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

2024-04-27

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商法理念主要反映的是商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又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主要将商法理念概括为六个方面:诚实守信、效率第一、崇尚盈利、权利互惠、思想开放、契约自由,以下将分别加以论述。

关键词:我国;商法;基本理念

前言:理念实际上就是指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简单来说,商法理念主要是指商人的理念,其体现在商业活动中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的综合。如今的社会是市场经济为主体,因而现代商法理念是与市场规律相结合的理性精神,由于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着中国特色的经济市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应是多样的、动态的。

一、崇尚营利

崇尚营利的基本理念从古至今一直是商业活动的首要因素,任何商人都以此为基本理念从事商业活动,对于商人来说,如果商业行为不能够营利,那么一切活动都无意义,商业行为也因此而中止,所以说,在商法体系中对于盈利具有很强的渴求欲。

(一)商法的营利本质和价值取向

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商人以及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而商业活动最终目的是追求营利,对于不能够营利的活动就不能称之为商业行为,商业活动也会随之中止,所以说,追求营利是一切商业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终点。因此,商业活动的本质就是营利,商人的本质也是营利,营利自然也就是商法的本质。

所谓商人就是商业活动的主体,而商业行为就是商人为了谋取利益而从事的商业活动。商人与普通民事主体最大的区别就是经济性,他们无时无刻都在为自己谋求利润,是能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他们的目标是追求利润,追求效益,以达到赚取的目的,商法的效益价值是商法的目标价值,尽可能地实现营利也是商法本身效益至上的立法价值,所以说,营利是商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

(二)营利是商法理念关键性因素

对于营利的追求,向来就是商法理念的最根本追求,营利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重要权利,而且还是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营利成为商法理念的关键性因素就顺理成章,其构成了商法理念的最主要因素,商法理念中营利性主要体现了指导商人营利的基本理念,不断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人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三)以营利理念贯穿于商事制度之中

商法理念与营利理念之间存在着多个原则并存贯穿在多个商事的基本制度中,与各个原则之间相互联系,可实现营利目的。首先,技术性原则作为商事中的重要科技精神规范,需与营利理念相互融合,形成规范的商业活动管理,而崇尚营利理念与科技性原则相结合,用科学技术去更好的赚取利益,如今,股票、证券、保险行业盛行,对股票行情的掌控、操作等行为都离不开技术性原则,保险法中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规则也都涉及大量的统计学、数学的基本原理,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所以说,在技术性原则的基础上,商法的营利性会实现的更加完美。

二、效率优先

所谓效率优先就是在决定收入分配的问题上,首先考虑效率,把效率当做决定收入分配的第一位因素。在商法理念中,效率优先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追求效率是各个商家的主要目标之一,“效率”一词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快节奏的生活要人们凡事讲求效率,商业行为也不例外,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效率能够让商家赚取更多的利润。

效率一词,运用投入产出法比较容易理解,在一定的投入中,产出的量越多,效率越高,也可以理解为在产出给定的情况下投入的越少效率越高,这是对效率最直观的认识,对于更加理性的衡量效率高低的标准则是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使人们的改善情况的提高度是多少,改善的人越多说明效率越高,这种衡量效率的标准包含着社会公平的因素。

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要想不被淘汰,各个商业主体就必须努力提高效率,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上,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资源重新组合的过程,原有的计划经济就是因为忽略了效率问题而逐渐被取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是因为效率低下引发的诱因,进而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把提高效率放在首要目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大大提高效率。

因此,把效率优先的理念贯穿到我国商法中是必要的,它不仅能够让商家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创新思路,改革体制,还能让企业朝着一个健康的环境中良性的发展下去。

