的主要义务是必须参加听证。

(5)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或首席听证主

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按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3日内将案卷移送给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

到寨阵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6)听证进行的程序。①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②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③案 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蓟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⑤第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⑥询问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⑦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⑧当事人最后陈述。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

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元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

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

据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听证的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给予处罚的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报告确定的事实、证据和给予处罚的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篇: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 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 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示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4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4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6、违反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48、违反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违反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违反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5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等五种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55、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56、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等三种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5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8、违反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木竹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收购无证木竹材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无销售证明销售自有木竹材的,扣留其木竹材,责令限期补办证明,超过限期未能补办证明的,没收其销售的木竹材。”

59、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60、违反规定,擅自和非法购买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2)《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赔偿,处赔偿费二倍至五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62、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行为

?处罚种类: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3、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纳、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4、违反规定,盗伐楠竹或杂竹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竹子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五)盗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盗伐面积10倍的相应种类竹子,没收盗伐的竹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竹子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滥伐面积5倍的相应种类竹子,并处滥伐竹子价值2至5倍的罚款;”

65、违反规定,造成林木毁坏或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六)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6、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未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可以并处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涂改、作废等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并处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款;

(三)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与超过记载数量的木材;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五)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而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六)承运人违犯本条

(一)、

(四)、

(五)项的,没收其木材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或所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在3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事人,并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7、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其限期追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退还或未恢复原状的,可处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6

8、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处重置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 6

9、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征收育林基金费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征收育林费,专门用造林育林。”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3)川林计(1998)70号文件

2、征收林权证工本费 依据:

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3、征收植物检疫费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1992]价费字196号

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5、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财综字[1996]94号

6、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2)成价费[2003]29号

7、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2)成价费[2003]29号

第三篇:林业行政执法试题1

2010年林业行政执法考试专业法律知识

试题

(一)

一、填空题

1.《森林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培育和 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加

快国

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

林,

其中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 食用油料 、饮料、 调料 ,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

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 林木所有权 和其他合法权益。

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珍贵 、 濒危 的

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5.《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 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规划 和措施。 6. 《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

广 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7.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

金 ,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8.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单位 和 个人 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

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9.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

自然

环境 和 自然资源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 生物技术 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11.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 ,维护 生态平衡 。 12.《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植物检疫 对象。

13.《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建立 档案 和设立 保护 标志。

1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

审查

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 法制工作机构 提出初步意见。

15.《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

木材除害

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 药剂 、 器械 等有关物资的储备。

二、选择题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野生动物______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ABC )

A. 资源保护 B. 科学研究 C.驯养繁殖 D.开发利用 2. 《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 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______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ABC )

A. 财政 B. 信贷 C.税收 D.发展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性质不变。( B )

A. 使用权 B. 所有权 C.承包权 D.经营权

4.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___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BC )

A. 国家重点防护林 B. 地方重点防护林

C.地方特种用途林 D.用材林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违法行为在_____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三、判断题

1.《森林法》规定,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

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对 )

2.《防沙治沙法》规定,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

理,并可以将所 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 对 )

3.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错 )

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

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随之改变,承包地可以买卖。( 错 )

5.《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

当通过

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对 )

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 )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

子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对 )

8.《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

性有害生物,

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对 ) 9.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

门可

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投资,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错 )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

域内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错 )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

权。( 对 )

1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

人,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 )

13.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

地方,

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对 )

1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松

材线

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对 )

四、简答题

1.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的概念是什么?

