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

2023-10-07

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后台服务中介机构,承担着维护债券市场结算秩序稳定的重要职责,首要关注点就是安全。长期以来中央结算公司整合资源、保持中立性优势,为市场提供了一整套中债价格指标体系,作为工具帮助机构投资者识别、计量和监测相关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风险在逐渐加大。从中债新综合指数看,6月30日成份债券的平均基点价值为0.0385元,按全市场债券存量40万亿元计算,收益率每变动1个基点,全市场市值约变动150亿元;从风险价值(VaR)指标看,在95%的概率下,全市场每天的最大市值损失约为700亿元。债券利率波幅也有放大趋势,中债10年期国债收益率在2012—2013年的熊市中上行近130个基点,较2009年以来另外两个熊市的振幅扩大约30个基点;此外,收益率波动方差也有上升;从中央结算公司为400多个债券账户计算的组合VaR值看,平均相对VaR值从2013年底1.4‰上升到2014年底1.9‰。这说明市场风险是现实存在的,需要加强管理。

伴随着ST湘鄂债和天威中票等公募债及众多私募债出现系列违约事件,债市刚性兑付已被打破,信用风险开始真正暴露。虽然这可以促进信用定价的有效性,但从持有者角度看无疑是放大了财务损失风险。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从前些年开始对信用债券做内部评级,表现为在交易价格中隐含了对公开评级的调整。从今年初情况看,做了调整的信用债券占全部只数的38%,其中95%是下调评级,占比高于往年。2013年6月间,7天回购利率曾达28%,给了市场一次流动性风险的切实体验。可见,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不再是虚拟的了。

2013年4月后暴露的债市利益输送事件,可以看作是合规性风险。我认为,发挥好机构中台的作用,对于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十分重要。现在多数金融机构都是中债价格指标的用户,只要中台用相关债券估值,与前台特别是与丙类户相关的交易价格做比对,即可发现问题或要求前台作出说明。如果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前台人员就会谨慎而避免明显的利益输送。风险防范在机制完善方面下功夫,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在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中,非常希望各方共同合作,在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有效风险管理方面不断做出实质贡献。

责任编辑:宗军 刘颖

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运用Black-Scholes模型,通过对唐钢转债的发行定价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可转债发行定价中出现折价现象的原因。

关键字:可转换债券;Black-Scholes模型;折价

可转换债券全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可转换债券的债权价值体现在普通债券的纯粹价值上,期权性的价值体现在看涨期权的价值上,因此,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可以由普通债券价值和看涨期权的价值两部分构成。

一、理论模型

1.可转换债券的普通债权价值:指如果可转换债券不具有转换权,它同样拥有与普通公司债券相同的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相当于普通债权部分的价值等于投资者持有债券期间能够获得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用公司表示是:

B=∑nt=0I(1+i)t+k+P(1+i)n+k公式(1)

公式中各符号的含义如下:B表示普通债券部分的价值;I表示债券每年的利息;P表示债券的本金;i表示贴现率;n表示从现在起至到期日的剩余年限的整年数;k表示从现在起至下一次付息日不足一年的时间(单位为年,0<k<1);n+k表示从现在起至到期日的剩余年限。

2.可转换债券的看涨期权价值:本文采用Black-Scholes定价模型计算可转换债券的看涨期权的价值,定价公式为:

C=S×N(d1)-Xe-r(T-t)×N(d2)公式(2)

d1=ln(S/X)+(r+σ2)/2)(T-t)σT-t,d2=ln(S/X)+(r+σ2/2)(T-t)σT-t

其中:C表示看涨期权的定价,S表示标的股票的现价,X表示执行价格,r表示无风险利率(以连续复利计算),σ表示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率,T表示期权到期日,t表示现在的时间,N(·)表示标准正态分布变量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

二、唐钢转债的实证研究

1.唐钢转债的普通债券价值:唐钢转债采用递增浮动利率的形式,每年的利息率分别为0.8%、1.1%、1.4%、1.7%、2.0%,则每年应偿还的利息分别为0.8元、1.1元、1.4元、1.7元、2.0元。从理论上讲,贴现率应该是与可转换债券相同风险等级的普通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期望报酬率。但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本文以目前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年连续复利率作为贴现率。目前年实际复利率R=7.74%,则贴现率i=ln(R+1)=ln(7.74%+1)=7.45%。由公式(1)计算可得,在初始发行时,唐钢转债普通债权部分的价值:B=75.31

