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范文

2023-09-24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1篇

摘 要:本文从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征收范围之间存在联系这一角度,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与交叉点,提出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挂钩征收的设想,以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较晚。上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社会越来越呈现出收入两极分化的严重趋势,但个税并没有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差距悬殊的应有作用。造成这一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关配套税收的不健全。

一、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与社会保障税之间的联系

(一)个人所得税自身“独木难支”

个人所得税作为以居民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虽然自身有很多的优势,但仅仅依靠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就实现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目标是不现实的。首先,个人所得税只能使高收入者“穷”一些,而不能使低收入者“富”一些;其次,大量必要的配套税种的缺失,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都集中到了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上了;再次,个人所得税设计上,各类目之间的税负水平也不平衡,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明显前者税负较重,且费用扣除也不尽合理;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征收之后,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并未专款专用,而对贫困者的转移支付机制又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提升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

(二)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在课税对象范围上的重复性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几乎所有已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如美国,德国,都以雇员和雇主为纳税人,有的国家还包括自营工商业者,而课税对象则为雇主、雇员的工资及自营者的经营收入,这一课税范围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规定几乎一致,有重复性。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但居民收入日渐扩大,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日益增强,开征社会保障税迫在眉睫,已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应当看到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間的联系,并借鉴他国经验,合理设计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

(三)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量力而行,减少纳税人的逃避税倾向

由于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了解,税务机关又缺乏宣传,等等,造成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想方设法逃税避税。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新税种,直接涉及居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人民的反对与逃避纳税。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地区的居民还无法承担高额的社会保障税。因此,若将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挂钩征收,使二者成为一个体系,减轻人们心理上的负担与排斥感,可以减少税源流失,提高纳税遵从。

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建议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1)统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与级次,统一适用一个超额累进税率表,以体现公平,平衡税负。(2)制定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综合考虑各地区工资水平与物价因素、家庭生计费用、赡养老人支出等,适当提高免征额标准。(3)调整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减少级距。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3%~10%两档税率,第五至七级税率几乎空设,因此,可考虑统一为五档累进税率,3%、10%、20%、35%、45%,实现税制的简化。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其与个人所得税挂钩征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开征社会保障税,征税对象即为统一了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当前经济阶段下,税率不宜过高,同时实行小幅度累进税率,并汇总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中,收入越高,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越多,同时减轻人们对同一所得重复课征的心理负担。(2)对于社会保障税的税基设立上下限,即工资水平、经营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免于缴纳社会保障税,以保护高收入者的积极性。(3)建立社会保障税款专户,由雇主按总税率代扣代缴后,税务机关将社会保障税款按比例单独纳入专项账户,对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免征额的个人,按月或按季度发放社会保障补贴,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工,陈伟明,当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J].税务与经济,2011,6.

[2] 苏瑞,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其改革.财政金融,2015.6(上).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2篇

一.中外历史上关于理想社会的构想

1. 中国历史上主要的理想社会类型

2. 西方历史上主要的理想社会类型

二.理想社会的基本内涵

1. 社会要素兼容共生

2. 社会结构合理

3. 社会秩序规范

4. 社会运筹得当

三.当今中国的理想社会构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

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其背景

3.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4. 构建和谐社会四大要点

一.中外历史上关于理想社会的构想

一、中国历史上主要的理想社会的类型

(一)协和万邦型:如《尚书尧典》的描述是“百姓昭苏,协和万邦。”《周易乾》的描述是“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左传襄》中“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则描述了当时各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周礼》“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的描述是对当时理想社会秩序的具体勾画。这一类型,带有明显的普世思想。

(二)小国寡民型:道家极力反对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争斗。所以,老子构想的是“小国寡民”的老死不相往来的一种原始的高度自治的理想社会。在这个理想社会里,人们“甘其实、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在这个理想社会里,要形成和谐人格,要做到“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在这个理想社会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不仅人与人要和谐,而且人与自然更要和谐。

(三)兼爱型: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非命、非乐、节用的理想社会方案。提倡尚贤,认为尚贤是为政之本,治理国家的人必须是一批有能力的贤者。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否定等级制度。这一思想富含哲理,曾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四)小康社会型:秦朝统一中国后,“小康社会”理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理想之一。据儒家经典记载:小康社会最初是指一种财产私有、生活宽裕、上下有序、家庭和睦、礼仪周到的社会。

