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

2023-10-08

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第1篇

一、集团仲裁的基本理论

集团仲裁是指在一个集团中, 其成员具有相同或特定的仲裁请求, 针对的是一个共同的经济体, 该集团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 可作为该集团其他成员的代表, 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对该集团的所有成员有效。集团仲裁有四个重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美国联邦仲裁法》 (FAA) 、最高法院有关集团仲裁案件的判例, 以及仲裁机构有关集团仲裁的仲裁规则, 如美国仲裁协会 (AAA) 制定的《集团仲裁的补充规则》和司法仲裁协会和调节服务中心 (JAMS) 制定的《集团仲裁规则》。学者长期争论最大的问题是集团仲裁是否能保护当事人正当程序的权利。

除了上述散落在各种法律规则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美国最高法院的典型判例也是了解集团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美国集团仲裁已经出现将近30年, 2003年Green Tree Financial Corp.V.Bazzle案 (以下简称Bazzle案) 在其发展历史中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 就是以此案为契机美国开始对集团仲裁制度深入研究, 并且仲裁机构开始制定相关的仲裁规则。2003年7月23日, 美国最高法院对Bazzle案作出判决: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问题没有规定———即“沉默”时, 当事人可以同意进行集团仲裁。正是美国最高法院“‘沉默’等于允许集团仲裁”的判决, 使得集团仲裁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tolt-Nielsen SA V.Animal Feeds Int`l Corp.案认为, 当事人在集团仲裁问题上沉默时, 仲裁员不能推测当事人已经就允许用集团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形成合意, 即“沉默”不能推定为同意, 要求当事人对集团仲裁的合意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这一戏剧性的转变, 一改之前支持集团仲裁的态度, 打击了集团仲裁的发展。2011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对Concepcion案作出裁定, 认为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集团仲裁的约定是有效的, 即集团仲裁弃权条款有效, 进一步对集团仲裁作出实质性的限制。

二、concepcion案及其影响

2002年2月, 文森特 (Vincent) 和丽莎·康赛普西翁 (Liza Concepcion) 为了手机服务和购买新的手机, 与美国电话电报移动有限公司 (AT&T Mobility LCC, 即AT&T) 签订了一份无线服务协议 (WSA) 。该无线服务协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都提交仲裁解决, 并且还包括一项集团仲裁弃权条款。除此之外, 协议授予AT&T公司单方面修改协议的权利。2006年12月, AT&T公司修改了仲裁条款, 增加了一个新的保险费支付条款, 即如果仲裁员给予消费者的判决优于AT&T提供的最终和解协议, 那么公司会支付7500美元的奖金以及双倍的律师费。

2006年3月27日, 在7500美元的保险费支付条款被增加之前, Concepcion向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控告AT&T通过收取免费手机的销售税进行虚假广告和欺诈。2006年9月, 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将Concepcion作为其他用户的代表, 将此案与拉斯特案合并进行集团诉讼。2008年3月, AT&T根据修改后的手机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申请强制Concepcion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个人仲裁。联邦地区法院否定了AT&T的申请, 认为基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仲裁协议中的集团弃权条款是显失公平和不合理的, 并且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没有被《联邦仲裁法案》 (FAA) 取代。2009年, AT&T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重新审查对强制仲裁动议的拒绝。第九巡回法院同意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意见, 认为仲裁协议中的集团弃权条款是不合理的, 并因而是不能强制执行的。2011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意见, 撤销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 Discover Bank规则支持集团仲裁, 违反《联邦仲裁法案》的精神, 是对仲裁的干扰, 所以《联邦仲裁法案》应该取代它。法院同时认为, 联邦仲裁法案的首要目标是根据其仲裁条款保证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 以便简化程序, 州要求集团仲裁程序有效性的做法是与《联邦仲裁法案》相矛盾的。