2.唐钢转债的看涨期权价值:

在利用B-S模型计算看涨期权价值所需要的数据中,只有股票价格波动率这一变量是未知的,因此我们首先来计算唐钢股份的价格波动率σ。

股票价格波动率σ的计算方法是:以一定时间内的股票价格为基础,设(n+1)为观察次数,Si为第i个时间间隔末的股票价格。令Ui=ln(Si/Si-1,因为Si=Si-1eUi,所以是Ui第i个时间间隔后的连续复利收益,Ui的标准差即为该段时间内股票价格的日波动率,设为σ1,则σ1的估计值为:σ1=1n-1∑ni=1(Ui-U)2。公式中U是Ui的均值。

在计算出股票价格的日波动率之后,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计算股票价格的年波动率:

股票价格的年波动率(σ)=股票价格日波动率×每年的交易日数.

我们以唐钢转债发行前唐钢股份股票连续90个交易日(从2007年7月30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价格为基础来计算其股票价格波动率。

根据计算,我们得到:

σ1=4.26%,从而得到其股票年波动率σ=4.26%×245=66.68%(以一年245个交易日计算)。

利用Black-Scholes定价模型计算看涨期权价值。转股价格X=20.80;以当时国债利率为参考,以年连续复利率表示的无风险利率r取值为3%;在唐钢转债发行时唐钢股份股价为每股20.78元,即S=10;转债发行时离到期日的时间T-t=5(年)。将这些数据代入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唐钢转债包含的买去期权的单位价值C:

d1=0.8461,d2=-0.4300

查正态分布数值表可以得到:N(d1)=0.8013 N(d2)=0.3336

所以利用公式(2),C=S×N(d1)-Xe-r(T-t)×N(d2)=10.6787(元)

由于唐钢转债的转股价格为每股20.80元,所以每张面值为100元的转债可以转换成4.8077股唐钢股份股票,每张转债所包含的看涨期权价值C=4.8077×10.6787=51.3400(元)。

唐钢转债的定价:唐钢转债整体价值等于普通债券部分的价值加上看涨期权部分的价值之和,即B+C=75.31+51.34=126.65元。这一价值即是我们计算出的唐钢转债的理论价值。

三、可转债发行发行定价出现折价现象的原因分析

唐钢转债的发行价为面值(100元),低于上面通过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的结果126.65元,折价率高达21.04%。模型计算值与实际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模型所要求的假设在现实条件中并不完全满足,从而影响了定价结果。

1.高估了股价波动率:在计算中我们采用股价的历史波动率来代替未来波动率。由于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对股票有稳定作用,股价的未来波动率一般要小于历史波动率,因此,计算价格会高于市场价格;

2.贴现率的选取存在误差: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落后,信用评级系统很不完善,无法以相同信用等级的普通债券的收益率来计算唐钢转债的普通债权部分价值;

3.缺乏卖空机制:Black-Scholes模型是建立在市场均衡的前提下的,均衡即意味着不存在无风险的超额利润。如果某项金融资产价格出现偏差,此时就出现了套利机会,市场力量就会通过构建资产组合来获取无风险的套利利润。而我国证券市场却不存在建立无风险套利资产组合所需的市场卖空机制。忽略卖空机制而套用可转债定价模型,计算结果往往高于市场价格;

4.证券市场整体低迷:唐钢转债发行时,上证指数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里,从最高点6124.04点下降到5007.91点,跌幅达18.23%。市场不看好发行公司未来的股价走势,认为今后股价走低的可能性远高于股价走高的可能性,低估可转换债券的看涨期权部分的价值,从而低估了可转债的价格。

5.我国可转债条款过于复杂:目前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债共33只,大部分条款设计得非常复杂。许多条款是否可执行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使得条款的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可转债从理论上很难定价。同时,由于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只愿意从“最坏”的情况对可转债进行估值,因此发行条款的复杂化只会导致投资者低估可转债的投资价值,使得模型测算出的理论价值偏大。

参考文献:

[1]郑振龙,林海.中国可转换债券定价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2).