答:《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需要猎捕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 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 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

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四篇:林业基础知识——林业术语

一、森林生

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辅助生产林地。有林地:包括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1、乔木林地:乔木是指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通常高在3米以上,又可按高度不同分为大乔木、中乔木和小乔木。由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乔木树种(含乔木经济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连续面积大于1亩的林地称为乔木林地。

2、竹林地:由胸径2厘米(含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构成,郁闭度0.2以上的林地。

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及人工造林3年、飞播造林5年后,保存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41%~79%的林地;或低于有林地划分的株数标准,但达到该标准株数40%以上的天然起源的林地。

灌木林地:灌木是指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其高度不超过3米。由灌木树种(含经济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组成的称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又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地;国家特规灌木林地是指乔木生长线以上的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的灌木林地和岩石裸露40%以上、石漠化或红色荒漠化严重、专为防护作用的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是指国家特别规定以外的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包括人工造林(3年内)未成林地和封育(5年内)未成林地。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

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林木:生长在林内达到林冠层的乔木树种。林木的树干比孤立木通直、高大,能产生圆满度较好的原木,它是构成森林产量的主体,是经营和利用森林的主要对象。

森林分类:森林分为以下5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森林起源:亦称林分起源或林分成因。指森林形成的方式,也就是森林的繁殖方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①林分最初形成时的起源。因起源于天然繁殖或人工种植,有天然林与人工林之分。②林木的形成,由于繁殖方法的不同,可将森林起源分为实生林和无性繁殖林两类。

人工林:由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而形成的森林。

天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芽而形成的森林。

原始森林:从来未经人工采伐和培育的天然森林。

次生林:是指原始森林或人工林经过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而借助自然的力量恢复起来的一类森林。

植被:各种各样的植物成群生长,种类聚集,群落交织,就像绿色的绣花被一样把大地紧紧包裹起来,这一层生气蓬勃、千变万化的植物覆盖层,就叫做植被。

植物群落:植被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拼凑,而是在一定地段的自然环境条件下,由一定的植物种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规律的组合。每一个这样的组合单位,就叫做一个植物群落。

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多种不同的动植物群落类型、数量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森林是陆地上生物最多样、最丰富的生态系统,是动植物和微生物的自然综合体,所以保护森林就是直接和间接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状况的总称。生态环境亦可简称环境。

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是指运用生态系统原理,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规模的生态建设任务,模拟设计最优化的人工生态系统,按模型进行生产,以取得预期的最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是指从国土整治的全局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以维持和再造良性生态环境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为目的,在一个地域或跨越一个地区范围内,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防护林体系、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项目,并管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

林分: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临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可以根据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及其他因子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

立木:包含两层意思:①形成森林主要部分的树木的总和;②林地上未伐倒的生活着的树木。

树种组成:指森林中的林木是由哪些树种所组成的。 优势树种:在一个林分内,数量最多的(一般指蓄积量所占的比例最大)的树种。

先锋树种:能在荒山瘠薄地等立地条件差的地方最先自然生长成林的树种。如马尾松、油松、枫香、沙棘等。

纯林:由同一树种组成的林分叫做纯林。

混交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叫做混交林。

林相:有两种含义:①森林的外形,指林冠的层次,有单层林和复层林之分。②森林的林木品质和健康状况。林木价值高,生长旺盛称为林相优良,反之称为不良。

郁闭度:森林中乔木树冠彼此相接而遮蔽地面的程度。用十分法表示,以完全覆盖地面的程度为1,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1.0 0.9 0.8„„0.1。

林龄:指林分与林木的年龄结构,可分为同龄林和异龄林。林分内所有林木年龄完全相同,这种林分称为同龄林。如林分内林木之间的年龄相差不超过一个龄级的称为相对同龄林。林木年龄相差一个龄级以上的森林,叫做异龄林。

龄级:为简化森林年龄统计而划定的林分年龄级。一般慢生树种以20年为一个龄级,比较速生的树种和中生树种以10年为一个龄级,速生树种5年为一个龄级。

龄组:对林木生长发育时期的年龄分组。有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之分。

幼龄林:指林分完全郁闭前的时期。

中龄林:林冠郁闭后至林分成熟前的时期。

成熟林:林木在生物学及工艺方面都已进入成熟,直径生长已非常缓慢或基本停止。

过熟林:自然稀疏已基本结束,林木生长停止,开始心腐,病虫害侵染,部分立木由于生理衰退而枯立腐朽,林分经济价值和有益效能开始不断下降。

蓄积量:是指一定面积森林(包括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和枯立木林分)中,生长着的林木总材积(用立方米表示)。主要是指树干的材积。