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concepcion案中认为, 裁定集团仲裁弃权条款不合理的Discover Bank规则, 属于《联邦仲裁法》 (FAA) 第二条的保留条款, 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看来, Discover Bank规则的问题是它太过于绝对, 导致太多的集团仲裁弃权无效, 而FAA的首要目标是保证仲裁协议依照其条款执行, 因此它与《联邦仲裁法案》的目的相冲突, 成为完成《联邦仲裁法案》目标的一个障碍,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 裁定《联邦仲裁法案》在确定集团仲裁问题上的效力优先于与之冲突的加州法律。由此可见, 最高法院concepcion案的判决, 体现了这样一种新的趋势:在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出现微妙的不确定性和冲突性时, 联邦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州法律。

除此之外, 最高法院通过推翻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关于集团仲裁弃权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表达了对集团仲裁的不赞成。正如一位学者指出, concepcion案的综合效应是:给绝大多数针对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集团仲裁弃权条款的公司的集团仲裁决定性的打击。这一结果, 一方面受到了企业和商家的称赞, 大多数公司期望利用这一情况, 并且很多已经这样做了, 例如银行、电脑销售商和有线电视公司等等, 他们将仲裁协议与包含集团仲裁弃权条款的格式合同结合在一起, 以此来排除集团程序。相反, 另一方面却受到小额索赔和受到公司欺诈的消费者的不满, 他们认为, 随着最高法院阻止各州通过驳回集团弃权所进行的努力和尝试, 以及国会不愿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 消费者已经没有什么所谓的求偿权和追索权而言了。

最高法院关于concepcion案的裁定, 除了体现新的冲突法趋势和反应案件的综合效应, 集团仲裁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需要今后予以关注并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concepcion案多数意见认为, 集团仲裁违背仲裁的基本属性, 成为完成《联邦仲裁法案》目标的障碍, 那么到底什么是FAA目标的障碍、什么又不是FAA目标的障碍?这缺乏统一的定性条件和评判标准, 值得法院继续努力探寻。根据《联邦仲裁法案》的规定, concepcion案法院承认了集团弃权行为的效力。当然, 集团仲裁弃权行为是完全可行的, 因为他们仅仅是通过双方合意对仲裁的缔约双方予以限制, 并且没有“排除”他们寻求法定救助的权利。但是鉴于受到欺诈的消费者难以寻求追索权的困境, 我们是否应该讨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集团仲裁弃权行为进行限制?

三、集团仲裁制度对我国的意义

集团仲裁作为一种新兴发展的制度, 成为美国法律界近来非常热门的话题。加拿大、欧盟委员会也对该制度予以密切关注。然而, 集团仲裁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 理论界学者的关注也仅仅是初探。同时, 随着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 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以及产品欺诈等导致的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 受害人的权益却难以通过有效的渠道得到救济。因此, 有很多学者开始提出应该借鉴美国的集团仲裁制度, 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加入集团仲裁的元素。

诚如上文所述, 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置可否, 到随后的积极鼓励, 乃至晚近的突然限制。由此可见, 集团仲裁制度在美国仍然是一个颇受争议的制度, 而且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所以, 我们不能贸然的引进集团仲裁制度。更何况,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 作为集团仲裁基础的仲裁制度尚且未能顺利发展。因此, 我们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 深入研究集团仲裁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 同时继续密切关注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 等到该制度发展成熟之后再引进我国, 运用该制度科学、合理、高速地解决群体性纠纷。

摘要:集团仲裁制度是美国目前非常流行的一种仲裁制度。美国法院对集团仲裁的态度, 从最初的不置可否, 到随后的积极鼓励, 乃至晚近的突然限制。2011年美国电话电报移动公司诉康赛普西翁一案的判决, 更是表达了对集团仲裁制度的不赞成, 进一步限制集团仲裁的发展。我国作为一个仲裁制度发展不是很完善的国家, 不能贸然引入集团仲裁制度来解决国内的群体性纠纷, 应该密切关注集团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 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予以考虑。

关键词:集团仲裁,集团仲裁弃权,Concepcion案,显失公平

参考文献

[1] 严红.美国集团仲裁的发展与挑战——以美国法院判例为视角[J].法学研究, 201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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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孟雁.论美国集团仲裁制度[J].法制与发展, 2010 (7) .