[2]张亦春主编.金融市场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林义相.可转换债券投资分析与运作[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

[4]张鸣.可转换债券定价理论与案例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10).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融资方式,但其在发行环节面临募集资金、利息等风险、债转股等环节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上环节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資本市场;融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在发行初期就规定了时间期限并在时间期限内可选择按照一定的比例和价格转换成为普通股股票的企业债券;从本质上来看,它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又附加一份期权,该期权允许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性、股票期权、可转换性三个特征。正是由于附加了一项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大都比一般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低,融资成本得到显著降低。满足特定条件后,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公司无需还本付息,偿债压力得以缓解,同时增加了股权资本,确保了公司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发行时面临利率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初期是以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形式存在的,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和普通债券相似的利率方面的风险。一方面,如果公司确定发行的债券的票面利率过低,那么发行的债券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就会下降,发行风险也会相应上升。另一方面,如果规定的票面利率过高,相应的会增大企业的债务比例,造成较大的财务风险。

(二)“债转股”时面临股价波动和经营不当带来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它转换为股票,实现低成本融资。很多公司在看到别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成功后盲目跟风,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问题,他们所发行的债券在转换成股票时是否有利可图。一方面,若转换期间股价持续下跌,股价低于原定的转股价,投资者如转股则会蒙受巨大的损失,得不偿失。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很难实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严重者还会导致公司进行重组或直接破产。众所周知,尚德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民营高科技企业,2008年就已经跻身世界光伏产业三强,但是却在2013年破产被迫进行重组。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尚德公司在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后,股票价格却一路走低,2013年债券到期日时转股失败,成为压死尚德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若转换期间股价持续上涨,股价高于原定的转股价,投资者为了多获利可能会不愿意行使转换权。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债券迟迟不能转换成股票,无法进行融资,蒙受损失。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偿还风险,一旦转股失败,公司则面临还本付息的重大风险。通常情况下,转股失败的原因为公司经营业绩不良,再加之还本付息的压力,势必会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三)证券市场环境变化等其他因素带来的风险

证券市场的变化与相关股价的涨跌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具有直接影响,面对证券市场环境的诸多变化,投资者不得不面临着较大的交易风险与转股风险。一方面,现行股价的失真与相关机构对未来股价预测的不确定性使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无法确定出科学、合理的转换价格,从而导致筹资风险与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幅上涨;另一方面,由于受第三方证券市场做空机制的影响,使得公司难以从可转换公司债券与股票间存在的明显的套利空间中进行套利,进一步阻碍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失败,抑或是其发生回售和赎回时,公司势必会支付大量现金。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负债比率显著提高,公司需承担固定的利息费用。若经营状况良好,债务资本在其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则会逐渐减少,且股权资本在其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则逐渐提升,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若公司经营不良或股市行情持续低迷,投资者将极有可能不愿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权,继续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严重时,甚至会行驶回售权,导致公司爆发财务风险,增加经营压力的同时,对经营发展也产生严重影响。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发行环节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发行公司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结合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实际利率,实际通货膨胀率,综合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以便吸引更多投资者。

除了合理制定债券利率外,公司应增强责任感,有危机意识、及时披露财务信息。证监会应委派专人全面评估发行公司的投资项目和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一旦发现财务舞弊或造假,立即取消发行资格,从审批环节降低债券风险。

(二)在“债转股”时把握好时机

通过合理设计债券的赎回和回售条款及时实现“债转股”。发行公司设计赎回和回售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当债券的转换价格高于赎回价格时,可强制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在赎回条款中,发行公司可以明确规定赎回条件,规定当股价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时,公司有权赎回债券;在回售条款中,发行公司可以规定较短的回售期和较低的回售价格,尽量避免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发行公司应对“债转股”的进度予以科学控制杜绝激进。“债转股”过快会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权性迅速下降,股性迅速上升,此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但股性的增加会导致普通股的股民数量大幅增加,决策权分散,增加公司经营困难。因此,发行公司应准确把握债转股的进度。

发行公司应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环境、注重创新。通过合理经营提高自身能力进而有效的抵抗风险。发行公司还应综合考虑资金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提前做好应急方案。

(三)完善监管制度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预警

证监会应进一步完善发行可转换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首先,证监会应对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所选择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规范和约定,要求发行公司必须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发债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报告,降低风险。

加强财务风险控制是发行公司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风险的另一重要途径。发行公司应重点关注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速动比率等各指标,从而提高对偿债风险的防范水平。此外,对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净利率等指标进行及时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盈利能力的全面提升,避免转换期满后股权被稀释情况的发生。发行公司应注重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财务人员考取资格证书,与时俱进,掌握国家或行业最新政策法规。

参考文献:

[1]陈阳.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与防范对策的研究[J].青海金融,2016,(05):48-50.