(五)大同社会型:“大同社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比“小康社会”更高的公有共享,即是“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礼记礼运》里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户外而不闭,是谓大同。”这种“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在两千多年的延续过程中,从陶渊明的“世外桃源”到洪秀全的“太平天国”,从康有为的《大同书》到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等,无不体现出来,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著名的理想社会模式。

二、西方历史上主要的理想社会类型

(一)平等者公社型:在古希腊斯巴达,作为斯巴达政治制度的创造者,来库古创建了“平等者公社”。在这个理想社会里,一是平等,二是集体主义。在这个理想社会里,实行土地平均、消灭商品货币,人们集中在军营里过集体生活,通过对公民教育、训练,使他们成为公社机器上的一个个齿轮和螺丝钉,为公社奉献自己的全部身心。

(二)理想国型:柏拉图描绘的“理想的”或是“第一等好的国家”,归结点是“公正”,公正是维系社会的纽带。他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三个等级应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都有节制的“理想国”构想。

(三)优良城邦型: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开宗明义表明国家必须追求“最高度的善”。他所指的善可理解为外物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三者的和谐,是人类优良生活各个方面的和谐的体现。亚里士多德和谐社会思想体现在他所提出一种理想的“优良城邦”的设想中。“优良城邦”就是“优良生活、优良政体、优良品德”三位一体的理想社会。

(四)罗马民主共和制型:古希腊之后,随着城帮制时代的衰落和罗马帝国时代的兴起,在继承发展古希腊民主制的基础上,罗马斯多葛派产生了自然法思想、人精神自由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思想,罗马帝国创造了较为发达的民主共和制。罗马民主共和制正是当时人们渴望平等、追求和谐的产物。

(五)社会经济秩序型:1776年,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出版了《国富论》,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和谐问题作了研究。他从社会的经济自然秩序论证到社会政治及其他生活的自然秩序,认为通过经济的自由发展和竞争,可形成协调的社会经济秩序,可以形成社会经济生活和谐。他认为:在自然的经济秩序下,国家只起“守夜人”作用,政府职责只在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举办公共利益的事业和设施。基于自然秩序思想,斯密还认为:社会和谐

既包括社会经济有序,也包括社会政治有序。然而,自由经济的“自然秩序”自然会引导资本所有者在为自己的私利活动时也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增加社会福利,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统一。

(六)空想社会主义型:作为反对资本主义,向往理想社会的空想社会主义的社会理想主要有:

1.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最早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他针对16世纪初期的欧洲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 提出了建立“最完美最和谐的社会制度”的“乌托邦”理想。

2.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了《全世界的和谐》,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提出了“和谐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想。他认为,必须彻底消除资本主义的残酷和不公,构建工业与农业、家务与教育、生产与消费的联合体,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各阶级的融合。

3.另一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也曾试图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工作与生活和谐的社会。1824年,他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就是以“新和谐公社”命名的。

4.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明确也提出了“和谐社会”思想。他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他说:“每个人的自由和福利以及全体人的和谐必须得到保证”。“人类每一代的能力的总和与它的需要的总和永远是一致的。如何使这种总的一致和每一个个人的能力与欲望的不相等互相和谐,这就必须是社会的任务。”

二.理想社会的基本内涵

(一) 社会要素兼容共生

物质要素(生产资料、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和精神要素(哲学、艺术、宗教、政治、文化)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与矛盾,但是它们都是共存、共生于一个社会之中,各有各的生命力。从历史上看,什么时候社会要素间相互协调,兼容共生,达到平衡,什么时候社会就往理想方向发展。理想社会应当给各类人谋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提供精神和文化的多元选择和自由,引导共同发展方向从而把各类社会资源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形成各类社会要素互相制衡而又互相促进的经纬交织的理想社会。

(二) 社会结构合理

所谓“合理”,是说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子系统之间有一个比较匀称、比较均衡、比较稳定的关系。这些子系统通常指的是人口结构、阶级结构、民族结构、职业结构、地区结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合理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结构不合理,必然会把社会距离和社会矛盾拉大,与此相应的是社会张力也大。社会张力一大,社会冲突一触即发;反之,社会结构合理,社会距离适当,社会矛盾也会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整合、社会控制的难度比较小,成本比较低,社会模式更为理想。