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第2篇

1 心血管系统保护作用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动物实验证实, 胰岛素的心肌保护作用是其在不依赖于降低血糖的情况下, 可以直接激活心血管内源性PI3K-Akt-e NOS系统, 激活细胞生存信号保护缺血心脏, 促进心肌和冠状动脉内皮细胞增加内皮型一氧化氮合酶 (e NOS) 基因表达, 抑制细胞中诱导型一氧化氮合酶 (i NOS) 基因表达, 进而增加NO产生, 扩张冠状动脉, 增加心肌灌注, 发挥硝基酯样作用[1]。

2 抗动脉粥样硬化形成作用

动脉粥样硬化是冠心病、 卒中及其他阻塞性血管疾病的病理基础, 严重威胁着老年人的健康。 不过近年来一些动物实验有了新的发现, 胰岛素能够通过Akte NOS信号通路增加NO的产生, 在不改变动脉血压的情况下增加血流量[2], 尽量减少冠状内皮细胞的凋亡, 抑制内皮细胞和嗜中性粒细胞相互作用, 减少血管内皮的损伤, 保护可行的冠状内皮细胞来应对自身内皮细胞产生的血管舒张调节因子, 乙酰胆碱 (ACH) , 缓激肽, 前列腺素等, 阻止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1,3]。

3 抗炎症作用

3.1 抑制炎症因子的产生与释放

核因子NF-KB是体内的一个重要的转录因子, 能够调控机体防御、炎症反应、细胞分化、组织损伤、细胞凋亡所必需的200 多个基因转录[4], 当NF-KB活性升高的情况下, 与炎症相关的因子白介素-6 (IL-6) , 肿瘤坏死因子 (TNF-a) , C型反应蛋白 (CRP) , 血清淀粉样蛋白 (SAA) 等都会表达增加。 在急性心肌梗死的病人体内, CRP, SAA的浓度都会增加, 但是当体内注射按2.5 U/h的量注射胰岛素时, 体内CRP, SAA的浓度的浓度会降低40%~50%[5], 从而达到治疗病人的效果。

3.2 增加抗炎症因子的合成与释放

Jeschke[6]通过烧伤的动物模型所做实验表明:胰岛素不是通过降低血糖浓度, 维持自身的代谢而间接地抑制炎症因子的表达, 能够通过自身直接和一些信号转录因子 (SOCS, RANTES) 结合, 增加SOCS和RANTES等信号转录因子的表达, 减少STAT-5 和C/EBP-β 等与促炎性细胞因子转录相关的基因的表达, 从而达到升高白介素IL-2, IL-4, IL-10 的水平的目的。

3.3 促进e NOS表达, 抑制i NOS表达

胰岛素能够通过与自身受体结合, 激活PI3K-Akt通路, 从而调节e NOS的活性及其表达。 Gao等[7]对心肌缺血动物模型给予INS治疗, 发现其蛋白激酶B (PKB) 和磷酸化e NOS的浓度明显升高, 研究者认为INS通过磷脂酞肌醇-3 肌酶 (PIK-3) 途径激活Akt, 从而增加了e NOS的合成。

而i NOS在机体内大量表达是有害的, Langouche[8]的最新研究表明: 给ICU的危重病人输注胰岛素强化控制血糖, 结果如预期那样, 血液中细胞间黏附分子 (ICAM-1) 、e- 选择素等分子的浓度降低了, 同时血液中NO浓度显著低于对照组; 而对照组除血液中NO浓度显著升高外, 死亡病人的肝细胞线粒体肿胀、 嵴扭曲、内膜分离和电子传递酶链异常; 而且肝脏枯否氏细胞和骨骼肌细胞大量i NOS, 而e NOS的表达不变;推测血液中高浓度NO是i NOS过度表达的结果, 而胰岛素的输注抑制了i NOS过度表达, 预防了肝细胞损害。