三、权利互惠

权利互惠与崇尚营利的商法理念不同,其主要侧重的是社会效益方面的互惠,权利互惠不仅仅指经济利益上的互利互惠,而且对于精神文化层次方面上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物质财富带来的满足和荣耀感,而忽略了精神文明的需求,长此下去,人们精神世界的寸土严重贫瘠,人仅仅是营利技术的一个工具,而不再是历史、传统、文化中的生存者,不再具有超越意义的创造者。这个精神贫瘠世界中的人们也不再具有自我价值,因此,对于权利互惠理念,特别要强调哲学文化层面。

所谓的权利互惠,主要是将人们的内心私欲置于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并且将自身的行为也按照相应的界定进行规范,因此在权利互惠中也具有其共同性。权利在自由范围内既要实现利己、利他,使得每个人成为权利执行的一部分。自由的利益追逐主要是创造幸福,并且需要不断的同和谐的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支持,个人行为则应该在规范之内,不断的创造既有利于中国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集体利益的共同提高[1]。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欲望,有满足自己欲望的权利,但是人又有理性的一面,因而把欲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他人、社会都接受的范围内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对于他人、自己来说都是合理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法上的互惠理念,在于恢复被利己动机下扭曲的人性。在商业活动进行中,坚持权利互惠理念,能够更好的、公平的、诚信的进行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精神基础。

四、诚实信用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亦为通说。而诚实信用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于商业活动来说,诚实信用更是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从古至今,做买卖都讲究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无愧于心,一方面又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从而让商业活动继续下去,创造更多的利润。

诚实信用不仅是优良的传统美德,更是商业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一个人如果不讲求信用,那么他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也终将停止,如果一个企业不讲求信用,那么等待它的必然是倒闭停产,如果一个国家不讲求信用,那么终究会迎来灭亡的结局。所以说,小到个人,大到国家,诚实信用理念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商法中,诚实守信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体现出了法律革命,因为诚实守信中主要以“公平”、“正义”、“善意”等来衡量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信用,因此诚实守信行为重在执行,完全取决于其行为的方式、言论方式以及语气表达方式。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诚实信用理念在我国商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如今的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的泛滥,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商家没有坚持诚实信用的理念,为了一己私欲,而不顾他人安危的恶劣行为,从哺育儿童的三鹿奶粉到救人性命的皮革胶囊,这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行为都严重考验人们的内心,因此,正是由于商家诚实信用理念的缺少,导致了市场上的恶性循环。很多人们对于购买的商品都是疑虑重重,不敢轻易尝试,信用危机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要清理市场上的“垃圾”,就要从提高商家意识开始做起:首先,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要依据诚信来实施,商事主体在行使产权的过程中,要尊重国家、个人以及集体的利益,通过善意的方式来行驶自己的权利,行使权利过程中不能够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够滥用权力;其次,对于义务的履行也需要诚实守信,必须实事求是进行自觉履行义务。例如,保险在进行投保的过程中需要对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陈述自身的诚信自身状况,而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也要如实告知保险的内容,不能夸大其词。商家在出售商品的时候,也要从实际出发,从长远出发,保证产品的质量,对于产品功能的介绍也要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描述。不能以滥充好,欺骗顾客。

诚实守信属于对法律规矩的一种补充,因此在诚信原则在商法中具有“弹性原则”,其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因此对这一弹性原则的斌予,使得司法人员具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当法律规定模糊或者法律界限不清楚时,可以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守信的公平合理来处理时间的纠纷。例如,商法明确对“合理时间”以及“合理履行方式”进行规定,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时,则显得诚实守信在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2]。

五、契约自由

所谓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条款,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演变成各种形式,我国古代买卖的雏形不是用钱来购买产品,而是通过用物来交换从而获得自己需要的东西,所以不需要契约这种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为了进一步的买卖、合作进而用契约的方式达成协议。首先,契约的主体双方应是平等的、身份独立的,如果双方地位悬殊或者具有从属关系,那么制定的契约也是不合理的。其次,契约的内容也应是平等的,自由的。契约的内容设定应是自愿的,非他人意志强迫的,任何含有特权、歧视、奴役的契约内容都是无效的。总之,契约的建立应坚持平等、自由的原则,这样的交换才是公平的。