(三) 社会行为规范

中国有句话,叫做“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园”。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社会就会井然有序。规范的内容很广泛,风俗、道德、法律、纪律、宗教都属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防火墙,是社会发展的支撑点。社会在前进,社会规范会更新。更新后的社会规范依然是推动整体前进的推进器。

(四) 社会运筹得当

所谓“社会运筹”,就是“社会整合”,即在调节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时,运用自如,运筹决胜。有了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规范,如果没有高明的社会运筹,社会仍然难以和谐。社会结构是人搭起的架子,社会规范也是人制订的。运筹得当,兼顾各方,兼容并包,各得其所,人与人和睦,人与社会融洽;运筹得当,方能用尽可能低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

三.当今中国的理想社会构想——和谐社会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

《易经》六十四卦中,首卦为“乾”,文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说的是天道变化中,万物各自遵循着自然生长消亡的规律,保持着合和的关系,知道这个道理才会办事顺利,吉人天下。这是已知的中国古代史书对“和文化”的最早记载。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的关于“和”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天人合

一、保合太和的宇宙观。这种宇宙观认为,根据天道的变化,人获得自己的命运和本质,变化会有差异和冲突,但是冲突又要融合,即走向太和,而和的价值指向是万国安宁与繁荣,这是符合天地变化之道的。

二是合二而

一、仇必和而解的辩证法。强调阴阳互补,才能发生变化;强调刚柔相济,才能融合和谐。

三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价值观。两千多年前,先秦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谐又不千篇一律,不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发展的真谛。

四是和为贵、泛爱众的处世哲学。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的思想和语言,重视建立融通的人际交往、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关系。

五是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的精神,集中体现于《易经》中的两个命题,即“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前者讲的是进取精神,后者讲的是宽容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和厚德载物的宽容精神,可以看作中国文化优秀传统的核心。而所谓“厚德载物”的宽容精神,就包含了“和”的内涵、“和”的理念。

六是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孔子的《礼记礼运篇》描绘了重诚实、讲仁爱、求友善、修和睦的社会蓝图。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其背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提出切实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六大重点。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作出《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包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等相关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

1.理论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传承,是在应对改革开放阶段性特征中应运而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地创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说到

底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运用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因此,它必然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继承和发展的统一。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它是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的创造力,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传。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探索,是当前中国“活的马克思主义”。

2.时代背景

我国现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是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而概括出来的。国际经验表明,从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阶层结构等都要发生深刻变化甚至于剧烈变动,国家引导得好,处置得当,就能顺利地度过这个关键时期,进入中等发达的阶段。但如果搞得不好,就可能出现经济社会失调,经济和社会矛盾冲突频发,以至出现徘徊倒退。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看,再翻两番是完全可行的。难点在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事业的发展、社会体制的改革,只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建成和谐社会。现在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为了要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战略目标有利于把力量放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上,有利于我国的持续发展。

(三)和谐社会基本内涵与要求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以上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它们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四)构建和谐社会四大要点

1.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和谐社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等各个方面,千头万绪。从其内部联系来看,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到“五个统筹”。应在已有研究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在研究“五个统筹”的内在机理上下功夫,并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统一考虑,寻求更大范围的统筹。

2. 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应该着眼于人。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是以人为细胞组成的,而且因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还不能完全做到人的全面发展,但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必须担负的历史责任。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要相应提高人自身的各种素质,同时在体制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这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

3. 以市场取向的改革为动力。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方面诸多不和谐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体制性原因,有相当多的社会矛盾与体制不完善有关,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以及政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将是一个深刻的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的制度变迁或体制创新的过程。要以体制改革为动力,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克服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弊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规范,为和谐社会提供新的体制保障。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3篇

我国现行医疗社会保障有四种形式:公费医疗(我国的公费医疗制度于1952年建立,享受的对象主要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目前不少省份正在加快推进取消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毫无疑问,在这四种形式中,公费医疗“含金量”最高,因为公费医疗指的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門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也就是说,享受公费医疗基本上是“看病靠国家”,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相当部分“看病靠自己”。

公费医疗这种特殊的医疗待遇并非新产物,其实古已有之。

翻开唐代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唐代“公费医疗”的明显“痕迹”。唐宋规定,凡京师百署官吏、宫廷宦官宫女、南衙卫兵、各边疆民族驻京人员等,看病服药,都找太医署。除了为皇帝嫔妃、诸王公主服务外,禁军官兵的医疗也归它负责。