4 抗氧化应激作用

2004 年美国Ceriello教授在欧洲糖尿病研究学会 (EASD) 年会上提出共同土壤学说 (Common soil hypothesis) , 即氧化应激是胰岛素抵抗、糖尿病和心血管疾病发病的共同基础, 这一学说至今几乎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的共识。 在生物体内, 高血糖和高游离脂肪酸 (FFA) 能够导致活性氧族 (reactive oxygen species, ROS) 大量生成和氧化应激, 能够直接使DNA、蛋白质、脂类氧化和损伤, 还可作为功能性分子信号, 使细胞内多种应激敏感信号通路激活[9,10]。 而胰岛素具有很强的抗氧化能力, 能够抑制NADPH氧化酶的亚基 (p47phox) 的表达, p47phox与超氧化自由基的生成有关。 患有ST段抬高性心肌梗塞 (STEMI) 的病人注射胰岛素葡萄糖 (GIK) , 发现相比对照组, p47phox的含量降低了49%左右[5]。 这样就阻止了一系列的氧化应激的级联反应。

5 能够促进创面的愈合

糖尿病足是糖尿病一种严重的并发症, 糖尿病足是由于糖尿病患者足部神经病变所导致的下肢保护功能减退, 大血管和微血管病变使足部动脉灌注不足致微循环障碍而发生溃疡的疾病状态, 足部溃疡面愈合较慢。 患有糖尿病足的病人在溃疡处进入注射胰岛素, 治疗7 d, 相对于对照组, 创面下浸润注射胰岛素可以加速其创面的再上皮化作用, 有利于创面的愈合, 肉芽组织生长显优于对照组, 而且对全身血糖也有较好的控制作用[11]。

6 胰岛素对 β 细胞的作用

β 细胞是胰岛细胞内分泌胰岛素的一种细胞, 与其他组织相比, 胰岛 β 细胞可以合成少量过氧化物解毒酶, 例如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 (Glutathione peroxidase , GPx) , 分解H2O2的能力有限, 因此 β 细胞容易受到ROS的损伤, 但是胰岛素有强烈的抗氧化作用, 有研究显示, 2 型糖尿病经胰岛素治疗后, 胰岛素敏感指数ISI升高、 血清三酰甘油 (triglyceride, TG) 、 血清胆固醇 (total cholestero, TC) 、 游离脂肪酸 (free fatty acid, FFA) 降低, 体内的超氧化物歧化酶 (Superoxide dismutase, SOD) 活力和谷胱甘肽转移酶 (glutathione transferase, GSM) 含量增加, 丙二醛 (malonaldehyde, MDA) 含量减少, 所以能够很好的阻止ROS对 β 细胞造成的损害[12]。

7 治疗高血钾症

临床上常把葡萄糖和胰岛素联合起来使用治疗高血钾, 葡萄糖经小肠吸收后在细胞内进行氧化分解, ATP的生成及糖原的合成均需要钾离子的参与, 而胰岛素能够促进葡萄糖进入细胞内合成糖原, 同时抑制糖原分解, 能够促进钾离子从细胞外进入细胞内, 降低血钾浓度, 达到治疗高血钾的目的, 单纯使用胰岛素治疗高血钾容易出现低血糖, 加入的葡萄糖也避免了这一现象的出现[13]。

8 胰岛素非降糖作用的意义

不管是人还是动物, 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维持内环境的稳态是尤其重要的, 任何的应激反应都会打破机体的平衡状态, 引起机体内环境发生紊乱。 胰岛素作为维持内环境平衡重要的一员, 与其他激素协同或拮抗维持内环境平衡, 发挥重要作用。