契约自由指的是在建立契约的过程中,有相对的自由,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主”二字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人民有极大的民主权,对于契约的制定也有一定的自由,把契约自由作为商法理念的一部分,能够增进交易信心,减少交易费用,破除身份束缚,扩充私人空间等等一系列的优势,但是要注意的是,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有失公平,不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否则,所谓的契约自由将没有任何效力,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

契约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契约自由的界定商法应结合我国实际水平,在契约自由的限制上做到公平、合理。

六、开放统一

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商法,指的是旧的商人的习惯法。第二个阶段是近代商法,这一时期的商法被作为国内法,第三个阶段是现代商法,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从商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商法在不断的改革,这就说明商法在产生起就带有自由、开放、统一的特性,在一定的制度下,商法作为国家法无法发挥其开放统一的天性,在新时代、新形势、新的市场经济下,商法又重新恢复其开放统一的特性。

对于商法的制定,要坚持开放统一的理念,因为商业行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随之潮流在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活动,为了让商业行为更好的发展,赚取更多的利润,商法也应随之不断更新,制定符合当前商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的市场逐渐打入了外国的市场,经济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与我国的全面开放的经济体制是离不开的,市场经济不仅要有统一的国内市场,还要面向全世界的市场发展,因此,从法律也要要求其开放统一,不能固守自封,打破垄断、封锁的地方保护主义,开放国门,让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的流通。

经济的自由发展才能让国民经济水平有所提高,而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商法更要坚持开放统一的理念,现代商法是时代的产物,是商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我国商法也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代商法,发挥其有效的职能,让我国市场经济朝着国际化、自由化、开放化的方向发展。

结束语:

总之,我国正处于不断发展时期,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要保证其良性、有效的运转,商法作为规范商家行为的法律条文要更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与之相应的商法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祟尚营利、契约自由、权利互惠、诚实信用、效率优先和统一开放的商法理念,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J].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6);22-23.

[2]陈静波.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法基本原则[J].行政与法,2011(2):11-13.

[3]王枫云.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J].江汉论坛,2012,(32):56-58.

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在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变化及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等新形势下,国际商务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优化势在必行。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应坚持应用型本科办学理念、夯实专业基础能力、强化特色、突出创新等原则;在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设计上,必须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以专业基础能力和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突出专业特色。

[关键词]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应用型本科

一、国际商务专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一)“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战略将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紀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为“一带一路”战略描绘了美好蓝图;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以来,我国已分三批共批准建设包括沿海省市和内陆省份在内的11个自贸区,并在自贸区实行更加自由、更加开放和富于创新的政策。“一带一路”及自贸区战略的逐步实施将使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次和高度。在此背景下,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务活动将更趋频繁。在继续引进外来资金与技术的同时,我国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去”实现跨国经营与国际竞争。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离不开高素质的国际商务人才的支撑。由于中外文化、政策、制度、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差异,我国“走出去”的企业面临的国际市场环境更为复杂,面对的国际竞争也更为激烈,稍有不慎就有失败之虞。国际商务活动的频繁性和复杂性对我国国际商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二)“创新创业教育”刻不容缓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出“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紧接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落实高等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各高校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如何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也是建设好国际商务专业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新变化

从2014年起,国务院为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已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比例高达70%以上。在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中有与国际商务专业相关的几种证书,比如商务策划师、报关员、外销员、国际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证书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其信号显示功能(拥有某种证书代表拥有某项能力),方便用人单位选人用人,但取消职业资格证书不等于用人单位不重视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与专业应用能力,因此,在人才培养上仍须加强职业素质与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

(四)应用型本科建设方兴未艾

2015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其目的在于使一般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更符合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鼓励高校“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集中力量办好地方(行业)急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