[2]王宁.中国海外上市公司青睐可转债融资[N].上海证券报,2014, (F04).

[3]梁庆.大秦铁路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5.

[4]肖唯涵.我国上市公司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中的动因及其效应分析[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3.

作者简介:

邓兰(1984-),女,吉林长春人,汉族,现任长春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研究。

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任何企业融资模式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背景下进行的。本文通过中日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机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关键词] 融资模式;融资结构;治理结构

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中,单个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具有某种共性,即经常以某种方式融资,这就是企业的融资模式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及经济证券化程度不同,加上不同类型国家的公司法、商法对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在不同的国家形成了形式各异的融资模式,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治理结构模式,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中日两国企业的融资模式,找出其差异并阐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对优化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提出一些建议。

一、中日企业融资模式的现状分析

1. 中日企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现状

日本作为后起的工业化国家,由于其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决定了其融资方式是以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到高速增长时期,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自20世纪90 年代开始,由于:(1)经济的不景气,贷款企业在泡沫经济时期产生的大量债务,加重了企业的偿债风险,企业的财务风险不断上升;(2)贷款银行受到自己资本比率的限制,而且1997年后金融体制的不稳定也使得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采取了消极的态度;(3)日本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的放松,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促使日本企业的融资模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主要表现为主银行的重要性大大下降,企业贷款余额逐年下降,证券融资特别是债券融资方式占据了重要地位。

我国企业的融资体制尽管经历了财政拨款型→银行贷款型→市场多元型的不同模式,但并没有脱离旧融资体制的约束,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而限制了企业对直接融资的利用。间接融资是我国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

2. 中日企业股票融资与债券融资的现状

在日本,1996年取消了企业发行债券的标准及发行无担保债券时的财务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条件,从1995年到2003年间,企业债券融资的增加额都超过了股票融资的增加额。但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票市场的发展以及制度的完善,企业增加了对股票融资方式的利用,尤其是信用级别较低的企业会更多地选择股票融资方式来融资。

而我国企业对直接融资方式的利用偏好于股票融资,尽管企业债券的发行比股票早,发行优势也大,然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却相当缓慢。

3. 中日企业融资结构的现状

日本的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内部融资成为其最主要的融资方式,逐步减少了对外部资金的利用。而且从1999年开始利用内部融资来偿还贷款或赎回已发行的债券,使得外部资金来源在总资金来源中的比重不断下降。

在外部融资方式中,日本企业在逐渐减少贷款利用的同时,加强了在资本市场上的股票融资。

我国企业的内部融资额占全部融资额的比例为20%左右。在外部融资中银行贷款占了90%以上的比例。而在直接融资中,通过企业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从2001年开始才由0.5%左右增加到1%左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除1997年和2000年外都不到10%。另外,直接融资中股权融资的比例高于债券融资的比例。

二、中日企业融资模式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1. 企业制度的差异

在日本的企业制度下,企业受股东尤其是法人股东的控制,股东的利益直接影响企业融资结构的安排,因此,日本企业融资选择的顺序一般是内部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融资在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占绝大部分比重。

在我国,内部融资面临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这一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为人们所认识。首先,在经济效益既定的条件下,企业增加内部融资会减少政府税收,削弱政府权力,导致政府放权的制度创新供应不足;其次,企业要想在现有内部融资水平上进一步提高内部融资的比重,就必须改变企业的收益分配结构,这必然会引起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冲突,形成制度创新成本。再加上我国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自我积累能力较弱,内部资金匮乏,导致企业的融资方式以外部融资为主。

2. 治理结构的差异

日本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主银行制的治理结构”,法人股东是明确的,其持股就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是互相持股,即不同的企业之间、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若干个相互持股的企业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企业集团。银行是集团的中心,它既是企业最大的股东也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通过持股、贷款合约等来控制和监督企业。这种法人相互持股和主银行制对日本企业的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效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削弱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可极大地降低股票融资的成本。