一系列的动物实验证实了胰岛素能够起到保护心血管, 抗动脉粥样硬化, 抗氧化应激等作用, 而且临床上已经用胰岛素治疗高血钾, 促进创面愈合。 胰岛素治疗剂量不足, 就达不到治疗的目的, 用量过大, 就很容易发生低血糖, 产生休克。 加之胰岛素本身是一种蛋白质类的激素, 目前市面上的是人工合成或者生物工程提纯的, 和自身产生的胰岛素还是不一样, 患者对外源性的胰岛素就容易产生抵抗, 且无法消除, 这样患者只好无耐的长期打胰岛素, 造成很多患者误以为会对胰岛素产生依赖性, 其实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所以我们不仅要思考在利用胰岛素的非降糖作用治疗相关疾病的时候, 考虑胰岛素的用量和抗原问题, 既能很好的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也不会带来其他不良反应。

总之, 我们在关注胰岛素降糖作用的同时, 更应该去关注其非降糖作用,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 或许我们也可以说胰岛素的降糖和非降糖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但终究深入探究对以后机体生理以及病理生理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摘要:胰岛素的降糖作用已为治疗糖尿病患者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胰岛素的非降糖作用却还未能为大家所熟知。基于动物及体外实验的研究均多次证实胰岛素除具有良好的降糖作用外, 还有抗炎症作用、心血管保护作用、抗动脉粥样硬化作用以及降低血钾等一系列非降糖作用。这些作用虽不像其降糖作用那么引人注目, 但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生理和病理意义。

关键词:胰岛素,非降糖作用,心血管,血清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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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第3篇

满载着信徒和商人的船只,正在横渡大西洋,以期建立一个新世界。。1610年5 月,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120年后。着仍是一段危险的旅程,其中的一艘“解放号”上,载着一样即将永久改变美国的货物“都来帮忙啊”,船上是24岁的英国农民约翰。罗尔夫他有野心,,有自信,有远见,是位天生的企业家。这段在今天乘飞只需6个小时的旅程,在但是却至少需要两个月早期冒险者中,10个中有7个,活不过第一年,“喂,看见陆地了”但是,冒险是值得的,北美大陆是终极机遇之地一块拥有大量待开发资源的大陆,首先是所有资源中最有价值的。。。土地

这块后来成为三亿多人家园的土地,有几乎一半的面积被成片的森林覆盖着,共有超过500亿棵树, 再往西,就是九百万平方英里的美洲荒原。六千万至野牛在平原上狂奔在底下,据说有白银,钻石和其他资源,资源不亚于理想中的黄金矿。。。但罗尔夫在英国殖民地詹姆斯敦看到的是人间地狱。在罗尔夫之前已有500多名移民先期到达,只有60人活了下来 。当时正是饥荒时期,在吃完了马和其他动物之后,她们吃掉了靴子,鞋子,以及一切能吃的皮革,有人要吃妻子被处以火刑。。。这些英国人毫无准备的来到了这个新世界,并且不愿意从事体力劳动,她们带来的不是畜生,而是测试黄金的化学试剂,但是却没有找到任何的黄金。。。。詹姆斯敦建在一个北美原住民部落领地中,间60个移民被2万个波瓦坦族人包围,她们的箭比枪快很多,双方成为了敌人。最初的移民中只有一成活了下来。。。约翰。罗尔夫并没有向其他人那样掠夺之后离去。因为烟草的利润很高。在英国有市场 ,他想办法从南美带来了一批烟草的种子,在良好的气候条件下,烟草长的很好,带来了巨大的丰收。罗尔夫娶了波瓦坦族部落首领的女儿,让她在英国出名了。莎士比亚说,英国人都愿意在这里投资。两年内,烟草进入千家万户。詹姆斯敦有人见地狱变成美国第一座兴旺城市,以后的时间中,又有人来到这里,包括来自非洲西部的黑人,成为了奴隶,带来了劳动力。30年后弗吉尼亚的人口变多。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烟草成为这片大陆的最主要出口品