太医署是古代医疗机构名,它隶属于太常寺(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机关),兼备医疗组织和医学教育的功能,类似于现代的医学院,不过它是中央一级的医学院。唐代太医署共有行政人员和教职员工300余人。太医署设最高行政官员太医令2人,相当于现在医学院校校长;另设太医丞2人,是太医令的助手,相当于现在的副校长,协助太医令之工作;府2人、史4人、医监4人、医正8人、掌固4人等,为协助太医令分管教务、文书、档案和庶务等工作。像现在医学院校设立医学系和药学系那样,“太医署”分设医学部和药学部。医学又分四大科:医科、针科、按摩科(包括伤科)和咒禁科,类似现在医学系的设置。可见,唐代太医署在当时规模之大,医疗水平之高。

除了京官,地方官吏吃药看病,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唐代凡州府都设有州一级的医学院,承担州府官吏看病的职能。县一级没有医学院校,但也有县署机关医院。县一级的官医配置,是每一万户一至五人,遇缺即补。

古代官吏能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得益于“医在王官”,就是医药行政、医疗组织和医学教育的主导权,都归政府掌握。这个制度,早在西周就已经确立,以后逐步成熟。例如在春秋时代,军队都有医疗组织,在京城军队看不好病的军人,可以转诊到太医院。唐代的“公费医疗”制度,只不过比先前更加完善而已。

(责任编辑/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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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城镇化过程中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有实地调研、文献查阅及定性分析。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最后得出:我国不能因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放弃走城镇化道路。更不应该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而忽视我们做出的诸多努力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目前的状况。

[关键词] 城镇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4】gdggy07)。

目前,我国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6000多万人,未来10年还将至少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在全国6000万失地农民中至少有超过2000万是“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国家这些失去土地的村民建立了一套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简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保障居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的生存、就业、医疗等问题。但这套体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乡结合部的内涵

城乡结合部,顾名思义是指一种城市与乡村互相结合的特殊经济地理单元。该经济地理单元既不同于单纯的城市区域,又不同于纯粹的农村区域,而是既有城区风貌,又有乡村特点的一种经济地理空间。它是国家行政划分并认可的,位于城区周围,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与城区关系密不可分,共同发展的地带。城乡结合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经济特点。城乡结合部在经济上有很多特点,其中最重要两个是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基础设施的落后性;第二,边缘性特点。体现在这部分地区在地里位置上的特点,处于城市和乡村的交接位置,在管理上既不同于城市社区也不同于乡村,具有一定的交叉性;第三,复合型特点。城市和乡村的特点都在该类社区体现出类,有城乡两者共同的特点;第四,变异性特点。主要表现为突变的身份,职业,生活环境,社会福利等。

(二)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随着城镇化衍生出来的,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属于失地农民。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双速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尤其是较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由于工业发展的需要就形成了以政府或大的商业组织为主体的圈地运动,也正是圈地运动的开始,才使得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这些农民失去土地后,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同时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间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边缘群体。失地农民不仅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还无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的惠及。

二、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失地农民现状

目前,城镇化建设速速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居民,日益失去土地,沦落为失地农民。他们面临的难题主要有:第一,出路问题——就业难、安置难。失地农民再就业被边缘化,主要也是因为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非农劳动技能相当匮乏。第二,退路问题——保障低、生活无靠。目前,我国很大程度上不能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尤其,养老保障是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而且,我国一般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偿,可持续性较差。第三,生活问题——顾虑多、思想老化。农民过惯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思想老旧,且有着来自各方的顾虑。我国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加,失地农民问题不再是局部性的问题,已经蔓延到全国各个地区,尤其是中、东部地区。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本文研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地方及社会对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因公共利益征地)引起的失去土地的农民,特别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在城市中无法就业、或遭受灾害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提供帮助和保护,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社会制度。