广东既是经济大省、外贸大省(GDP雄居全国省区第一,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1/4),也是港航大省(全球十大集装箱港口有三个在珠三角地区),近年来,随着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以及港航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快,其对高素质国际航运商务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近年来,我校作为华南唯一独立建制的海事本科院校,在办学定位及专业布局上力求适应外贸大省与港航大省的现实需要,与国家大力推进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的意图不谋而合。

二、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的基本原则

专业课程体系服务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一般相对稳定,但面对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新要求以及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原有的课程体系必须及时调整和优化。如前所述,国际商务专业面临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变化及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等新形势,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优化课程体系,以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结合我校特点,我们认为,优化课程体系应该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一)坚持应用型本科办学理念原则

我校作为升格不久的普通本科院校,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虽然同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属于同类型院校,但起步晚、底子薄,我们必须走应用型本科之路,建设好应用型本科,更好地满足广东省或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尤其要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港航业人才。为此,学校的专业建设必须顺应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要。我校国际商务专业正是立足于广东作为外贸大省和航运大省的现实而设置的。在专业定位上,我们主要面向外经贸企业、国际航运企业、跨国公司等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培养规格上,我们着重培养适应国际商务领域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国际商务人才。因此,国际商务本科课程体系的改革必须贯彻应用型本科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线来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体系。

(二)夯实国际商务专业基础能力原则

国际商务人才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拥有跨文化交际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掌握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及管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与专业技能,但是没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力作支撑,上述专业技能也无法运用自如。国际商务专业基础能力是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必备条件和最低标准。为此,在课程体系中必须设置能够培养学生的通用管理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商务谈判能力和国际营销业务能力等专业基础能力的课程。

(三)强化特色原则

专业特色是专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专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目前国内设置国际商务本科专业的高校有几十所,如果专业定位一致、课程体系雷同,缺乏自身特色,就必然出现“千校一面”的现象,也无法满足就业市场对国际商务人才的多样化和差异化要求。专业特色定位不是盲目的,既要考虑人才市场需求现状和发展趋势,也要结合学校的特色与优势,充分发挥学校自身的教学资源和能力优势,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实现学校和社会的共赢。国内部分高校在国际商务专业特色创建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比如中南政法大学依托法学优势,重点培养懂国际商务的法律人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则基于语言教育优势,着重培养懂国际商务的外语人才。[1]

专业定位特色最终要靠课程体系的实施来体现,因此在调整课程体系时,可以通过设置一些特色课程来体现专业特色。为提升特色课程的教学效果,高校应组织教师编写能反映最新教学内容、体现学校办学优势、专业急需的特色教材。

(四)突出创新能力培养

高职专科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主要教会学生“在一定情景下怎么做”,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而应用型本科教育同高职专科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侧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教会造出学生“为什么这么做”,当情景发生改变时,学生也能创新的思路、方法和手段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主要采用“问题导向”式教学方法。目前,我校正处在“由专科教育向本科教育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在专业建设上,应彻底转变教育教学理念,突出创新能力培养。

目前,我国的创新创业教育正如火如荼,在此背景下,学校层面应思考如何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而在专业建设层面,则要思考如何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课程体系改革方面,则要思考开设哪些创新课程;或者在原有课程中加入创新创业教育的相关内容。国际商务本科专业除了应在学校层面开设一些创新创业课程之外,还应在院系层面设置一到二门能够体现管理类专业特点的创新创业课程。

三、我校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的思路与对策

考虑到我校的办学特色、优势与条件,我校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旨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及国际商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具备熟练的商务英语应用能力和国际商务沟通技能,以及从事外贸和航运经纪业务的基本能力,能在政府涉外部门、外经贸企业、国际航运企业、跨国公司等从事商务管理、国际贸易及国际航运经纪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我们认为,这一专业目标定位是准确的,既体现了专业办学特色,也契合了地方经济发展对国际商务人才的迫切需求。但鉴于专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及社会对人才的新要求,我们认为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仍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