在约翰。罗尔夫后,又有人来到了北美大陆,命名为普利茅斯。这些人是移民浪潮中的另外一朵浪花 ,她们信仰虔诚,但是被视为异端,希望能在这里找到宗教信仰自由。五月花号离开,1621年殖民地形成。爱德华。温斯洛留下来了,为了生存,她们种植并养育各种可以生存的东西。但是因为他们到达时间接近冬天,正值小型冰期,不适合人和作物的生长。因此粮食严重缺乏,饥饿和寒冷夺去了一多半人的生命。但剩下的繁衍生命,成为了很多美国人的祖先。1621年四月,有一半的人挺过了冬天。波卡诺基特人和清教徒和平共处,教会他们用鱼做肥料种庄稼,并用这个交换清教徒的武器,用来对付另一个部落,结果他们胜利了。为此,清教徒和波卡诺基特人形成了一个同盟。他们的胜利给殖民地带来了很长时间的和平,他们决定用宴会来庆祝,这就是感恩节的由来。从詹姆斯敦到普利茅斯,殖民者后代遍布大陆。后来更多的人来了,美利坚成为全世界。。。人向往的地方,逐渐形成了最初的13个殖民地。农业从詹姆斯敦传到了南方,小农场变成的种植园,各种条件都胜过英国本土,随着一代一代人的成长,这些人是英国人的意识就越淡,尤其是波士顿。1768年,英国想要在烟草贸易上得到更多的利益,英国发动了对自由号的突袭。一些船员不想要交税,着是英国派出了4000人到波士顿执法。

1768年,英国紧紧钳制波士顿,北美战争一触即发。,13个殖民地是英国经济的关键,英国购买原料,销售产品,贩卖黑人到北美洲当奴隶。波士顿就有很多黑人,波士顿的气氛紧张起来。

1770年,街头持续发生**,爱德华。加里克点燃了导火线,保罗。里维尔雕出英军在波士顿杀人的画面,加速战争爆发,波士顿的人对英军杀人会感到愤怒。本杰明,富兰克林建立起革命性邮政系统,将波士顿惨案传播到其他的几个州,引起大家的愤怒。

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发生,英国关闭波士顿港,压制马萨诸塞州的不安定因素。其他地方不稳定加剧,同时美国领土向西扩张

1774年.来自各州的56人在费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决定团结起来奋起反抗英国殖民统治。

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第4篇

和谐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一经提出,即成为中国社会的热点。它不仅成为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同时也成为目前学术热点中的热点。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古今对比,分析了和谐社会的内涵和本质,针对当今时代和谐问题的凸显现象,提出要重读古代先哲们的和谐社会思想,并全面地阐述了古代和谐社会思想的历史渊源,儒、道、墨家学派的和谐思想内涵和追寻的和谐社会理想,系统分析了中国古代和谐社会思想的理论内容和传统和谐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得出了古代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的现代启示。本文研究目的就是想尝试在前人分析研究基础上,通过考察中国历史上的和谐思想和社会实践,以便从中找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为我们解决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提供一些思路或启示,从而为当代中国

一、社会和谐。其形成的原因、经验和教训,能够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启迪。 第四,分析了中国古代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的现代启示。建设和谐社会应当“以史为鉴”,从古代传统和谐思想和治乱兴衰的历史中汲取营养和教训,无疑对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巩固坚强的领导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重视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深入发展民主法治,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继承和弘扬和谐文化,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必须尚贤使能,广纳良才。只有充分吸收借鉴先人们有益的和谐思想和实践经验,才能使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少走弯路,早日实现中国人民美好的理想社会。 结论部分总结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其中有关和谐社会的思想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经过改造和创新,必将为全世界的文明、和谐与进步作出令人瞩目的伟大贡献。