在我国,对失地农民普遍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而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则由农民自己解决。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较小,水平低。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失地农民基本成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看不起病的难题。但就人们最关注的养老、就业、失业保障方面依然缺失相关制度保障。我国推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越来越迫切,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失地农民依然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却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再就业面临重大挑战,失地农民的处境也越来越艰辛。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众多问题里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人民能否安居乐业,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好,可能给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土地对农民而言,承担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对农民而言,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依靠土地,它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能有效的推动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城乡的统筹发展不能忽视农民问题。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落实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弥补二元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四、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一)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偿方式单一,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并且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经济发达地区补偿标准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城市郊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有的贫困地区还不到国家规定补偿金的十分之一。

(二)补偿资金管理混乱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但是,目前社会保障这种专项拨款的管理还不健全,在管理的方式、途径上都有很大的漏洞,导致资金管理混乱、监管不力、贪污、挪用专项款等不良现象,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挪用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利用职位之便,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数十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凸显的问题主要有:政府重视不够,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政府行政不作为。对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保险、再就业培训等机制还未完全完善;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制度性障碍;“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资金筹措模式不合理;失地农民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重要因素。

(四)政策惠及范围有限

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惠及范围,只能惠及发达地区及中部部分地区,严格意义上讲,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是空白。问题产生主要是由政府不重视造成的,制定政策时没有进行实地的全国性的社会调研。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进程中衍生的,政府应该适时的更修政策。另外,失地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法维护自身被侵害的利益、权益等。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充足的发展。但是生产力一定要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相伴生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浮出了水面。这是长期农村、城镇交替发展的产物,是客观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无法调和的产物。

(二)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

在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下,再加上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土地成为一种供不应求的商品,主要表现为政府征地,社会商业活动购地,造成了失地农民问题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次生问题。竞争机制给失地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他们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还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市场竞争的弊端让失地农民无声的承受了。最后,社会分为不同的阶层,相伴的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如何分配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三)地方政府政绩观的扭曲

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良好的政绩观,从而产生了土地财政等问题。在这些问题里,政府通过土地获利是问题的关键,征地是把原来属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低价转为政府的财产,政府再把它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这是一种从农民身上集聚财富的过程。政府角色的错位,干扰了市场秩序,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四)法制不健全

在城镇化进程中,有关土地的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的相关法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土地征收法制不健全。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家土地征收制度,但是它已不适应目前城镇化的进程,亦不能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其次,国内还没有这样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了土地利用与征收的混乱。最后,还没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失地农民的医疗、基本生活、就业、失业等都无法保障。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可行性分析,即相应对策探讨

(一)改进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

改进失地农民补偿方式应有以前的单一的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才能保障其权利和利益,即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附加其他的补偿方式,如债券或股权补偿、社会保险安置、留地补偿、就业安置、替代补偿等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二)探索失地农民利益分享机制,健全资金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位,造成失地农民权益无法维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探索一条失地农民利益分享机制的道路。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计划及批复,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透明资金管理程序,让失地农民参与资金的有效使用监督;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等。引入竞争机制,设定一个基准价,参照这个基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管理都需要制度来规范。要想真正的做到,保证失去土地的这部分农民的利益,给他们提供保证,首先必须健全会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获取保障的制度依据,做到有理可依。

(四)改革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拓宽惠农范围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山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和二元结构体制,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平等;将户籍制度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分离,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加强政策制定的更修能力,适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强化自身维权的能力等。

综上,我们发现城乡结合部社区,是产生失地农民的地方,该地区既不同于城镇社区,由于农村社区有着本质的区别。治理的难度也较城乡社区有着更大的难度,失地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得当,关乎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而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我国不能因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放弃走城镇化道路。更不应该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保障问题难以解决,而忽视我们做出的诸多努力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善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保证社会发展的安定有序。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

[2]农调总队.失地农民的困难、心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EB/OL].三农数据网,http://www.sannong.gov.cn/v1/fxyc/ncjjfx/200310230251.htm.

[3]万朝林,喻国华.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理论与改革,2004,(1).

[4]金淑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对策[J].农村经济,2006,(7).