(一)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的总体思路

课程体系设置的总体原则是,既要体现专业定位及培养目标,也要及时反映就业市场对人才的新要求;既要体现专业特色,又要重视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能力的培養。[2]我校国际商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设计上,必须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坚持应用型本科办学理念,以专业基础能力和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突出航运特色。考虑到课程总学时数的限制,为了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必须有保有压,理论性强的课程应适当压缩课时,或者将关联度大的课程实行合并,并适当增设创新创业课程及特色课程。

(二)以专业基础能力和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

应用型本科教学应以专业基础能力和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3]国际商务专业基础能力包括跨文化交际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商务谈判能力、通用管理能力和国际营销业务能力等,这些能力是国际商务专业学生进行下一步学习的重要基础。国际商务专业应用能力,是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工作实际的能力,是毕业生适应就业岗位的必备技能,具体包括了国际贸易业务能力、国际金融业务能力及国际投资业务能力,体现了国际商务专业人才的复合性特点。[4]培养上述能力的相关课程见表一。

(三)着重培养以外贸业务能力为基础的国际航运商务人才

广东省港口大而不强,其根本原因是港口粗放式发展、航运服务业居全球航运市场的低端,广州国际航运中心的硬件设施较强,但是软实力较弱,其根本原因也是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而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促进港航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没有高素质航运人才的支撑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作为海事院校,我校有责任、有条件、有信心为港航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特色及优势,以及地方港航业转型升级对航运人才的迫切需求,我们认为,我校国际商务专业应该突出航运特色,着重培养国际航运商务人才。

在专业应用能力培养上,我们着重培养外贸业务能力,原因有二:一方面外贸与航运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多年来我们储备了比较雄厚的能够从事国际贸易教学与研究的师资力量,课程实施有保障;在课程体系上体现航运特色,就是适当增加与航运相关的特色课程。比如开设国际航运经济概论、集装箱运输业务与管理、航运英语等课程,这些课程一直是我校的特色课程,均有较强的师资及自主开发的教材。其中国际航运经济概论课程为同类院校首创,并已出版适合课程教学需要的自编精品教材,该教材全面反映了国际航运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部分反映了我校教师近年来航运经济研究的最新成果。

(四)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在学校统一安排部署下,国际商务专业将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首先通过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补充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比如在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等课程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内容,或者设置创新创业教育模块。其次建议开设国际商务前沿专题讲座或企业家与创新创业精神等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最后,积极探索与校外专家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或者专业特色课程教材,比如《船舶融资实务》、《船舶贸易与管理》等。

(五)适当增加实践课程

尽管我国取消了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考试,但取消考试不等于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就不重要。如同报关员资格考试取消,但报关员岗位仍然存在一样,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取消,并不意味着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就可有可无。相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国际商务人才的需求量只会越来越大。国际商务师资格证书考试取消后,可以将该证书考试大纲中的合理内容,尤其是将与实践能力培养相关的内容融入国际商务专业的本科课程体系当中,比如考试大纲中有关培养外贸英语口语能力、外贸业务能力、管理业务能力及投资业务能力的内容可以吸收到相关课程中,以提高国际商务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

不管是践行应用型本科理念,还是提高毕业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都是必要的。[5]为此,学校应适当增加实践课程。我们认为,国际商务专业应该开设以下实践课程:创业与企业经营模拟、市场营销模拟实训、进出口贸易模拟实验和国际结算模拟实验等。这些实践课程,加上部分专业课程的课内实践、专业认识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共同组成国际商务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及专业应用能力。

四、结语

在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资格證书制度变化及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等新形势下,国际商务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优化改革势在必行。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应坚持应用型本科办学理念、夯实专业基础能力、强化特色、突出创新等原则;在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设计上,必须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以专业基础能力和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突出专业特色,以培养出符合当前形势需求的国际商务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杨丽华.二本院校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99-202.

[2] 朱克朋,汪五一.国际商务专业本科课程体系构建探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6-88.

[3] 阮爱君.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商务类人才核心能力培养[J].台州学院学报,2016(1):40-43.

[4] 查贵勇.国际商务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5):118-126.