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第5篇

一,看重孩子的兴趣。明智的家长一般都很早就开始关注孩子在学校学习和活动中表现出的倾 向、兴趣。在对孩子择业作出正式指导前,他们往往会自问这些问题:究竟哪些活动使孩子最感兴趣盎然?他最喜欢和最不喜欢的课程各是什么?他偏爱在压力下还是在宽松气氛中工作?是什么激起了他的某些爱好或嗜好?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引导家长掌握孩子心中理想的职业趋向。

二,引导替代命令。美国家长通常都把择业的最后决定权留给孩子自己。他们往往只是“原原本本”地告知孩子其想从事的职业的利弊所在。

三,扩大孩子的“职业经验”。聪明的家长往往早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就有意识地创造机会,让孩子跟形形色色的职业接触。如,当发现孩子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理想时,便常常带孩子去法庭“见习”一下场面。

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范文第6篇

一、

二、

三、四……表示;第二层次用

(一)

(二)

(三)……表示;第三层次用

1、

2、3……表示。用A4纸、宋体小四号行文,且行距为 “固定值”的18磅等,除英语专业外,无专业之分。 希望同学们按照这个规定格式撰写。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xxxxxx

姓名 学号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

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 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 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行使的问题。从宪政实践的角度看,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限定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才能够或只允许实行司法权。同时,立法机关分享司法权也并不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破坏。①美国参议院据美国宪法规定分享了审判权。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具备调查权及准司法权, 国会在行使调查权或听证权时,可以调动警察机关、情报单位或调查局,甚至还可根据相关法律适当惩处配合意愿不足的官员或民众。②英国实现两院制和“议会至上”,贵族院实际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其议长同时是贵族院首长,首席大法官和内阁成员;而英国的法院系统由贵族院议长办公室直接管理.针对特殊的案件议会也可以直接行使审判权。③日本的国政调查权制度。所谓的国政调查权, 是两议院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为此可要求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言和记录.这种国政调查权的对象主要限于为了有效、适当地行使国会的权能而进行的必要调查.

2、关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行使。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立法机构在对司法案件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监督权时,可资借鉴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来自立法机构的监督权往往与政治责任追究相联系,二是对案件司法过程的内在机制运行则一般不予干涉。①在美国、英国和北美各州,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弹劾权。弹劾权交由国会来行使。弹劾案涉及到的都是总统、副总统、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指控的行为是对于人民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权被形容为“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由民意机构来审理既符合民主的原理,又具有足够的尊严和必要的无所偏倚。②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议会可以选出一个富有法律知识和忠诚正直的人作为国会的代表去监督所有的官员和法官,以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议会监察专员既不隶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却兼有对二者进行监督的职能.督察专员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

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可以对有犯罪行为的法官提起诉讼。但是,瑞典的政府组织法又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乃至议会都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也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运用。③德国的议会调查委员会。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议会的临时委员会。联邦议院可以在不依赖政府来源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委员会独立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因为调查委员会拥有准司法权,可以像法院那样强制收集证据和要求任何有关机构提供咨询。它的工作方向主要是调查未公开的丑闻,特别是与腐败有关的丑闻。这类丑闻一旦提到调查委员会上,通常就等于将其公之于众,影响到涉嫌人的政治生涯、甚至政党的利益。

3、外国的一些探索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不同国家都在根据其国情、经济、政治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各种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但无论是美国的国会行使弹劾权,还是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或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议会调查委员会,都是依据宪法建立了一套严谨、严格的程序制度,即使是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惯例采取的司法措施,也相应地要遵循固定的程序,这类常规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对于制度合理性的维护,充分显示了如何建立一种更加合理的分权体制和维护程序正义的深思熟虑,也充分考虑到如何在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之间达成一种良好的平衡。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8、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9、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10、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11、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

学》1999年,第1期;

12、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

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9262。

14、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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