作者简介:武孝巍(1986-),男,汉族,河南濮阳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治理与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5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是我国制度建设中极其薄弱的一环,并逐渐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本文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分析造成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原因,并总结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对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76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边缘,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缺失严重,而且许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也缺乏具体完善的设计。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如何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以家庭保障、集体保障和土地保障3种形式为主。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农村保障形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措施,加强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如中央政府在农村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农合医疗制度。如今,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都已大范围实施。但是,整体来看,与城镇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相对落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失严重,许多法规之间还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沟通。

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2.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表现

2.1.1 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初级内容为主,保障形式主要是社会优抚、农村五保、社会救助、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当前农村最急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缺失状态。即便如此,在已经开展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中,仍有许多农民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如我国农民享有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远不足一亿人,许多农村老弱孤寡、残疾者都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

2.1.2 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

在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上,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由独立的法律部门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能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组成。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不足、法制建设滞后,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如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容上沿用的仍是1992年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内容,内容严重老化。

2.1.3 社会保障层次低,保障金不稳定

受经济条件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低于城市社会保障,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也远低于城市社会保障,如政府每年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数量都有限,加上地方财政机制不健全,许多农村社会保障款都难以到位,农村社会保障在农村救助中的作用有限。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物价持续上涨。在政府农村社会保障投入有限、地方政府财政“造血”能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能给予农村的社会保障能力日渐下降。有时甚至难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

2.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原因

2.2.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与成熟程度,是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体现。我国法律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薄弱,是造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缺失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如养老保险制度、新农合制度、特困救助制度等,主要散见于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制度中,缺乏对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实践、事项的制度性规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靠行政管理来实现。这些,都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直接后果。

2.2.2 保障筹资机制缺失

建立健全法定筹资机制,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形成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上走的仍旧是政府财政拨款、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老路,没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定筹资机制,也无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中来,致使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这样,即使政府在财政宽裕的情况下适当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对农民保障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3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对策

3.1 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立足农村实际,根据农村社会保障需求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之前,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学者提出了城乡分保立法模式和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两种设想,笔者认为,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与我国国情不符,可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待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将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最终建立全民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立法机关应考虑公民的平等性,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的宏观要求,尽可能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必须尽快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之事提上议事日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工作条例,以法律形式就农村社会保障原则、内容和形式、保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要根据地方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以通过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夯实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

3.2 优化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上,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民的保障需求,做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设计工作。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项目、保障基金筹集和发放、保障水平、保障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能、保障救济措施等。结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际状况来看,立法部门需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要将投保农民权益保护、保障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等问题都考虑进去,以减少因人为和制度衔接转换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3.3 关注立法衔接,加强司法保护

要想彻底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不仅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还要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条件。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关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匹配度。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還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法律保障机制建设,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如建立统一的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在农村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争议仲裁、管理和调节机构,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因此,政府应加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力度,提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水平,以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6.

[2]梁赛群.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探讨[D].重庆:重庆大学,2009.

[3]武瑞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

社会保障税范文第6篇

【摘要】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宋代社会保障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宋代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在“社会保障”这个词汇频繁出现于研究者的视野之前,宋代社会救济、宋代社会救助、宋代社会福利,或就某一专题,例如荒政、赈灾、助葬、慈幼等进行讨论,是这一领域普遍采用的题目。尽管所使用的概念与视角不一,但研究者所面对的历史材料与社会事实基本上是相似的。众多名目之下的研究,其关注重心、细节呈现各有不同,却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从宋代开始的,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程度位居传统社会的前列,可以说“汉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没有超过”。那些着意于专题的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着这一结论,比如,中国慈幼事业到了宋代才有了具体的组织,宋代的慈幼政策是近代养老慈幼政策的肇端;宋代的荒政在我国历代救荒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宋代的居养院“规模庞大,管理科学,几乎可与当今大型社会福利院媲美”。
从社会保障范围、机构设计、法律规定等方面,看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与特点

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上,宋代跳出了传统社会只重荒政救助的局限,将之扩展延伸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论点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逐渐形成。人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宋代社会保障的对象不再只限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饥民、流民,那些无人供养的鳏寡孤独者、贫困不能自存者以及乞丐均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后来,随着“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界入,学界从社会保险、社会救荒、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的四个内容去观察宋代,人们发现,除了不曾出现社会保险外,宋代的社会保障已明确涵括了后三者的内容。

社会救荒与社会福利,大体相当于宋人不断强调的“赈贫恤患”“赈灾恤饥”,这部分内容早已被历史学家重点关注过。而原先并没有纳入观察视野的社会优抚,随着社会保障研究题材的拓展,有人将宋代政府对受伤军士以及留守家属、阵亡士兵家屬的厚待、赏赐以及抚恤,对归正人、少数民族以及女户家庭的安置、照顾,对皇族的优待等均纳入社会保障的考察范畴之中。鉴于现代社会保障中涉及了退休人员的资金待遇,一些研究者受此启发,将官员致仕制度亦纳入宋代社会保障的讨论范围之中。