出材量与出材率:出材量是指实际采伐林分中生产的原条、原木、小规格材和薪材的数量。不包括枝桠、树皮、伐根等。出材率是指出材量与采伐蓄积量的比率。它是反映森林资源利用的重要指标,出材率高,表明林木资源利用好;反之,说明利用差。

总生长量:指树木自生长开始至调查时整个时间内的生长总量。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它等于:(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得出的数称森林覆盖率。

林木绿化率:林木绿化率是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二、造林绿化

人工造林:用人工进行植苗、播种等方法营造森林的工作。

四旁绿化:指在宅旁、村旁、路旁、水旁植树。

立地条件:是指造林地作用于森林植物的地形地势和气候、土壤等环境因子的综合。

适地适树:就是要使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造林地条件相适应,以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使一定的营林地段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达到较好的生产水平。

全面整地:全面翻耕整理造林地,彻底清除杂草、灌木。

撩壕整地:又叫抽槽或沟带整地。是沿等高线从下而上开挖沟槽,把心土堆在下坡,筑成土梗的一种整地方式。

带状整地:在所整地带之间保留一定宽度的生草带,以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整地方式。

块状整地:在种植点小块开垦,块与块的距离依造林的株行距而定。

植苗造林:栽植苗木使它生长成林的造林方法。是目前林业生产上最常用的造林方法。

初植密度:也叫栽植密度。是指人工造林和迹地更新时单位面积上最初栽植的株数。

直播造林:是将种子直接播于造林地上,使其发芽生长成林的一种造林方法。

封山育林(封育):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起伏较小,相对高度一般不超过200米。

山地:地势相对高起,表面起伏很大的地区。

低山:海拔绝对高度500~1000米,相对高度200~500米的山地。 中山:海拔绝对高度1000~2000米,相对高度500~1000米的山地。 高山:海拔绝对高度2000米以上,相对高度1000米以上的山地。

黄壤:在热带和亚热带湿润气候、常绿阔叶林作用下发育而成的土壤。土壤中富含铁的氧化物,故呈黄色或鲜黄色。土质粘重,酸性大,含有效磷少。

红壤:在暖湿气候和常绿阔叶林作用下发育而成的土壤。土中铁铝丰富呈红色,土层中常有红、棕、黄、白交织的网纹。一般酸性强,有效磷少,剖面深厚。 紫色土:在紫色砂页岩上发育起来的土壤。这种土壤的母质很容易风化,含矿质养分较多,土层疏松,但易遭水土流失,土层浅薄。

石灰性土壤:含有碳酸钙或碳酸氢钙等石灰性物质的土壤。呈中性到碱性反应,含矿物质养分丰富,但对磷酸的固定作用较强。主要分布在半干旱和干旱地区。石灰性强的土壤在剖面中下部常形成石灰结核,石灰磬层等石灰集聚层。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气候条件和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石砾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它是岩溶地区土地退化的极端形式。

石漠化土地:指基岩裸露度或石砾含量≥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①植被综合盖度<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②植被综合盖度<70%的牧草地;③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未利用地;④非梯土化旱地。 造林质量管理“八率”:指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质量合格率、良种使用率、作业设计率、幼林抚育率、林木管护率、检查验收率、资料建档率。目前要求造林质量管理“八率”均为100%。

①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 ②造林质量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③良种使用率=(∑调查造林使用良种的小班面积/∑调查造林小班面积)×100%

④作业设计率=(∑调查有作业设计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⑤幼林抚育率=(∑调查抚育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⑥林木管护率=(∑调查有管护措施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⑦检查验收率=(∑调查检查验收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⑧资料建档率=(∑调查建档的小班面积/∑调查小班面积)×100%

母树和母树林:供采种的树叫做母树。很多母树生长在一起就叫做母树林。 优良母树:指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的林木个体。

优质种源:生长旺盛,干直、枝小和冠形紧凑、无病虫害的优势木,其比例占75%以上的母树林称为优质种源。 林木种子园:是用有性法或无性法繁殖人工精选的个体或综合育种法培育的新品种的植株而建立起来的林木良种繁育场。