与日本企业相似,我国企业的股权也比较集中,但治理结构并不完善。由于绝大多数企业的最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着控股地位。但国家不是“自然所有者”,即所有者缺位,无法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而个人股东虽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的动力,但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十分分散,就采取“搭便车”行为,导致股东控制权的残缺,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极不健全。所有者缺位也引起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股价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企业并购机制由于国有股的主导地位而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市场上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力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利用股票筹资既不受监督和约束,又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因而成为企业比较偏爱的融资方式。

3.债券市场发展的差异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的放松,日本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80年日本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共发行企业债券(包括普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220只,筹集资金1 007 729亿日元,而在1997年,在国内外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券增至623只,筹集资金达到11 000 637亿日元。但也应该看到,由于日本长期经济的不景气使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减少也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情况却是完全相反。在股票市场发展初期,企业债券的余额曾超过股票市值,但随着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明显落后。1992年企业债券余额与股票市值的比为78.43%,到2003年底企业债券余额只占股票总市值的3.99%;同时,1992年企业债券余额与全部债券的比为32.12%,到2003年底企业债券余额只占全部债券余额的4.68%。而且,1998年至2001年间我国企业仅发行了95只企业债券(包括普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由于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发行额有严格的限制,使得债券融资很难成为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融资方式。

三、构建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

从上述两种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它实际上也是两种不同的融资结构与企业治理的选择。借鉴日本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机制

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严重弱化,内部融资相当匮乏。要改变这种状况,完善企业的内部融资机制,一是要确立法人财产权,明确界定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财产最终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边界;二是要规范企业的融资行为,强化企业的内部积累,通过明晰的产权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进行约束,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经营者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资金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完善所得税政策、健全企业资本金制度、完善企业的折旧制度以及放松对信用领域垄断的限制,适当鼓励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创办附属金融组织。

2.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是体制现象。因此缓解企业资金困境的基本出路应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机制促进社会闲散资金转向资本性资金,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按照效率原则不断调整与完善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结构。应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1)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结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转变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完善,直接融资尚不能满足资金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但这绝不是传统体制下间接融资格局的继续,而是通过体制改革,使银行和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独立实体,真正按照市场需要供应和筹措资金,合理有效地配置资金。在不断完善间接融资机制的同时,应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随着经济主体可运用资金的增加及参与投资要求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会相应提高,这是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2)股票融资与债券融资结构。针对我国股票、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除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股票市场外,更重要的是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可通过放宽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放宽利率管制、放宽资金用途限制、建立企业债券信托制度、完善证券交易基础设施和市场等措施来实现。

3. 随着企业资金来源渠道与方式的变迁,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也应发生变化

关于我国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我们应借鉴日本的企业治理模式。这是因为我国企业融资仍然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发挥银行对企业的监控和治理作用,仍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要求。但是借鉴日本企业治理模式并不是完全模仿,而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修正。随着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治理的作用将是一个市场发展的自然选择过程。或者说,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的调整与治理结构的选择会随着融资方式从以银行主导型到市场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从银行监督与治理向市场治理方向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陆正飞. 财务管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王化成. 国际财务管理[M]. 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3] 许晓峰. 筹资与投资分析[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4] 王宏峰. 美日间接融资模式对我国高科技产业融资的启示[J]. 国际金融研究,2002,(3).

[5] 李红霞. 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研究[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 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 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 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 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 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 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参与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买空或卖空债券。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参与者利用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五条 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六条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或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八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二十条 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成交价格、应计利息、结算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清算日、结算方式、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债券代码、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成交金额、到期划款金额、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第二十二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参与者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

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参与者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同业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向参与者发布市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同业中心向参与者发布以下市场交易信息:

(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包括成交时间、价位和成交量);

(四)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同业中心向市场提供以下市场参考和交易辅助信息:

(一) 债券分析系统及其他技术分析手段;

(二) 统计信息;

(三) 参与者授权公开的资信信息;

(四) 政策法规;

(五) 金融财经统计、相关金融市场行情信息;

(六) 市场公告与通知、交易排名、培训园地、通讯录等在线服务信息;

(七) 电子杂志、专家论坛;

(八) 成员论坛、信息反馈等在线交流信息与交流手段;

(九) 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同业中心向参与者提供如下市场应用功能和信息:

(一) 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二) 债券分销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三) 业务权限设置;

(四) 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同业中心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信息用户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应按期通过同业中心信息系统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信信息。 参与者应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背景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同业中心。 参与者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参与者违规行为有:

(一)成交单生成后,参与者要求同业中心修改交易方向、交易或质押券种、价格或利率、金额、期限、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折算比例等成交要素,或要求撤销成交;

(二)未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重要资料及其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指派未经同业中心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交易的;

(四)泄露交易密码,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五)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与回购质押债券的比例超过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六)由于参与者内部管理原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进行交易的;

(七)买空或卖空债券的;

(八)不按照成交单规定执行合同的;

(九)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信信息或报送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十)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十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同业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且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有第三十条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同业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业中心可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交易系统使用权的处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参与者应对由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参与者发生第三十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同业中心有权给予暂停直至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同业中心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对由于交易员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交易员所在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同业中心实行参与者违规举报制度。违规参与者的对手方可主动将参与者违规情况向同业中心举报,由同业中心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参与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同业中心应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参与者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同业中心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参与者须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同业中心。

第四十条 同业中心将根据本规则制定有关具体操作规程。

债券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6篇

在世界金融危机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出台了旨在扩大内需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些政策“出手快、出拳重”,在提振市场信心,拉动内需的同时,也引起了各方对未来经济可能过热的担心。

据有关研究表明,自1988年以来,每当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高于12%,经济就会过热。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经济的总体技术水平不高,企业经营以粗放型为主要特征。这种粗放型的增长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不断投入来维持,必然大量消耗资源。因此,一旦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资源需求量就会快速增长。资源需求大于供给,就会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生产资料价格节节攀升,并通过成本传导机制,推动最终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引发经济过热甚至通货膨胀。

要想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彻底转变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单位要素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率。开创一种以科技发展为动力,集约化经营,内含扩大的经济增长模式。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只有如此,才能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中的经济过热问题。

但是节能、环保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投资项目,投资风险高,生产周期长,在实践中,融资难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节能、环保产业的良性发展。这就需要我们突破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针对节能、环保产业的特殊性,开创新型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尤其在现阶段,把我国的投资重点放在有关技术成果转化上,以期提升我国经济的总体技术水平,促成经济增长模式的顺利转换。

笔者认为,应当以扩大内需为契机,开创新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追加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投入。在4万亿全面拉动内需的投资项目中,对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只有3500亿,占比不到10%,应该进一步加大该产业的投资力度。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关系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因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必须给予政策的倾斜,加大该产业的投资力度。

第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实践“绿色信贷”。政府可以通过财政信息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向节能、环保产业放货。商业银行应当降低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贷款门槛,放宽担保条件要求,可以考虑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节能项目的现金流为贷款审批的主要考量因素。

第三,鼓励节能、环保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条件成熟的节能、环保企业可以考虑优先上市。股票融资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非常好的手段,拓宽了融资渠道,使节能、环保项目融资走向市场。从1996年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向社会公开募股的环保企业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证券市场中的环保板块,为节能、环保项目融资,打通了市场融资的渠道。

第四,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向节能、环保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介入节能、环保领域,既可以为企业注入资金,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辅助其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融资,实现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

第五,考虑发行有关节能、环保的特种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在对节能、环保项目充分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发行一般债券或者收益债券。对于财政收入比较充裕的地方,可以发行一般债券,通过税收偿还本息。由于收益债券是通过项目收益来偿还本息的,因此非常适合财政收入相对较少的地方。

第六,积极发展地方“中小企业集合信贷”。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地方担保公司和地方银行,以产业链为纽带,以骨干企业为核心,对多家中小企业“打包信贷”。这样,一方面发挥了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了银行运营成本和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利息负担。

第七,鼓励节能、环保产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吸收民间资金。节能、环保企业作为发起人将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或收益权出售给特设交易机构(SPV),SPV作为债券的发行人,用发行债券的收入购买要证券化的资产,并利用该资产未来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这种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不仅为项目提供了广阔的融资渠道,而且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信用提高等特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第八,设立节能、环保政府基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节能、环保基金机构,为节能、环保项目提供资本金,并结合资产证券化手段吸引民间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

第九,鼓励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的国际合作。由于我国目前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节能、环保工程尚有一定困难,政府加强项目的国际合作,吸引国际资金参与国内节能、环保项目建设。节能、环保投资公司既可作为法人吸引外资,也可作为中介人、担保人协助企业吸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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