宋代社会保障在机构设计及其相关规定上,体现出多样性与制度化的特点。社会保障机构上,既有用于救荒的仓储设施,又有用以济贫助弱的福利机构。宋代“以备凶灾”“救恤孤贫”的仓种数量很多,研究者因主题所限,各有侧重,其中经常被挑选出来详加讨论的有常平仓、义仓、惠民仓、丰储仓、广惠仓、社仓等。常平仓和义仓是专门用于救荒的粮仓,广惠仓用于赈济州县城郭中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社仓设于乡里,补常平仓、义仓难以惠及乡村的不足,惠民仓设于城市,用以补常平仓之不足,丰储仓用于荒年减官籴或直接赈济。

宋代收容、收养“老疾孤穷丐者”的福利机构同样众多。时人曾说:“以居养名院,而穷者有所归;以安济名坊,而病者有所疗;以漏泽名园,而死者有所葬。”又说:“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有漏泽园。”实际上,机构的名目远超这些说法。各地居养院收容“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开封则有福田院收容“京师老疾孤穷丐者”;各地安济坊用于“养民之贫病者”,建康、江宁等地设有安乐庐收容行旅生病的士兵与商人;养济院收养“孤贫老弱残疾行丐之人”,兼顾居养院与安济坊的功能;除了慈幼局外,“为贫而弃子者”所设的还有婴儿局、慈幼庄等;和剂局、惠民药局等低价售药惠民,施药所无偿施药救民;“贫不能葬”以及“死人之不知姓名及乞丐或遗骸暴露者”,收葬于漏泽园。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层出不穷。针对救荒,宋朝设有抄劄法以登记灾户、“计口给食”;针对恤贫,则有乞丐法、居养法、养济法、安济法、慈幼法、举子法等。

西方福利制度曾被概括为“从摇篮到坟墓”,以说明其全面覆盖的特性,在对宋代的观察之中,有人比附说,宋代同样实现了“由胎养到祭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覆盖全面。
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那么,多样化、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对宋代社会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在不同的观者那里,从“社会保障”所预设的意义上去阐述这一议题成为主要的取径。比如,有人从恢复生产、调节财富分配、稳定与恢复社会、维持社会控制等四个方面去讲述宋代社会保障的功能。又有人将宋代与秦、汉、隋、唐、元、明、清相对比,指出:宋朝尽管有数百次中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却是一个唯独没有发生全国范围内的民变的朝代,关于这一历史现象虽然可以追溯多种原因,但宋代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它保证了对灾民的有效救助,消弭了全国性民变的可能性。

后人从长时段的、整体的历史中去阐述宋代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必须的、重要的。然而,对于宋人而言,显然并不存在这种后见之明,他们对当时社会保障的理解既无法亦没有给出一个整体性的看法,有的只是对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各条敕令的记载与观感,它们是零碎的、分散的,而不是统一的经验。

在历史语境中,宋代致力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官员,对制订各种制度、尝试新的方法,并在细致的规定中体现出“仁政”的兴趣,要远远大过于对其具体功效的关注。

以地方官员创立的各项福利机构为例。历史文献记载中,一些福利机构的房屋设施、人均给养钱米数量、机构经费来源、内部管理规制等信息是十分明确与细致的。比如,南宋明州知州吴潜创立广惠院,建屋100多间,“聚城内外鳏寡孤独瘖聋跛躃之将沟壑者,使居焉”,该机构额定收容人数限300人,“大口月给米6斗、钱10千,中口4斗、8千,小口3斗、5千”,“管理行者月支钱食米1石,盐菜钱15贯”,负责造办饭食的火头“于日给之外,每名帖支钱500文”,同时规定了经费的拨付原则、甲头责任,此外,包括“每日酉时打灭厨下火种”等细节也书写在规式之中。

又如,江东转运副使余晦所建的实济院,共有房屋60余间,收养“无告之民”,限额100名,每名月支米6斗、盐菜钱15贯文、柴钱5贯文,按旬给散。另外,经费筹措中官钱所拨数额、放贷后息钱所得等亦记录在内。