采穗圃:对于容易扦插繁殖的树种,用被选优树的种条(插穗)建立的采穗圃,作为往后常年采穗造林之用,它相当于种子园,只不过种条代替了种子。

三、保护管理 主伐:在成熟林中以取得木材收获为主要目的的采伐。

抚育采伐:根据森林生长和发育的规律,在不同龄期,伐除部分林木,为保留的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更好地发挥其有益的效能。 更新采伐:在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减退时所进行的一种采伐,这种采伐以不降低森林有益效能为前提,以保护防护效能和特种作用持续稳定的发挥。 皆伐:整个林分一次伐除,通过人工植树或天然下种(自临近林分或伐倒的树木)达到更新目的。 择伐:把林分中部分适合和应该采伐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方式,主要用于复层异龄林。

渐伐:把成熟林分的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两次或数次伐除。 疏伐:在林木向高生长最旺盛的时期所进行的抚育方式。伐去过密的树木中品质较差的植株而保留较好的植株,以使林木形成良好的干形,并促进生长。 生长伐:在林木生长最旺盛时期一直到主伐前一个龄级的阶段内所进行的抚育方式。目的是使林木得到更多营养空间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木材产量和质量。 卫生伐:为除去森林中不健康的植株而进行的抚育方式。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即国家森林资源调查。在国家林业局组织下实施,复查间距期为5年。其目的是通过查清全国或省、自治区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为制定全国林业方针、政策,制定全国和各省区及大林区的各种林业计划、规划和预测资源发展趋势提供科学依据。这类调查以省、市、区或大林区为单位进行。 二类森林资源清查:亦称森林经理调查。此类调查是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林业生产单位内进行。复查间距为10年。其目的是为林业基层单位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动态,分析检查经营活动效果,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规划提供依据。这类调查的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要落实到小班,其准确度优于一类调查。

三类调查:即作业设计调查。是林业基层生产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造林设计和抚育采伐设计而进行的调查。 森林抽样调查:对一定范围内的森林,应用数理统计学原理抽出部分样地进行调查,根据样地调查结果推算该范围内全部森林的数量和质量的方法。 森林区划:为了便于森林调查和开展营林活动,按一定经营规模将林区划分成不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

林班:一种永久性的林地区划,为便于经营管理,把林地划分为许多林班。因经营集约度的高低不同,林班的平均面积不一,由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不等。其界线或用人工伐开,或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形线而形成。用号码或地名命名。

小班:是指在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时将森林按不同的权属、土地类别、起源、森林类别、林种、优势树种组、龄组、郁闭度等级、立地类型、经济林产期(经营集约度等级)和林业工程类别等划成不同的小区,每个小区称为小班。小班是森林区划的最小单位。

小班调查:在小班范围内进行的测树因子、土壤植被、地形地势等调查项目。 标准地:用代表选样或随机、机械选样选取一定面积的林地作为调查样本,称为标准地。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由于“森林病虫害”不能包括可对林业造成危害的杂草、软体动物、脊柱动物和其他植物,近年来改称为“林业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局部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在本辖区内传播的有害生物。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依法必须经过检疫才允许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根据疫情应实施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土壤等。

产地检疫:是指国内调运、邮寄或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进行的检疫调查、除害处理并得出检疫结果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防止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的措施。

调运检疫:是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及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森检法规,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措施。根据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的方向,可将调运检疫分为调出检疫和调入检疫两部分。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那些为害严重、防治困难、能够给林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布。本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由省林业厅发布。

疫区:是指根据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依照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森检”)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且采取相应检疫措施的地区。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野生保护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有4大类: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两级,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动物)。③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④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保护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保护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即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前称三级保护野生植物)。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含省、县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要求在15万亩以上、省级自然保护区在10万亩以上、县级自然保护区在3万亩以上。

自然保护小区:是指对有典型性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环境、珍稀动物繁殖栖息地、珍稀植物生长繁衍地规划面积在2000公顷以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五条标准:一是各级组织机构落实,特别是市、县、乡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健全稳定,人员高效精干。二是责任到人,各级地方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长是本地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都要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森林火险