[5] 孟庆涛.普通工科院校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对外经贸,2015(9):139-141.

[责任编辑:刘凤华]

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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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 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 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 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 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 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 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 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 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 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 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 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 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 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 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 “仲裁人”

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 毋需完全等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 但这一规则受到禁反言规则的制约。

3. 简述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对成立条件的规定。

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4. 什么是汇票的背书?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5. 什么是票据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 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 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 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 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 作,票据才能有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无效。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 (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 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多少金额,该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

(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 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6. 什么是专有技术?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对专有技术的称呼、含义及解释不尽一致,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是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会议上由匈牙利代表团提出的:“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专有技术是技术的一种,除具有一般技术所具有的共性外,它还具有自己的特性,它区别于一般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技术的非专利性。专有技术是未取得工业产权的人类智力成果,是人们在生产、经营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由于某些原因,此项技术没有获得专利权,不具有专利所具有的独占性,是一种非专利技术。这一特性是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区别的界限,但并不是说专利技术中就不会有专有技术。 (2)专有技术的秘密性。秘密性是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指该技术仅为持有人以及相关的少数人掌握,不为公众所知,持有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经过正常的合法渠道他人无法获悉。一项专有技术一旦丧失其秘密性.为公众所知,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应用而不付任何费用,这一技术也就丧失。 (3)专有技术的实用性。这一特征要求专有技术必须具有独特性,它和专利技术一样必须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能够应用于实践。实用性是理论变为实践的条件,也是专有技术存在的基础。 (4)专有技术的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可传授性是指专有技术可以被同等专业人员所掌握,他们应用专有技术可以获得与持有人相同的经济效益。对于持有人所特有的功能不能为他人所掌握则不属于专有技术。 (5)专有技术的动态性。专有技术作为技术的一种,不是静止不变的。研究人员在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改进、更新,特别是在当今技术爆炸时代,技术更新更加频繁。专有技术和其它技术一样要求其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实践需要,这样也可以保证专有技术的新颖性,提高其经济价值。 7. 什么是提单?提单具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 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提单有三个作用,一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收货凭证;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字。应注意,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货物包装(裸装货物除外)相符。

8.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简述其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公司股东之间,有点类似于合伙。 第三,封闭性既非公开性,在股东人数上,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四,设立程序简单,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公司法具备的条件,即可申请开户。 第五,股东对公司活动存在积及参与。 第六,组织机构灵活,对于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或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七,规模具体升缩性,可大可小。

9.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简述其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主要有:(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原因在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对巨额资本的需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的特点。(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这种资本股份化的采用,便于股东股权的确定和行使。(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4) 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主要特征。(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由于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10.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哪些特点?

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渊源,特点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虽然在1 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 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因此, 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作用范围不同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 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 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 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 那么, 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 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 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 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 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

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 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 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们自己实施, 他们自己组成相关的行业行会, 建立了商人法院, 通过行业内自律的方式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因此, 在商人们看来, 他们调整与规制他们行为主要法律的“来源”是他们之间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正是这样一些交易的习惯做法使他们可以很清楚地预测他们交易相对方的行为, 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一旦某个商人不按照交易习惯行事, 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会都会认为他违反了他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虽然在后来的时间里, 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 国家把大部分的商人习惯都纳入到他们的商法典之内, 使国际“商人法”披上了国家法典的外衣,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 整个国际商法体系已然重新回归到国际主义这一时代的“主旋律”上。因此, 国际商事惯例必然重新成为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而这类法律规范的产生地并不是在国家的议会的表决席上, 而是在每天都繁忙无比的国际交易市场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国内法解决争端时, 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无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后查明法律, 然后通过各种推理方式把各种成文的法律进行适用。而在国际商法中大量法律规范是以不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形式存在的。虽然, 有很多的国际组织在对各种商事惯例进行编纂, 但是这并不能涵盖国际上存在的所有国际商事惯例。再者国际惯例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 相关国际组织的这种成文化活动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滞后。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进行编纂活动的各种国际组织中有很多也属于非政府性组织 (NGOs) , 它们汇编惯例所产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所以, 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法官和仲裁员们可能面临一种“不知法”的困境。商事争端解决程序不得不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动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