这两则例子中,房屋、支付钱米、运行经费等均有精确的数字,为今人对它们的观察与分析提供了较为精确的历史画面。然而,对于福利机构在具体操作中可能达到的成效,历史记载中则明显缺乏计量的偏好。比如,南宋时建康所设的养济院颇有社会效应,时人说:“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得安居饱食,不复宛转于市井,捐瘠于道路。”文字所描述的场景,这种模糊的估算与其说是在讲述其功效,莫如说是在响应“养济”的意义。

更有甚者,因为记载的阙如,许多机构只有制度上的文字规定,缺乏操作上的具体面相。或许囿于这一点,许多现代研究者在讲述宋代社会保障时,选择就每项机构设置、制度规定的具体信息作细节上的铺叙。但是,制度规定的细密并不等同于执行时的章法有度,将应然等同于实然的做法难免会受人诘责。通过社会保障这一视野,可以看到宋人在新制度、新方法上的各种尝试。
宋代社会保障中的各种机构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很多时候受制于个人仕宦生涯的调迁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一个西方概念,这一概念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内在逻辑是基于西方社会的事实而确立的。尽管研究者曾注意到,宋代社会保障中“损有余以补不足”的理念,与现代社会保障所秉持的“国家与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思想有相同之处,但研究者同时也指出“宋代有社会保障之实,而无社会保障之属性”,这一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与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差异。

就“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而言,当它用来观照宋代社会时,无疑给出了一種线索与解释框架,吸引着人们将注意力聚焦于制度、诏敕、事件、习俗等对象上,并将这些零散的信息解构成一个可供观察的“宋代社会保障”的视角。当然,这种做法也使原本差异鲜明的事物呈现出单调的同构性,并至少产生两个理解上的误区。

其一,当研究者通过历史文献的记载勾勒出宋代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架构,并赋予其作用与意义时,这个解构在有意或无意间忽略了“时间”这一事实。很明显,作为宋代社会保障主体内容的仓储设施、福利机构以及相关的诏敕并非是在全国同期并行的。事实上,虽然一些重要的仓种与福利机构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前代,但在宋代真正施行并推广至全国的,持续时间不长,而且多数是在王朝的最后数十年。例如,安济坊、居养院分别于崇宁元年(1102)、崇宁五年(1106),由朝廷诏令诸郡设置,并推广到各县;崇宁三年(1104),负责“贫不能葬”的义冢更名为漏泽园,以制度化的方式推广到全国;崇宁以前,施药局仅在京师一所,崇宁二年(1103)才增为5所,并增设2所和剂局。这些措置推行时,距离北宋亡国不过二十几年,更遑论期间的废驰无定。又如,慈幼局在全国的推广是在南宋晚期,宋理宗时“令天下诸州建慈幼局”,但数十年后南宋便覆灭。离开了“时间”的具体指向,以“宋代社会保障”这一议题来解构文献资料,如此叠加的做法,很容易得出体系化、全覆盖的社会保障的整体图景。

其二,历史视野中的宋代社会保障,规制详备、体例翔实,但事实上,抛开这种静态的描绘,宋代社会保障中的各种机构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机构与制度的废设,并非源于实践检验而遭致淘汰或兴盛,很多时候,完全受制于个人仕宦生涯的调迁。其中,最有名的例子便是北宋后期蔡京为相时所推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在内的福利机构,因蔡京罢相而驰废,并被人批评说“诸县奉行太过……不无苛扰”,“官司奉法太过,致州县受弊”,“日用既广,縻费无艺”;而当蔡京复相后,各项制度不仅得以恢复,而且救助标准急剧上扬:居养人“每日添给肉食钱,并见增给酱菜”,“冬月给绵绢衣被,夏单绢衫袴装着”,“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氊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如此高规格的待遇显然失去了救助的本义。制度与机构因人而设、因人而废的现象,一方面为宋代社会保障的内容之所以如此丰富提供了一定解释,另一方面,也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宋代社会保障的结构既不稳定亦不严密。

借用社会保障的概念描述历史现象,将“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的诉求,具体落实在对新制度、新方法的创新与尝试上,但若想据此来诊断宋代社会,则这些新制度与新方法的实际出场情况以及产生的效果,才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作者为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宋]吴潜修,梅应发、刘锡纂:《开庆四明续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②[宋]马光祖修、周应合纂:《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③[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④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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