天气等级危险程度燃烧程度蔓延程度没有危险不燃烧不蔓延 二

低度危险 难燃烧 难蔓延

中度危险 能燃烧 能蔓延

四 高度危险 易燃烧 易蔓延

五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森林灭火原则:

①实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②实行保护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③统筹兼顾,牺牲局部,保存全局的原则。

④要积极扑救,不要消极防守的原则。

⑤集中优势兵力作战的原则。

⑥捕捉有利战机的原则。

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

森林火灾分类:

①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②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③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④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http://www.xfsljk.net/zsyz/ArticleShow.asp?ArticleID=2506(林业专业术语;造林绿化术语)

http://www.xfsljk.net/zsyz/ArticleShow.asp?ArticleID=2505(林业专业术语;森林生态术语)

http://www.xfsljk.net/zsyz/ArticleShow.asp?ArticleID=2523(林业专业术语;保护管理术语) 林分

森林的内部结构特征,即树种组成、林层或林相、疏密度、林龄、起源、地位级和出材量等主要调查因子相同并与四周有明显区别的有林地,通常也泛指任一具体的长有林木的地段。不同的林分,常要求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措施。

乔木 是多年生木本植物,具有高大而明显的主干,并多次分枝,组成庞大的树冠,一般可以明显地分为树冠和树干两部分,如杨树和落叶松等。 灌木

多年生木本植物,高在3米以下,通常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故无树冠和树干之分,如紫穗槐和姚金娘等。 林木

是森林中所有乔木的总称,是构成森林的主体。它决定森林的外貌和基本特征,决定森林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是森林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工作对象。根据经济价值和经营意义分为主林木和次林木,主林木是指由主要树种所构成的林木,次林木是指由次要树种所构成的林木。林木也泛指林内生长的乔木。 下木

林内灌木及当地条件下生长达不到乔木层的乔木种类的总称,是构成森林的植物成分之一。下木能抑制杂草,为幼苗幼树遮阴,减少地表径流和蒸发,提高土壤肥力和增强森林的防护效能。 植被

指林地上的地衣、苔藓、草本植物、半灌木、小灌木和乔木的总称。是构成森林的植物成分之一,能影响地表土壤、小气候条件、林木的更新和幼苗幼树的生长发育。

林型

也叫森林类型,由树种组成和立地条件决定,是森林的自然分类单位。 纯林

也叫单纯林,是指由单一树种构成的或虽混有其它树种但其它树种的数量和材积所占比例不到一成的林分,如落叶松纯林和杨树纯林等。 混交林 由两种以上的树种构成的林分。 针叶树和针叶林

针叶树是裸子植物的树木,其叶多呈针状或鳞片状,种子一般裸露在果鳞上,子叶多数,多为常绿高大乔木,树干圆满通直,树冠常为圆锥形,如落叶松、雪松和云杉等。针叶林是指以松柏类为主的针叶树所构成的森林。

阔叶树和阔叶林 阔叶树是属于双子叶植物的树木,其叶片一般较宽,有多种形状,种子包被于果实中,具2枚子叶,落叶或常绿乔木。阔叶林是由阔叶树种组成的森林,如桦木林、杨树林和桉树林等。 针阔叶混交林

由针叶树和阔叶树混和组成的森林,是温带湿润地区的优势植被,红松阔叶混交林是典型的针阔混交林类型之一。 天然林

在没有人为参与的情况下形成的森林。 人工林

指在适合栽植林木的各类土地上用人工植苗、插条或直播等方法形成的森林。 天然次生林

原始林或人工林,经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借助自然力量恢复起来的天然林。 土壤和森林土壤

土壤是指陆地上部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的表层,由矿物质颗粒、有机质、活的生物体以及生物活动产物、空气和水分共同组成。森林土壤是林地土壤的总称。由于形成条件和形成过程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森林土壤,如在寒温带湿润山地针叶林下形成了棕色针叶林土壤,温带湿润地区针阔叶混交林下形成了暗棕色森林土壤,在温暖带湿润地区以栎林为主的森林下则形成了棕壤土。 树冠和冠幅