此外, 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非常模糊, 如约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则”, “自然正义”等来解决争端, 而且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也倾向于进行非国内化的解决, 尽量适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ex aequo et bono) 、“自体法”等。

那么在适用国际商法规则时, 当事人和法官们必须要从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去寻找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即证明某个具体的国际商事规则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 用传统法律渊源的概念很难解释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则的存在方式。

总之, 与国内法那种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 国际商法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很强的“二元性”。一方面, 国家作为主权者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制处于其主权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另一方面, 国际市民社会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立法的活动对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有着至少不亚于国家的推动作用。这是由于虽然各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不同, 但是因为商人是一个特殊群体, 支配他们的规则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别, 而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 以至于一位波兰的法学家十分肯定地说:世界各国的商法学者和商人们都在讲“一种共同的语言。”因此, 我们在讨论国际商法渊源时必须摒弃那种以国家为中心的思维模式, 将国际商法的研究重点更多地转移到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身上。既然国际商法就是被国际商事活动主体所普遍接受, 并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部门, 那么国际商法渊源的概念就应该是:可以证明某个规则或原则以法的形式规制、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一切证据来源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马齐林:新编国际商法[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4:7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3~12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52

[4]MEDWIG.The New Law Merchant:Legal Rhetoric and Commercial Reality, 24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1993:90~92

国际商法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大一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是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讲解课程,不外呼都是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述,虽然也会举一些案例,但是却都是一概而过,印象不是很深刻。而张老师的课主要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授课,刚开始的时候,老师明确说不会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一开始时我也是找不到方向,觉得不知道应该怎么预习,只能在上课的时候跟着老师的步骤来学习。后来,我觉得脱离教材的讲解方式确实是挺新奇,通过对案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讨论,我们会在不知不觉中我们扮演着律师、法官、普通民众的角色,我们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立场不断地坚持自己的原则,我们会试图寻找一个最优解去解决争议,即使找不到,我们也会乐在其中,因为我们在思考,而思考解决一个问题的过程往往是很重要的。不得不说,案例教学的方式确实是很好的,我想,英美国家采取这种教学方式来授课,也许就是因为它能激发学生的思考,进而在不断的讨论中提升自己将来作为一个律师或者法官的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重点谈到了行为和主体的论证方法,这个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很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民事侵权行为,当我们从侵权主体方面很难去论述对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时,我们可以尝试从其具体的侵权行为上进行论述;当我们很难去论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时候,我们可以尝试论述对方是否侵权。由此我们可以想到,论述的角度不同,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一味的偏执只会禁锢了思想。说到这里,我想到一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年轻人在下公交车时很匆忙,而此时一位老奶奶走到车门前不知如何就摔倒受伤了,在法庭上年轻人力证自己没有撞到老奶奶,双方各执一词,证人当时也不确定是不是年轻人撞倒老人的,法院最后是判被告败诉,其中一个理由是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论述自己没有撞人,而没有主要论述原告是自己摔倒的。可见,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换一个角度进行论证,那结果就可能更改了。

整个商法课上完后,我觉的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也许这就是民商合一的特点吧。而商法唯一的不同点事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人们常说在商言商,商人地位提高,为此而设立专业性更强的商事法庭,这也是对于商人们的尊重啊。

学习老师这门课后,我对于商法这门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老师讲的大多数是课本外的知识,当然不是说这些知识不重要,只是学完后感觉这些知识还是比较凌乱,没有课本上的系统,当然不是说老师的思路凌乱,只是希望老师能把课本上什么公司法、破产法等的重点讲解一下,毕竟课本上的知识是有限的,一个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都要讲几节课,我觉得老师还是有必要花两节课来讲解一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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