树冠是指树木干部以上的全部枝、叶的的总体。冠幅是指树冠的最大直径。 林龄和龄级

林龄是林分中林木的平均年龄,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树林和过熟林。幼龄林是森林生长发育的幼年阶段,通常指Ⅰ龄级或Ⅱ龄级的林分;中龄林也叫壮龄林,指林龄为Ⅲ龄级至不超过Ⅳ龄级的林分;近熟林指生长速度下降,接近成熟利用的森林,通常指IV龄级的林分;成熟林指林木已达到完全成熟,可以采伐利用的林分,通常指林龄为V、VI龄级的林分;过熟林指超过VI龄级以上的林分。龄级指对林木按照林龄间隔一定的年限进行的分级,一般天然林每20年为一个龄级;人工林每10年为一个龄级。 蓄积量 单位面积林地上所有活立木材积的总和,以立方米为单位。 郁闭度

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它是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简单地说就是林冠覆盖面积与地表面积的比例。 枝条盘数 指树冠部分轮枝的层数。 胸径和地径

一般胸径指树木离地面1.3米处树干的直径;地径指树木离地面20厘米左右处树干的直径。

坡度

坡面与地平面所形成的角度。按照角度大小,坡面可分为平坡:00—50;缓坡:60—150;斜坡:160—250;陡坡:260—350;急坡:360—400;险坡:410以上。

坡向

山坡所面向的方向。向南的叫南坡,也叫阳坡,向北的叫北坡,也叫阴坡。 坡位

山坡的部位。一般分为山顶,山坡上部、中部和下部

第五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12年,我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高县林业局正确领导和高县森林公安局指导下,强化林业法制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服务林业发展。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使我所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取得的成效

2012年,我所查获盗伐国有林木案5起,收回木材2.5立方米,收损失费1080元;依法协调解决林权纠纷2起;协助来复林区派出所破获森林火灾案件2起;在来复林区派出所的支持下制止了业主在黄水口国有林内非法开采石英砂矿石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林区安全稳定,有效地保护了我所管护国有林3.531万亩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所把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所长为组长,分管副所长为副组长,林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利用广播、设点宣传、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所多次请高县森林公安局对我所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所根据县林业局组织发动的"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执法理念落后

存在重处罚、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执法就是处罚,成绩就是破案率,缺乏如何降低发案数,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的思想。树立执法是为人民服务,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2、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都是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对林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懂法甚至是执法违法的现象。许多执法人员不会制作执法文书。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发放执法证件前的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二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把执法权当作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三是平时林业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不够,对执行的法律、

法规不熟悉,有的一知半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另外还有不能做到持证上岗,拿着过期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问题。

3、林业行政执法手段单一。装备落后由于没有林业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保障,物质装备落后,缺乏必需的物质手段,导致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严重束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如在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时,偷猎者有船只等工具装备我们执法人员因工具装备落后或不齐全而束缚手脚,不能接近现场取证,无可奈何。

4、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县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

5、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整改措施

1、彻底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报告会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要彻底改变"重处罚,轻防范、轻服务"的执法理念,牢同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开展一次"为谁执法,执法为谁"的大讨论活动,由比谁的罚款多,到比谁的服务好,让"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成为每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座右铭。加强服务意识,增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树立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人员的物质装备要建立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必须从人才的选拔标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应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政治修养等状况及其变化,适时地进行优化组合,实行岗位职务责任制。要尽可能地加大投入力度,改变目前执法物质装备落后的现象,以便于优质高效地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

3、规范执法程序及文书制作。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真执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避免因执法程序违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把工作中的一些细节都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认识一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查处的案件,公开曝光以案示法,起到震慑作用。

5、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6、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初次违法的,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处理,情节显着轻微的只教育,不处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违法人员卡当案,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行政相对人,则从重处罚。处罚的原则、处罚的标准都对行政相对人公开,做到让违法人员心

服口服,从根本上解决处罚的随意性,杜绝办人情案的现象。

7、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外界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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